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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权责任的几个问题

  三、侵权责任与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否适用于物权请求权,学者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有的认为物权请求权也适用诉讼时效;有的认为排除妨害与消除危险不适用诉讼时效,而返还财产应适用诉讼时效;也有的主张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应适用诉讼时效,而返还财产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就诉讼时效的性质而言,一般认为它也就相当于消灭时效。对于消灭时效(诉讼时效),由于立法例不同,其效力也就不同。例如,有的采债权消灭说;有的采抗辩权发生说;有的采胜诉权消灭说等等。由于对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也有物权说、债权说以及折衷说,因而也就出现对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不同观点。同样,对于其他绝对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也有不同观点。
  从《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看,对于物权请求权等绝对权请求权也应适用诉讼时效。因为依该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从物权请求权的行使来说,尽管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内在效力,但也只有在物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时,权利人才行使物权请求权,以请求法院保护其物权。因此,物权请求权也是在原权基础上产生的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物权请求权属于救济权,而与之相对应的义务人的义务属于第二性的义务,前已述之。该义务的性质已经不同于原来的义务,而是一种责任。对于诉讼时效的效力即所发生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笔者曾提出可以从两方面分析:从权利人方面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其受领权存在,但请求权消灭;从义务人方面说,诉讼时效届满后,其责任消灭,但义务存在,也就是说法院不再强制义务人履行。《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也正因为如此,有学者称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为自然债务,这也说明债务与责任是相联系而又有不同的。既然物权请求权的相对人负担的是责任,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对其适用诉讼时效也就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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