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集体土地所有形式的公有性质,对公有本质不可回避。本质上讲,所有制是经济学概念,是指生产方式,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即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互结合方式。而公有制,是指劳动者共同拥有生产资料,两者直接结合的一种生产方式,私有制则是生产资料所有权人支配无生产资料劳动者的生产方式。公有和私有只是生产方式不同。而共同共有关系是财产权的样态,尽管对财产权的性质和功能认识方面见仁见智,但可以肯定的是,财产权与公有制和私有制没有直接对应关系,因为:(1)财产权不应该受到公有和私有限制,只是一个开放包容的权利体系。它产生于国家创设,保护财产权是国家的目的,没有国家,就根本没有财产权;它不再承载宪政核心功能——尽管在政治国家的意义上它曾经承载了很多宪政功能。在经济的和法律的方面, 财产权只是一种由国家制定的经济手段,一种法权关系。[24](2)公有和私有的划分是计划经济时代产物,该分析方法注重价值判断和目的分析,其实质是利益界定,其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规范形式范畴并无多大意义,尽管这种分析在利益分析层面具有一定意义,因为公有和私有的划分在法律的规范形式层面并无太大作用。(3)从实践来看,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对公有和私有的划分具有很强的政治功能分析方法,加之带有极强价值判断,这种要么为“公”,要么为“私”的二元对立分析,如果再用来分析财产关系,对市场经济的深化也有害无益。(4)本质上,判断一种产权形式优劣,不应该从公有和私有角度,而应该从是否促进生产力发展之角度来分析,这既是国家经济制度设计的标准,也是法律制度设计晷尺。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按照我国传统的在公有制和私有制区分框架下采用定性分析方法来研究财产法律关系,不仅仅会先入为主,而且使很多财产权无法获得相应法律地位。
所以,财产权不仅仅是一项一项经济制度,它也是法律制度,具有角色双重性。美国建国初期制宪者就指出,建立共和国是为了确立财产权的最高地位,同时维护财产权是社会契约的首要目标。[25]而我国学界对财产权的认识总是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并且唯独强调每一制度设计的政治功能,甚至首先仅仅局限于公有和私有界定方面,具有很大局限性。而超越这一羁绊,对财产权含义会有正确理解,有助于对集体土地产权公有性质的认识。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定范围内全体成员直接的共同所有权,共同共有是其形式,成员权是其保障,共有权不可分割。
集体土地所有制,是一定范围内的局部成员对土地的局部直接占有,因此集体成员是集体土地所有制生产资料的直接所有者和受益者。这种经济关系反映于法律上就要求法律要确定集体成员全体对集体土地和其他财产的直接所有权。这不是私有,是用“在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26]其所采取的法律形式是共同共有,这样,能够密切集体成员与土地的关系,直接反映其直接占有土地的强烈愿望。但这种共同共有是经过改造的,是不可分割的,并和成员权制度结合起来,相互为用。不可分割保证了集体土地的公有性,并能够有效保障农村土地的生存保障功能。与成员权制度结合,可以实现对集体成员个人利益的保护,实现了集体土地成员共有的团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统一。
三、集体土地集体成员共同共是适应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土地所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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