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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等待回归还是奋力追赶?——评《公法与政治理论》方法论上的省察意义

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页31。
需严肃申明的是,笔者并不否定学科之间的统合性,盖学科之间的划分本乃人为的结果,而非客观之存在。笔者甚至也不以为作为一门规范科学的宪法学的研究内容只有其安身立命的独特部分,毋宁还包括与其他学科“共享”的处于边缘的研究内容,这里似乎采用了哈特的语言、法律的“核心与边缘”意义理论。有关哈特的相关理论参见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页127—128。而笔者从此进路出发所圈定的宪法学研究内容与后文提及的日本著名宪法学家小林直树教授所整理的二元多支的宪法学体系亦基本竞合。
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页29—31。
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作者序言。
除此之外,可能最根本的缘由则在于时下我国缺少违宪审查或宪法诉讼制度。为此,要改变我国宪法学的状况从这个角度入手可能更具根本性,但对此似宜另外撰文阐述。
有关宪法中经济制度问题的论述,参阅刘军宁:“论经济制度在宪法中的地位”,载《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5期;张千帆:“宪法不应该规定什么?——为宪法实施清除几点文本障碍”,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尽管区分存在与当为是纯粹法学的理论基点,为此做这样的修正会改变其本来的状况,但依然有必要这样做,以避免跟随凯尔森走向极端,同时也免遭有着悠久的中庸传统的我国学人指责。其实主观与客观、事实与价值不可分离的主张在近几十年的国际学术界又重新高昂起来,不得不归功于以伽达默尔为代表人物的哲学解释学的出现与发展。伽达默尔秉承其师海德格尔的有关理解的前结构的观点,进一步认为一切理解都必然包含着某种“前见”,也正是这种前见为理解(解释)提供了特殊的“视域”,在“视域融合”中,客体与主体、自我与他者构成了一个统一的整体。由此也就意味着事实与价值并不象新康德主义者所认为的那样可以截然分开。参见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2年版,页341—373。
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页25—26。
金自宁:“《公法与政治理论》:阐释性方法的一个样本”,载《北大法律评论》第5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页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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