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5年通过的《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已经得到了南非政府的批准,因此在2007年2月1日公约生效之时就应当对南非具有约束力。对于在反兴奋剂的斗争中想适用国际标准的南非有关当局来讲,在遵守该公约的前提下就有必要修改有关的国内反兴奋剂立法。据此,南非负责体育运动的公共管理机构和组织有责任对预防和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发挥配合作用,尤其要确保按照公平竞赛的原则,在体育赛事中端正操守,保护参加赛事的运动员的健康;还有就是这些管理机构和组织必须为此共同努力,确保各相关层面的工作具有最大的独立性和透明度,杜绝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
四、南非的体育争议解决制度
(一)涉及体育争议解决的若干规定
根据1988年的南非《体育和娱乐法》第13条的规定,每个体育和娱乐组织都应当根据自己内部的程序和救济规则来解决由其成员或者管理机构提起的任何争议;如果按照以上方法不能解决争议的话,那些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伤害的体育娱乐组织的任何相关成员或者体育娱乐组织本身都可以将有关争议提交体育委员会;体育委员会作出的有关裁决必须最大程度地照顾到有关体育娱乐组织的利益;如果有关的争议涉及下列情形,体育委员会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对有关争议事实进行调查,并可以请求体育部长按照
宪法第
84条第2款的规定通过总统成立一个调查委员会来进行调查,这些争议涉及包括腐败在内的管理方面的玩忽职守,体育娱乐组织内部派系之间的严重分歧,有关组织体制的延续或者运作,因为性别、种族、宗教、信仰而引起的歧视或者对其他法律规定的个人权利和自由的违反等。不过,该条并没有强制当事人将有关争议提交体育委员会,因为立法者并不想排除法院对体育争议的管辖权,当事人可以直接将有关争议提交法院[5]。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体育委员会的废除,该条的重要性也就无关紧要了。
SASCOC章程第24条对避免争议和解决争议的问题做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SASCOC管辖下的所有体育组织和个人都要保证遵守SASCOC有关规则中涉及争议解决内容的规定;如果没有相关规定则应根据南非仲裁基金会的规则进行仲裁,或者交由国际体育仲裁院根据自己的有关规则解决;无论是在南非的仲裁还是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都是终局的并对有关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在遵守南非
宪法规定的前提下,除非有关的情势表明需要紧急救济并且这种救济途径是通过本条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所不能获得的,否则SASCOC管辖下的任何体育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将有关的争议提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