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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析与企业应对点津(七)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45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解析】以上是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和逾期终止的规定。法律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后,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情形出现的,如果拉动者存在本法第4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不能如期终止,需要逾期终止。具体需要延长终止的期限,不同的情形对应的期限是不同的。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但用人单位对解除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合同不能终止,需要在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后未发现职业病或诊断后治愈的或观察期满排除职业病的,才可以终止。
  2、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达到退休年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于被鉴定为1-6级工伤的,劳动合同不能终止,劳资双方协商一致,支付伤残就业补助费后可以终止;对于被鉴定为7-10级工伤的,用人单位支付伤残就业补助费后可以终止。
  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出现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缓至医疗期届满才能终止。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出现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缓至女职工“三期”届满才能终止。
  5、劳动合同到期时,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劳动合同不能终止,需要将劳动合同保留到劳动者退休。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劳动者正在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需要延缓值平等协商事项结束后才可以终止;劳动者担任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的,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应对点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决定终止劳动关系还是续签劳动合同,即便存在逾期终止的情形,也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决定是将终止劳动关系或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传达给劳动者,以免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事实劳动关系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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