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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份公司机关的法构造与法律改革:从集中股权结构的公司治理命题展开

中国股份公司机关的法构造与法律改革:从集中股权结构的公司治理命题展开


曹富国


【摘要】基于我国股份公司集中股权结构所引起的特有公司治理命题,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机关构造的立法设计存在结构性失衡。公司法改革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可能使我国股份公司机关构造存在“功能”紊乱,“第三条道路”是一个未来法律改革的审慎的立法政策选择。
【关键词】公司治理;机关构造;法律改革
【全文】
  不同的公司股权结构决定了一国不同的公司治理命题,这是最近比较公司治理研究所达成的一个共识。实际上,所有与控制的分离(集中) 程度“可以解释公司治理国际争论的根本方面”。在股份高度分散、公司所有与控制分离的条件下,公司治理问题是管理者与股东利益的冲突问题。因此,在美英等国,公司治理改善的讨论和政策措施在于公司经理的责任和说明义务。但是,当代经验研究却显示,即使就最大型公司而言,分散的股份所有也只是个“地方”现象,仅限于美国和英国。集中所有而非分散所有是一个主导世界的模型。世界范围内大型公司的首要治理问题是限制控制股东对少数股东的盘剥。因此,美英公司治理的理论与改革措施与集中股权结构下公司治理问题的解决不具有很大的相关性。 
  中国股份(上市) 公司具有强集中股权结构的特征,因而其治理问题的首要命题也应该是少数股东保护。这也与德国和东亚国家和地区等集中股权结构的公司类似,而与美英国家不同。因此,中国公司法律及公司治理改革必须正视其上市公司集中股权结构下的公司治理命题,并予以充分回应。 
  本文将基于比较法的分析,来考察我国股份公司治理中的公司法改革问题。 
  二、中国公司机关构造的立法政策与监督法问题 
  (一) 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与公司机关构造的结构性失衡 
  “就国际意义而言,股东大会权限弱化、董事会权限强化,已成为现代股份有限公司法的发展趋势。”而且作为集中股权结构下一种理想的公司机关构造法理论与实践,股份公司应该以董事会为中心构建自己的内部治理结构,彻底实现所有与经营的分离以及经营独立。但是中国公司法却在公司机关构造中确立了股东大会的中心地位。这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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