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结论:理论框架的庸俗化套用
“上海环境热点”网站上刊载了一篇题为《关于可持续性发展的庸俗哲学》的千字小文章,自然比不上蔡守秋教授80万字的《调整论》来得洋洋洒洒,但道理也说得明白:“‘可持续性发展’听起来有点洋腔洋味,但它可不是舶来品,它是老祖宗四大发明以外的第五大发明啊。老祖宗早就用现在已渐感生疏的高度警醒高度凝练的语言警示后人,不要‘杀鸡取蛋’,不要‘竭泽而渔’。”[99]保护环境、保护动物,重要的是意识、态度而不是理论的预设和前提的统一,否则理论框架会流于庸俗化的简单套用,陷入自相矛盾的逻辑,这使笔者想起了马克思在对庸俗经济学家的批判中体现出的对庸俗哲学的批判。所谓庸俗哲学,就是学究气地、拼盘式地把通常的观点整理一番,就宣布发现了新的真理,不是通过现象揭示本质,而是抓住现象反对本质,对本质的无知就是其反对本质的理由。庸俗哲学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把包装陈货当作发展,越肤浅的观点越是不言自明的真理。笔者认为,保护动物不是“调整论”的专利,对“《德国民法典》第90a条”的解读也不是任何学科或者个人的“释经权”,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在法学领域对庸俗哲学的批判仍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四、期待环境资源法学与民法学的协作与对话
民法法律物格,是杨立新教授在研究民法物的制度时提出全新思想。这个课题在国内外尚未进行过系统的研究,是一个崭新的民法课题。我们认为,对当代物的范围的扩展,物的种类的新生,都必须在民法中进行新的界定和规制,否则,对于新类型的物就会丧失法律的规制。民法法律物格课题研究的基本宗旨,就在于研究当代民法所面临的物的种类不断扩展,法律对其进行规制的规则不断变化的新形势,民法所应当采取的基本对策。特别是目前正在制定民法典,其中物的制度的制定,就是急需解决的问题。我们希望能够在民法总则中,提出法律物格的概念,并且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物格体系,根据具体的物所处于法律物格中的不同物格,确定人对其的不同支配力,确定不同的保护方法,制定不同的支配规则。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根据这些不同的物的种类所制定的不同规则,妥善处理有关民事纠纷,安定社会,稳定社会秩序。从理论意义上说,这是民法理论关于物的制度的最新创造,提出了一个崭新的理论体系,是填补民法关于物的研究的一个空白,是在做前人所没有做过的研究工作。提出这个概念和理论体系,对于丰富民法总则的内容,扩大民法的社会效益,完善物权法的具体规则,都是具有重要的意义的。
民法法律物格制度研究的最大难点,就是当代社会的物过于庞杂,对于许多新的物的类型,民法学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很多问题还没有明确的认识。特别是动物保护的问题,在激进的环保主义者的影响下,对民法理论产生了一定从冲击,比较法上的立法例也出现了“动物不是物”的规定。在混杂的形势面前,民法理论必须清醒,对这些问题作出明确的回答,制定科学的、可行的、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民法规则。我们旗帜鲜明的否定对动物赋予人格权的观点,并提出了“动物法律物格的确认及其民法保护的六大立法对策”[100],这是民法学者对环保主义和保持和谐社会生态的积极响应。在保护动物的问题上,环境资源法学与民法学没有根本性的分歧,具体的路径不同,但殊途同归。未来在这一理论问题上,更多的应该是协作与对话,而非谬误与曲解。民法学近年来也在逐渐开展与法理学、宪法学、经济法学和环境资源法学的平等对话和交流,还主动吸取政治学、社会学的理论精髓。笔者也非常希望,部分环境资源法学者能够与民法学一道,避免曲解,平等对话,促进学科交流和法学发展。
笔者在参与民法法律物格制度的研究过程中,深感在具有悠久历史和完备体系的民法学理论中,创设新的民法法律物格制度的困难。本文尽管对“蔡文”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和回应,但也更加深刻的意识到对民法法律物格制度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对民法法律物格制度的法理学和法哲学基础研究,集中探讨物的概念及其与财产的关系、物与物权客体的关系,分别研究具体特殊物所处的法律物格和相应的特别制度,最后整理成书出版,供学界参考、批评和指正。
【注释】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博士生。本文在外文翻译上得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明德民商法研习社李翀(德语、荷兰语)、李钧(意大利语)、刘隽(日语)、赵琪(俄语)、马海峰(拉丁文)等数位学友的帮助,在此一并致谢,但本文文责自负。
笔者之所以将若干注释精确到页,是因为“蔡文”引用文献出现若干歪曲和误导之处,如“蔡文”5页所谓“放任自流的特定资源(如公海、荒山之兽)”便是较为典型的一例:“公海之鱼或荒山之兽”之用语,乃曾氏之独有。曾世雄先生原文为“公海之鱼或荒山之兽,人人各凭本事取得之。”(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6页。)“公海”与“公海之鱼”,真可谓差之毫厘,缪之千里,“公海、荒山之兽”可以作为整个自然资源的例子,而“公海之鱼或荒山之兽”顶多是野生动物的例子,切不可混同。对曾世雄先生其他几处文献的歪曲和误导,读者可根据页码自行查证对比。
有趣的是,关于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的同一观点的总结性引用,从2003年到2006年,蔡守秋教授在四篇不同的文章中,作出了四种不同的注释版本,且注释位置、内容均有变化:在2003年出版的《调整论》中标注了3个注释,涉及的5个文献均标注了页码(参见蔡守秋:《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825-826页);同年发表在《法商研究》上的论文同一文献的涉及的注释就变成了4个,但涉及的文献减少为4个,仍然有页码(参见蔡守秋:《论法学研究范式的革新──以环境资源法学为视角》,《法商研究》2003年第3期);到2005年,同一文献的注释就只剩下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1个,仍然保留了页码(蔡守秋:《论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法学理论》,《现代法学》2005年第6期);到2006年“蔡文”发表时,只剩下一个注释,并省去了所有的页码(参见蔡守秋:《从对<德国民法典>第90a条的理解展开环境资源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从学术规范的角度看,这似乎也是需要解释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