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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证券交易所推出股票期权产品的法律可行性

  新《证券法》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而由上可知,股票期权的法律性质为证券衍生品种。因此,股票期权被归于证券衍生品种而纳入了新《证券法》的框架内,且新《证券法》有关交易方式等证券交易的基本原则均适用于股票期权。
  新《证券法》修改、删除了老《证券法》中有关禁止期货期权交易、买空卖空、T+0回转交易等对股票期权构成法律障碍的强制性规定,为证券交易所推出股票期权产品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1、允许现货交易以外的其他证券交易方式
  新《证券法》四十二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也就是说,股票期权交易将归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中。
  2、允许融资、融券(买空、卖空)
  (1)新《证券法》删除了老《证券法》三十六条“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的规定。
  (2)新《证券法》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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