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贪污贿赂案件言词证据收集、固定问题研究

  在证明阶段中又包括两个阶段,即回忆阶段和表述阶段。回忆是对被记录并被保持的信息的唤醒。随着时间的推移与行为主体对信息的主观加工,并且因人而异地会受到周围环境地影响而使回忆阶段所出现的信息往往与记录阶段的信息有所区别。表述阶段则是行为人将所能回忆的案件信息公布出来,经过以上各个阶段的变异,此时表述出来的案件事实是经过了行为人主观加工过的案件事实,加上行为人与案件结果利害关系的不同,也可能造成行为人在表述过程中的避重就轻、故意夸大,从而造成言词证据与客观事实之间的差别。相比较而言,教育程度较高、认识能力和表达能力较强、为人正值并且与案件利害关系较小的提供的言词证据的真实性较高,反之则真实性较低。
  第二、言词证据具有易变性
  言词证据的易变性是由言词证据的主观性演化而来的。无论是什么形式的言词证据都是由自然人作出的 ,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都害怕自己的名誉、财产、自由甚至生命将会丧失,因此就千方百计地为自己开脱罪责。在侦查刚开始时,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因为一时的恐惧而作出有罪供述,但随着诉讼进程的推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会考虑摆脱处罚的策略,一有机会他们就可能推翻之前的供述,以种种理由翻供,特别时到了审判阶段,以“刑讯逼供”等理由的翻供更是常见。同样,出于各种原因,作证人的证词随时都有发生变化的可能,有些人可能担心自己会因为作证而受到刑事处罚,有些是出于对将来前途的考虑,有些则是受到外在压力的威胁或利诱,从而造成了证词的不稳定性。这种不稳定性在一些贪污贿赂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上体现的尤为明显。这些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是一些经过长期工作考验的人,社会阅历比较丰富,在接受讯问、审判时善于察言观色,面对不同的司法人员,甚至面对不同的发问方式,他们会采用不同的回答策略。在他们回答问题时大都经过深思熟虑,所作的辩解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有的从无罪的角度进行否定,如受贿人得知未搜查到赃款、赃物,或者对交待的赃款、赃物的去向未查证的,他们就会千方百计否定原来的供述;有的从罪轻的角度进行辩解,把主观故意说成是过失,把利用职务之便,表白为礼尚往来,想方设法给自己开脱,为自己辩解。即使经过政策教育做了有罪供述,也会出于畏罪、抗拒以及侥幸等心理在之后的讯问或庭审过程中翻供,从而造成证据的变化。特别是在一些“一对一”的贿赂案件中,行贿人往往以证人的身份提供证词,他们的证词是案件的关键证据,但是在很多案件中行贿人由于种种原因会在庭审的关键时刻改变证言,甚至当庭作伪证,直接导致案件追诉的困难。
  (二)贪污贿赂案件中证据特点的影响。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