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套用对主流法理学的指责,简单化、绝对化、庸俗化民法学
笔者偶然发现,“蔡文”第三部分大标题“环境资源法学和民法学学者对‘人、物二分法’、‘主、客二分法’研究范式的不同理解”与子标题“(一)传统民法学奉行的是‘主、客二分法’的研究范式”和“(二)‘主、客二分法’的弊端和缺陷”并未形成逻辑论证。那么,长达万余字的非逻辑表述到底是如何形成的呢?
(一)对民法学直接套用对主流法理学的指责
只要稍作学术观察便知道,《调整论》出版后饱受争议,蔡守秋教授作出的理论回应,集中体现在对主流法理学的“主、客二分法”范式七项基本含义解读和八大弊病上[61],实际上是对“蔡书”第八章“环境资源法学的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62]相关内容整理、细化和延伸。值得关注的是,这一理论框架在“蔡文”中是首次在期刊论文上直接套用到了民法学,只不过主流法理学的八大弊病只有五种列举体现在民法上[63]。正是这种直接的套用,才导致了上文提到的“蔡文”第三部分大标题与子标题之间不形成逻辑论证的谬误。为简化叙述,论证方便,笔者将“主、客二分法”范式七项基本含义自负为民法学的“七宗罪”,可谓“罪孽深重”;五大弊病自诊为“五种病”,可谓“病入膏肓”。两相对比,可见“蔡文”文中民法学之“无可救药”,亟待“调整论”之“灵丹妙药”,期待“药到病除”。
主流法理学到底是否因为没有与时俱进,因而确有如“蔡文”所说的“七宗罪”,笔者不敢妄加评判,但至少确信自己了解民法学的一些基本观点。“蔡文”所说的如下情况可能有待进一步考证,笔者将民法学的通说脚注式的补充于民法学“七宗罪”和“五种病”之后,供学界参考点评:
(二)所谓民法学“主、客二分法”范式的“七宗罪”
1.对“七宗罪”的民法学注释
第一、二宗罪“(1)将民法社会的结构截然划分为人与物、主体与客体这两大部分,不承认或不研究介于民法人与民法物、民事主体与民事客体之间的其他东西。”“(2)将民法人截然划分为人的心(心灵、思想、精神、意志)和人的身(身体)这两个方面,不重视人心和人身之问的相互联系、转化和统一,不承认或不研究介于人心和人身之间的其他东西(如人的语言、行为等)”。可参照“蔡文”后文:“介于人心和人身之间的其他东西”应该是指不承认“人的行为、人的权利义务、人与人的关系、社会关系”[64],这实在是让人无法理解。众所周知,“法律行为”理论是民法学的核心理论,民法是权利法,权利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民法就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哪里存在所谓的“‘物化世界’的进程(十字军远征)”[65]?当然,中国民法学的确不研究“上帝”[66],整个大陆法系乃至英美法系的民法学也不研究上帝,是否信仰上帝是宗教信仰问题,不是法学问题。中国民法学研究“高等动物”,比如我们的物格制度,而事实上,罗马法上有许多关于“高等动物”的规定。任何一个有基本常识的人都知道,“人与物之间的相互转化”[67]是不可能的。
第三宗罪“(3)将所有关系截然划分为人与人的关系和物与物的关系,不承认或千方百计地化解介于人与人的关系、物与物的关系之间的人与物的关系或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确,民法学不承认所谓“物与物的关系”,因为“主物、从物”或者类似的所谓“关系”与民法学上的法律关系不是一回事。至于“千方百计地化解”,因为本来就不存在法律关系,也自然没有必要了。
第四宗罪“(4)认为民法中的人与民法主体是合二为一的即“主体人”,民法中的物与民事客体是合二为一的即客体物,人永远是主体,人不能是客体;物是客体,物永远是客体,物不能成为主体。”民法学通说认为,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根据“蔡文”后文的了解[68]可以得知,“蔡文”所谓“人”,只是自然人,因此与“蔡文”有不同见解。而现代民法的民事权利客体,主流教科书都写得很清楚,包括物(物权客体)、行为(债权客体)、人格利益(人格权)、身份利益(身份权)、智力成果(知识产权)等[69]。
第五宗罪“(5)认为人是第一性的,物是第二性的;人的心(心灵、思想、精神或意志)形成物并决定物。”这是“蔡文”直接套用的主流法理学的第五宗罪,同时是在套用“哲学基本派别”的框架。民法学界近年来旗帜鲜明的反对“重物轻人”的“物文主义”,强调“人文主义”。“人的心(心灵、思想、精神或意志)形成物并决定物”[70]是典型的唯心主义思维,民法学界无人持这种观点。
第六宗罪“(6)认为人有内在价值和意志自由,有法律主体资格或法律主体地位、享有法律权利并承担法律义务;物没有内在价值和意志自由,物没有法律主体资格、法律主体地位,没有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人支配物。”不仅仅是民法学认为,自然科学和哲学的基本观点也认为,物的确没有意志自由。我们提出的民法法律物格制度,就是要对物进行类型化,在类型化的基础上建立人对不同法律物格的物支配力不同、支配规则不同的新体系。
第七宗罪“(7)认为人与人的关系决定人与物的关系,人与物的关系只能通过人与人的关系来体现和运作,民事法律关系只能是人与人的关系。”民法学的基本观点体现在《
民法通则》第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无需更多注释。
2.结论:“七宗罪”是简单化、绝对化的贴标签
“蔡文”引用“杨讲稿”的“从民法的基本方法论或者说民法的哲学立场观察,民法社会的基本构成结构,是人与物,这是市民社会的两种基本的物质表现形式,除此之外没有第三种物质形式的存在。”谈的是“物质表现形式”,这的确是民法哲学的基本看法。从上述笔者对“民法学七宗罪”所作的注释可以得出结论,“蔡文”所谓“‘主体等同于人、客体等同于物’是传统民法学理论的底线”是一种简单化的认识;而民法学也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例如关于合伙的第三主体地位也是学界讨论的热点,这样的认识也有些过于绝对化了。
(三)所谓民法学“主、客二分法”范式的“五种病”和没有犯的“三种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