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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的公共领域理论

  个人外在形象包括体能特征、表情等。从广义的角度看,角色除了个人形象性质的外,还包括著作权意义上的作者创造的角色形象。对于作者创造的角色形象而言,则比较难于断定作者的创作和作者角色形象在表达人格方面,哪个是更好的媒体。角色可能更重要,因为它代表了整个特征、形象和生活方式,而作者的创作仅仅由具体的表达构成。另一方面,一部分小说可能会更好地体现作者的人格,该作品是创作者有意的表达,而角色是个人的有意或者无意行为与对这些行为的大众反映的结合。确实,很难把角色的保护既运用到知识产权的劳动理论中也运用到知识产权人格理论中。有时,一部艰难作品的结果是确保一个公众形象。但通常它们是纯粹的机会创造物,可能是不包含有意性的惟一“知识产权”。 [21]
  2.角色与公共领域的实证分析
  围绕角色产生的法律纠纷案件,特别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在我国总的来说并不常见,但在国外则比较普遍。角色案件通常与知识产权、公开权(right of publicity)联系在一起,而对公共领域问题则考虑较少。以下涉及的一个案例则主要从公共领域的角度加以讨论。
  在Groucho Marx Productions, Inc. v. Day and Night Co., Inc.案[22] 中,被告是一个Broadway 游戏A Day in Hollywood , A Night in the Ukraine的研发公司。被告写了一个剧本,在其中使用了“马克斯兄弟”作为角色并以英文出版,获得了很大成功。原告主张对马克斯兄弟角色的所有权,而被告占有了它并损害了其利益。该案涉及到公开权问题,并提出了角色中的财产权问题的思考。在讨论中,关于在角色中确立额外的利益或者公开权,一种理由是基于角色本身的商业价值,即具有商业价值是它值得受法律保护的原因。有两个问题可以提出来考虑:是否存在一个基础,在这个基础上其依赖的是法律保护的价值;虽然在主张中有一些理由,但仍然不给予保护。
  就该案来说,这两方面都存在问题:
  其一,就保护基础来说,我们只是简单地希望确认一个原创的思想和承认其价值。即它对于创造者的价值,通过一些在发明中的个人投资来确定。它对于公众的价值,则可以通过公众的创造来实现。在公开权中最麻烦的是它涉及的可能不是实际的创造者。在Day and Night案件中,原告不是马克斯兄弟自身,而是其继承人,所以没有看到原告自己的、受到保护的个人性权利。这些主张更多地依赖于其被继承人生前的状况。在一定的意义上角色是成功的,并且它们是一些创造性发明的产品,这看起来也有问题。该案中难以确认马克斯兄弟的角色有多少来自于他人的。
  其二,对社会成本的抵消是否会超过在原告所主张中的价值。Day and Night案涉及到原告主张的确认问题——依赖于该主张本身的商业价值。尚不清楚的是,当这种确认是以以前被承认的被告利益为代价时,为何法律要确认原告的主张,惟一真正的解释是被告的利益不会超过在公有领域中的个人权利。那么,Day and Night 案件中所显示的是在知识产权法中新的重要领域两个严重的问题。一是,原告从后来的Harry Kalven借用思想的行为,缺乏“整体性”;根据原告的推定太一般化。二是,可以提供的辩护太模糊。在法律中的这些不充分性之间的相互行为的结果是允许通过在公共领域中实质性的个人权利的缺乏来占先的。由于接近公有被部分甚至完全阻碍,公众也受到了损失:失去了文化继承,失去了从那种文化中获得新作品的机会。如果要在法律领域主张公开权,那么需要克服在公共领域中对个人自由享有权利的违反,否则法律留给我们的是与知识产权历史发展相悖的。[23]
  在该案中“超人”的所有人很少清楚地说明了其创造物的范围。“超人”的所有人也没有证明其前辈确实发明了“Daily Planet”。在什么合法意义上原告前辈创造了现在需要被保护的利益、这些利益怎样被识别和定义、对这种努力在什么时候值得被报偿,都需要考虑。就该案来说,阐明原告在多大程度上创制了角色,以及后来的继承者如果受到保护的话,后来的表演者在多大程度上会影响到这种保护,似乎都是很重要的。[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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