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法典》第245 条,第246 条,第280 条之2 ,第280 条之19 ,第375 条,第405 条,第406 条、124第406 条之3 ,第408 条、第260 条。《韩国商法》第374 条之1 ,第375 条,第245 条之1 ,第417 条) ,第438 条之1 ,第518 条) ,第519 条,第522 之3 、第393 条。《台湾
公司法》第
185 条,第
240 条,第
241 条。第382 条、第385 条和第409 条、第415 条;《韩国商法》:第237 条,第254 条、第257条;《台湾
公司法》第192 、196 、199 、216 、227 、322 、
323 条。
这已为实证研究所证明。参见李东明、邓世强:《上市公司董事会结构、职能的实证研究》,《上市公司》1999年第10期。转引自段亚林:《论大股东股权滥用及实例》,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 年版,第92 - 93 页。
《德国股份
公司法》关于维持董事会经营独立的机关构造模型是一个理想的参照模型。参见曹富国:《少数股东保护与公司治理:集中股权结构下我国公司治理命题之反思与法构造》,清华大学博士论文(2002) ,第98 页、第84 条、第88 条、第89 条、第77 条、第89 条、第88 条、第90 条,第111 条(2) 项、第90条、第112 条。
如王保树:《股份公司组织机构的法的实态考察与立法课题》,《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第59页。
关于公司治理模式趋同论的讨论,参见曹富国:比较公司治理:趋同论及其批判,《国外社会科学》2006 年第3期。
关于公司法修改草案专家建议稿,参见王保树主编:《中国
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社科文献出版社,2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