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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为什么不争气?——律师职业伦理与理想的重建

  四、律师的理想(追求)——是以营利为目的还是以社会正义为原则
  律师是商人吗?每当我听到某某律师一年的年收入高达几百万元的时候,我经常这样问自己。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近代商业文明导致的理性主义和实用主义,使得律师变成了法务市场中一群特殊的“生意人”,他们以追求财富最大化来作为毕生的理想。而现实生活中,律师确实扮演着出售或者提供法律服务者的角色,他们就如其他服务行业一样,出卖自己的法律知识,获得当事人提供的货币,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如季卫东教授所指出的那样,在律师执业中,市场规律与职业伦理的二律背反问题,其中,特别触及了经济伦理与律师职业理念、共同体自律与伦理话语空间、中国律师事务所国营化和营利化(商业化)的关系,他通过论述,提出,应当在这种价值相对主义的基础上,寻求适当的、自由的、多样化的伦理性议论的场所和程序——而这又是经济伦理得以制度化的前提。[11]也就是说,律师在按照市场价值规律运作的同时,也应该受到自身职业伦理的制约,否则,正如德国著名的思想家马科斯•韦伯所说的那样,律师就会沦落为一群没有灵魂的法律专家。
  对此,我们可以看看我国法律关于律师的定位。1997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律师法》第2条明确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第15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并对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并不是将律师定位为商人,而是定位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事务所也不是公司,也不是一般的商业合伙或者合作企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都有着自己独立一套的管理模式,既不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运作,也不是按照《合伙企业法》等企业法律的规定运作。这可以看出,立法者的用意,即避免律师堕落为单纯的唯利是图的商人,而忽视了自己社会责任的承担。因此,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也负有一定的特殊的社会责任,一种非市场机制所能调节的责任,那就是得到社会认可的行为规范和内心行为标准,是一种无形的内心自律,并非是把自己完全罩在市场经济的外壳下,机械地受市场规律和当事人的制约,而抛开伦理道德的自律,违背法律的意义宗旨。[12]因此,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最大限度地追求社会财富,这本无可非议。但是,在现实社会中,部分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为了营利,忘记了自己身上担负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正义。他们为了赚取当事人的律师费,在各种场合夸夸其谈,拍着胸脯,信誓旦旦地对当事人作出各种各样的承诺,利用当事人处于危险的境地和信息不对称的弱势,不择手段地“骗取”当事人的钱财。而当最后的判决结果没有达到他事先承诺的要求时,他们又编造出各种各样的理由来搪塞当事人。更令人愤怒的是,一些律师与检察官或者法官沆瀣一气,通过给检察官、法官行贿的方式,来收揽案件,并影响法官的判决,进而共同“骗取”当事人的钱财。这样的律师如何能赢得民众的信赖?他们一边表面上是在维护法律的尊严,一边又在践踏法律,把法律当成赚钱的工具,这样的律师如何能获得其他法律人的尊重?也难怪会在检察官、法官面前要表现出低三下四的可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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