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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方法在司法中的地位、作用及其局限性

  在对基层法官司法知识的研究中,苏力曾指出,当代中国特定的制度空间(初审法院)和时空位置(基层社会),为基层法官运用经验方法服务社会、履行法律裁判之职能提供了一个特殊的、展示中国当下司法实际过程的最具挑战性的工作领域。其最明显的优势在于,它能够保证案件裁判结果的大体公正。在基层法官的眼中,所谓公平主要不是制定法规定中的公平,而更多是社区舆论的评价。基层法官的司法判断往往基于常识,基于经验,基于他/她所在社区的标准,基于多年司法经验的熏陶,基于这些因素的混合。[10] 提交基层法官解决的纠纷,看似简单,但是,由于它们大多发生在熟人甚至亲人之间,纠纷往往是一系列的小事件累积起来的,争议本身往往只是冰山之一角。如果法官在裁判中看不到这个背景,找不到解决纠纷的关键所在,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法律形式主义方法,是不可能一劳永逸地(法官、当事人总是希望有这样的结果)解决好诸如苏力教授经常提及的儿子打母亲之类问题的。(注:苏力教授在基层法庭调查中搜集到的这个案例非常有典型意义,他在自己的多篇文章中都有引用。该案的大致事实是,在某基层法庭,一位20多年前丈夫离家出走的50多数的农村妇女因不堪忍受不肖儿子的打骂,起诉要求“断绝母子关系”,后在法庭几位“干警”的建议下,改变案由,起诉要求与 20多年音信全无的丈夫离婚。详细案情与分析请参阅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8—196页。)另外,在中国基层,司法判断不仅要考虑制定法规则的约束以及据此实现法律公正的问题,实际操作中还必须考虑案件判决以后的执行问题。在基层法官看来,一个好的司法判决不仅要看上去公道,而且还要有在现实中执行的可能性。如果一项判决虽然依法衡量是一个公正的裁判,但是其执行成本却很高或者根本就不可能被执行,则法官宁可直接做出相反的判决,以避免当事人胜诉以后因无法兑现判决所确认的利益而产生新的纠纷。这些方法固然都是经验的,但是,我们不能仅仅将这些经验的方法只当作一个缺乏现代法律意识的民粹主义的标志,而应当努力理解什么样的制约才使他们得出了这样的经验。(注:见苏力:《基层法官司法知识的开示(续)》,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4期。笔者的一些法官朋友也曾在私下告知,他们/她们都曾以不同的方式这样处理过一些具体案件,这种做法,甚至已经成为处理可能遭遇执行难的一些案件的一种比较成功的经验。)
  四、经验方法的局限性
  经验方法在法律推理中的运用既是一种事实状态,也是人类认知规律本身之使然。肯定其在事实认定与法律发现和判断中的地位与作用,对于我们客观地认识法律判断的过程与结果、了解司法过程的性质及影响法律适用的各种因素具有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其局限性,防止夸大其作用,避免各种可能的危害结果。
  由于经验方法是一种或然性推理,其推论结果受经验法则反映事物之间联系的或然性程度高低差别的影响,推理结果的可信度可高可低,其结论容易出现错误。就连经验主义者也认为,虽然人类是通过对以往经验的归纳而获得知识的,经验是人类知识的源泉,但是,由于以往的经验只能是无限发展的人类经验的一部分,所以,这种归纳只能是不完全归纳,我们所获得的知识在当下只能是一种或然性知识。因为运用经验方法的评价完全没有逻辑上的保证,适用于有限的规则不一定能够适用于无限,将来的可能与过去和现在的可能未必完全相同。人类知识来自经验归纳的基本特点,决定了所谓的“全称命题”实质上只是一种具有较高“经验含量”且尚未出现反例从而被人们认为是全称命题的知识。[18](第414页)
  作为推理中的一种主观判断活动,经验方法不可避免地受适用法律者的性格、情绪、情理因素、道德情操、生活经历、专业知识和职业伦理等因素的影响。由于学识、经验不同,不同的裁判者运用经验方法判断证据事实得出的结果就可能不同,裁判的统一性就可能会受到影响。法官不仅仅是法律的嘴巴,是执行法律的工具。法律裁判者们并不是像他们自己所标榜的那样总是在“依法办事”,他们有条件、有能力、有可能在法官和法律的名义下输出自己的思想、情感、情绪、偏好甚至偏见和私欲,适用法律中法官的权力有无限膨胀的可能性。(注:1997年2月和1998年1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对著名的“知假打假”人王海就天津伊势丹商场销售无进网许可证的无绳电话机这个同类诉讼标的提起的两起同类诉讼,在不到一年时间里,依据相同法律,分别做出了支持和驳回两个截然相反的判决。其上一级法院——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分别对该两案的上诉采取了与基层法院的相同的立场。在回答记者不解的提问时,河北区法院负债人说,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法官拥有根据法律处理案件的独立权力。中国法官独立权力之大,也着实令人吃惊。参见葛洪义:《法官的权力》,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这种失去约束的法官的权力,也可能被错误理解为法官地位独立表现。但是,它损害的却是人们对法律的确定性的信仰和国家法治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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