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连带理论明析了弱势群体保护的有效路径:社会规范。社会连带理论认为社会连带的客观规律决定了社会中的人要遵守某种行为规则,合理的人为规则应该是对社会连带客观法的表述与发展。同处社会连带关系下的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理所当然受社会规范调整,并由此维系巩固他们之间的社会连带关系。在反映社会连带客观法的社会规范中,法律规范必然成为弱势群体保护的有效路径。法律规范具有明确性、权威性和稳定性等特性。“法律的许多制度都旨在保护权利和预期的安全,使它们免受各种强力的侵扰。”⑤ 具体来说, 法律规定了主体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从而可以为主体提供一个明确的行为模式和合理预期;法律的实行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威慑力,违法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律规范的上述特性,决定了它在弱势群体保护中具有制约、预见、导向、调控、保护、支持等优越功能。
社会规范要维系巩固社会连带关系,需要特别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社会规范抹杀功利价值而只讲道义价值,就会出现“存天理,灭人欲”的偏颇;推崇功利价值而忽视道义价值,也会发生拜金主义的弊端。⑥ 社会规范特别是法律规范既要维护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状态,又要维护其基本权利,要充分体现如下基本规则:(1)每个社会成员底线意义上的基本尊严和基本权利应得到切实保障的规则,以确保人的种属尊严得以维护和每个人缔结社会的原初贡献得以肯定;(2)机会平等的规则,它旨在对社会成员尽可能地提供平等的机会,以充分开发社会成员自身所拥有的潜能并进而从总体上激发社会的活力;(3)社会调剂的规则,它旨在从社会整体(尤其是社会团结合作)的层面出发,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成员以及社会共同体的分配状况进行某种必要的调剂,以保证社会的稳定并推动社会成员在较高层面上获得发展。
(四)社会连带理论标示了弱势群体保护的发力源泉:社会责任。社会连带理论认为人无处不在社会连带关系之中。任何社会群体,不论强弱都负有遵守社会连带关系的义务。“社会责任要求每一个共同体成员在维持和推进共同体利益方面发挥作用。一旦发生冲突,必须让共同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为满足这一要求,每个成员对社会合作关系负有责任。”⑦ 同样, 社会对于每一位社会成员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社会及成员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成员都有责任和义务予以必要的帮助,帮其恢复进行社会合作的能力,从而维护社会团结合作。
社会合作体主要体现为国家。社会连带理论认为国家必须为增强相互合作的社会连带关系而努力,国家强力的目的是依法为弱者提供更多的服务。政府是一个国家主要的社会公共权力机构,更是社会公共福利机构。政府对于社会成员担负着责任与义务。政府的这种责任与义务通过政府对于社会的导向、协调以及直接管理而实现。政府的责任在于:一是对社会群体及成员普遍的基本需求有所增益。政府的政策制定应当基于社会群体及成员的安全需求、生理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等来进行,力求最大限度地满足这些需求。二是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政府要主动创造平等的机会条件,消除社会上的特权因素,制定执行公正的社会政策,为社会各群体及成员提供一个公平对待的外部条件。三是直接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帮助。最基本的生存条件是社会弱势群体直接面临的问题,政府有责任对在初次分配过程中处在明显不利境地的弱势群体进行必要的调剂,以推动社会的整体化发展。四是提供发展条件。政府不仅应当制定出社会的“贫困线”,还应当制定社会的“发展线”。与之相适应,政府应当为社会成员发展条件的建立提供必要的社会福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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