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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学派与罗马法研究范式的转变

  五
  对于罗马法的存在样式的理论挖掘,给现代人展示了一副不同的法观念图景。
  与现代民族国家的兴起相联系的立法权垄断于国家的趋势,被实证法学进行了精致的理论论证。我们关于法律规范性、确定性的观念,在很大的程度上与那句著名的“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的论断相联系。这是一种被政治化、公共化了的法观念。它把法看作是一种自上而下颁布的,以维持秩序,巩固统治、规划社会为目的的规范体系。它把法与市民的实际生活相隔离,把法的世界与市民的生活世界相区分,将市民生活置于一个强大的政治国家的立法权的管制和监护之下。但是,在罗马人看来,法是与市民生活世界直接联系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案,它面对具体的生活而产生,以精确地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为前提,以提供一个符合公平正义之原则的处理方案为目的。因此,严格来说,罗马人的法不是一种整齐划一的规范,而是一组解决问题的法的思路。它的效力依据不是来自立法者的以制裁为背景的权威(potestas),而是来自方案本身合乎公平正义以及法的原理因而享有的权威(autoritas)。罗马法并不把市民作为一个被动的规范接受者,而是让市民参与选择合适的法规范。市民生活的自治,也包括了适用于市民之间的法规范的产生方式上的自治。事实上,罗马时代的公共立法活动很少介入到私法领域。
  由塔拉曼卡教授所揭示,并且加以深入研究的罗马法的这种存在的样式,促使我们重新考虑关于法的本体论的重大问题。长期以来,从规范性、强制性的角度对法的界定占据了法理学的中心地位,它落实到制度层面上就表现为法规范体系的一元化,以及法规范创制上的垄断性的特征。罗马人的经验表明,法规范并不必然是一元的,它可以多元;法规范也不一定要出于一门,可以并行存在多元的平等的规范创制者。在多元的法规范并存的情况下,必然发生相互的竞争。破除规范创制之垄断性的特征之后,法规范本身之合理性,就无法通过“立法者意志之不可违背性”来得到证明,它还要证明规范本身的实质合理性。这就是问题之所在:法规范的多元化的存在,导致法规范之间的竞争,这保证了法规范创制和适用上的自由和民主。
  我们通常讲通过法来追求民主与自由,但是我们又常常感受到这个本身具有垄断性特征的法对自由的潜在危害。因为这样的法主张其唯一性,排除了竞争者,剥夺了我们对其进行选择的自由,使我们拒绝这种法的唯一方式就是违法;批评这种法的唯一途径就是诉诸于道德、伦理之类的法外的因素,让我们不得不面对“恶法是否为法”的法理困境。所以,罗马法的经验让我们注意到另外一种可能的途径。我们所追求的民主与自由也应包括“法规范”本身的民主与自由。这表现在法渊源体系的开放性和多元性,表现在承认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于其自己的事务的法规范,表现在废除法规范创制的垄断性特征,促发不同的法规范之间的竞争,表现在拒绝法是“立法者意志之表达”这样的意志论的解释模式,而重新确立规范之具有法的属性仅仅因为它内在的合理性以及与公平正义相吻合这样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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