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资本转让
公司资本的转让限制,依不同的公司形态而异。台湾“
公司法”分别就无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资本转让作出规定。无限责任股东转让资本须经其他无限责任股东全体同意。有限公司之股东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全体不同意转让或不一致同意转让的,应当由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出资购买,如果不愿意承受,则应视为同意转让。董事由于执行公司业务对公司经营影响重大,须以其他全体股东同意始可转让。如果法院依强制执行程序,将股东出资转让于他人时,应通知公司及其他全体股东,依前述方法指定受让人,进行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形式就是股票的转让。由于股东一旦购买股票后就不能要求退回本金,因此股票的自由转让,就成为很有必要。台湾“
公司法”第
163 条规定,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禁止或限制股份之转让。为防止弊端及发起人的投机行为,该条规定,公司股份与公司设立登记前及发起人之股份于公司设立登记一年内,不能转让。其他有关股票转让的限制有:记名股票的转让要通过背书转让,并需将受让人之本名或名称记载于股票,到公司办理登记。为防止大股东操纵股东大会,第165 条第2 项规定,股东常会前一个月内、临时股东会前15 日内或决定分配股息及红利或其他利益之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变更股东名簿之登记。
大陆公司股东已缴纳的出资是可以转让的,但不同种类的公司限制条件也是不同的。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5 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可以相互转让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国有独资公司由于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或授权董事会决议通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一方转让其出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原审查机关批准。
大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也可以自由转让,但由于其资本市场发育仍不完善,所受到的限制比台湾严格,所存在的差异主要如下:(1) 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公司股权证的转让须在法人之间进行;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其股权证可以在法人之间以及内部职工之间转让。内部职工的股份在公司配售后3 年内不得转让。(2) 国家股、外资股的转让需按国家有关规定转让。(3)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