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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出台后用人单位亟需转变的十大用工观念

  十、退工义务不再可以随意拖延履行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企业还需要积极相关的附随义务,如对于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前作健康检查,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劳动关系解除、终止证明,转移档案、社保关系等。需要指出的是,《劳动合同法》还为这些附随义务设定了时间表。《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对于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前未作健康检查的,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新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有了时间表,有人单位应在法定时间内积极履行附随义务,否则,将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注释】作者简介:石先广,著名劳动法专家、培训师、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国法律巅峰网(www.lawtop.com.cn)法务总监,上海市社会科学院劳动关系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讲师,上海市法学会会员,上海市法治研究会会员,《人力资源管理》等杂志特邀撰稿人,致力于民商事法律问题研究。
近期出版的其他劳动法系列作品:《劳动法律问题与HR、法务人员操作指南》、《劳动合同法深度释解与企业应对》《劳动合同法 您逐鹿职场的利剑》、《维护您的劳动权益律师带您深度解读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管理案例教程》(合编)。
已出版的婚姻家庭系列作品:《婚姻纠纷维权必备》、《收养、监护、抚养、赡养纠纷维权必备》、《继承纠纷维权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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