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刑讯制度一方面继承唐宋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以予以发展,使之更加规范化。诉讼中首先重视“以礼推导”,询问口供。如果囚徒在证据具备、赃验明白的情况下,据不招状,可以依法刑讯,并且强调集体刑讯,这是元代审讯制度发展的表现之一。而另一表现就是重视反对非法刑讯,禁止非法刑讯。另外,法律还规定了几种不能刑讯的情况:一是出于优待蒙古族人;二是指告不明,无证佐可据者。法律还规定了司法官刑讯回避原则,且其规定比唐宋时期更加具体,范围也更大。
明朝虽然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重刑滥讯,刑讯逼供现象相当普遍。尤其是到中后期“厂卫司法”的出现,厂卫特务组织的酷刑行为到了令人发怵的地步。清代虽然没有明朝厂务特务组织那种非法残酷刑讯的现象,但酷吏文化的心理却早已定型。因而尽管清律中关于刑讯的严格规定也相当详细,但法外刑讯的滥用并没有有效的减少。相反,还不停地创造出种种法外刑,以折磨囚徒的身心,达到逼供口供的目的。随着专制的加剧,明清末世,酷吏滥用之风使得人们对于诉讼的恐惧感达到了极致。
从以上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的刑讯制度,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逐步完善逐步规范的过程。在当时的条件下,经过精心设计的刑讯制度有其科学性,是查清案件的重要手段,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官常常违法滥用刑讯,制造冤案,破坏了国家的法制,给人们造成了一种误解,刑讯与冤假错案之间有必然的联系。
二、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的思想基础
中国古代儒家思想处于统治地位,从汉代开始,儒家思想逐渐渗透到司法领域,直到唐代礼法合一的过程最终完成。刑讯制度作为司法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也避免不了儒家思想的影响。当我们仔细审视中国古代的刑讯制度时,我们会隐藏在其背后并构成其思想基础的正是儒家思想中的慎刑思想。
儒家思想注重仁,强调以伦理为基础的人自觉性,提倡人的自觉行为,这种自觉行为要完全出自内心。正如荀子所说的:“心者,形之君也而神明之主也,出令而无所受令。自禁也,自使也,自夺也,自取也,自行也,自止也。”(《荀子.解蔽》)这一哲学思想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即是强调被告人自觉的提供口供,承认自己有罪或有犯罪事实,而且这种口供要比其他证据更为重要,因为这是出自内心的的自我供认。这一点恰恰也是慎刑思想的表现之一,因为慎刑思想不仅要求司法官不滥用刑罚,还要求被审讯人自己承认有罪或相关的犯罪事实,做到心服,把客观的犯罪行为与被审讯人的主观认罪态度结合在一起,要让被审讯人做到心服。但是这只是一种理想状态,现实的情况是很多罪犯不自觉承认犯罪事实而百般抵赖,于是刑讯就成为了查明案情的必要手段,因此法律对刑讯制度也加以了清晰的规定。
另一方面从儒家思想的发展历程来看,中国古代的刑讯制度是伴随着儒家慎刑思想的发展而发展的。西周“明德慎罚”思想提出的同时,刑讯制度也伴随着出现了。如《礼记.月令》:“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止诉讼。”这里的“掠”就是指刑讯。随着汉朝的“独尊儒术”,慎刑思想的再提起,刑讯制度也得到了发展,而魏晋南北朝时期,儒学受到冲击,刑讯制度也走上歧路。唐代儒家思想居于统治地位,慎刑思想发展了完备的地步,同时刑讯制度也发展到了极其完善的地步。由此可见刑讯制度与儒家慎刑思想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慎刑思想产生了,刑讯制度也产生了;慎刑思想发展了,刑讯制度也发展了,慎刑思想不被重视了,刑讯制度就走上了歧路。这也进一步说明,儒家慎刑思想是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的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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