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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法保护模式构建

  (五)权利限制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其更好地传承下去,保持文化的多样性,知识产权保护是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因此在适用《商标法》时一定要围绕这一目的来进行。在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将使用范围局限在与其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上。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利用中难免会出现的问题是将其纯粹商品化,现今各地热衷于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其目的不外乎此。然而过分强调其商品性,将会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失去了其本来的意义,因此应在法律上对那些有损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的商业行为予以制止。此外,对于非权利人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和保护的行为不应做不合理的限制,相反,还应鼓励社会各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推广和宣传。如他人在先取得商标注册,而后该商标内容被批准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不能证明商标权人当时是恶意抢注,则应允许其继续使用。
  四、《商标法》中增设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化专门规范的构想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要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化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蕴含的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和想象力等人文因素通过形象化的设计,用以标识商品和服务,从而为社会大众消费商品、接受和体验服务,增添文化的底蕴,激发其艺术的想象力,唤醒其人文历史情怀。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化既是一种合理的利用、传承发展,也是一种保护。让商标法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尽绵薄之力,是实现到2010年,我国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到2015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这一历史使命的举措之一。然而,我国现行的《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生产者、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10]由此可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非商标法应有的任务之一。因此,《商标法》没有直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条款。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化使之与特定生产、经营者的特定商品和服务密切联系起来,对商品、服务起标识作用,彰显商品、服务的质量和特征。加之,生产、经营者作为商人唯利是图的倾向性,决定了非物质遗产在商标法的框架下利用重于保护,利用是目的,保护只是一种附属功能或者说是一种经济的正外部性现象。如果调控不好还会出现经济的负外部性现象[11],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化,扭曲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合理利用,甚至会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带来损害。这不符合中央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既定方针。总之,在商标法的构架下保护、利用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着局限性。但是,把非物质文化中的人文因素与现代创意相结合,通过精巧的构思和设计,的确能够制作完美的商标,开发出名牌产品。这种做法不失为一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可行路径,同时,也不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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