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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公司资本制度的比较研究

  三、股利的分配
  台湾公司法规定,股利分配的形式包括现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其中股票股利依来源又包括红利转增资和公积金转增资;以红利转作资本时,依章程规定员工应分配之红利,得发给新股或以现金支付。盈余及股息红利之分派可以由董事会提案,以公司章程规定比例或各股东原持有比例发放,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依第240 条规定,以股息及红利发放新股,须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其股息及红利之分派,若章程授权董事会决议者,得以董事会特别决议通过方式发行新股,但须报告股东会。
  关于股利分配的时机,台湾“公司法”并未规定是否可以进行期中股利分配,但允许公司以章程变更营业年度。
  公司以现金或以股票方式发放股利,通常视董事会对公司发展需要及股东的迫切需求与税的考 虑而定。尽管如此,股利的发放仍是受到公司盈利状况、公司章程、公司资本结构,甚至受公司为维持股价的影响。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利分配的来源为当年税后利润扣除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与任意公积金之余额。其对于税后利润分配的顺序并未详加论述。但《企业财务通则》第8 章则有比较具体的规定。
  由于采用严格法定资本制,不但无盈余不得发放股利,所有发放股利的事项都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而且,依公司法179 条规定,以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违反第177 条规定分配利润,必须将分配利润退还公司。但并未规定对负责人科以刑事责任,亦未如台湾“公司法”明文规定赋予债权人请求退还股息红利及赔偿请求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出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我国大陆允许期中股利的分派,而且对期中股利的分配程序赋予严格的规范,但仍未对股利分配的实质要件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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