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关注的是,针对同样的事项,即使以法律的形式设定司法鉴定的资格等事项之后,依然并非必然地会深入解决司法鉴定的功能问题。因此,形式问题解决之后,制度发展的关键便在于如何实质性地落实许可制度以及实现司法鉴定的应有功能方面。而从目前的情况看,这些方面则缺乏有效的保障。[19]
本文所涉及到的仅仅是有关司法鉴定行政许可设定部分的问题。当然,《
行政许可法》施行之后,司法鉴定体制所面临的问题不会仅仅局限于上述的这些,其他的种种问题还会在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显现出来。解决这些问题则需要在深入理解《
行政许可法》的基础之上作进一步的思考。
【注释】参见徐景和:《论司法鉴定的创新研究(上) 》,《中国司法鉴定》2003 年第3 期。
1998 年6 月24 日国办发90 号。
1999 年8 月24 日司发通092 号。
2000 年11 月29 日司发通159 号。
2001 年2 月20 日司发通019 号。
司法部令第63 号2000 年9 月18 日。
司法部令第62 号2000 年9 月18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3 号) 。
2002 年2 月22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14 次会议通过,法释8 号。
2002 年11 月25 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秦剑在对司法鉴定立法方面的问题归纳时也指出了这类缺陷。参见秦剑:《司法鉴定管理立法势在必行》,《中国司法鉴定》2003 年第4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