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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宪法制度设计的变量分析

  尽管人们已感受到政府如果没受到有效的监督就经常“恣意妄为”,但这种感受多来自政府假借国家名义侵犯私人而出现的“显性”对立关系。而对于政府假借手中的公权将自己从社会集中起来的“公有财产权”拒绝回报于社会而是化为国家私产的行为,人们却没给予应有的关注。结果政府常常可以慷慨地对公有财产进行挥霍浪费而不承担多少相应的责任,甚至还被戴上国家“管理或公益”行为的面具。并常因此获得人们对它的“正当性”认可。这是导致上述问题的真正根源。如国家“化公为私”或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就有:政府动用国库资金随意修建楼堂馆所、修建临街店铺;为满足政府机构办公之用与“关系人”串通招投标进行高价采购;为所谓“形象工程”、“献礼工程”搞所谓“现场办公”,导致大量尚具使用价值或精神价值的真正公益财产提前报废或毁灭;某市为复活“巴米扬”大佛而毁千年古迹,为旧城改造而破坏文物;借企业改制之机,违规“甩包袱”造成“暗流失”; 部分垄断性国有企业虽连连巨额亏损,职工的工资福利却不断大幅度提高等。这些行为恐怕与政治国家内部所存在的两种财产权缺乏认识和二者间界限的模糊不无关系。
  另外,在抽象出政治国家内部的两种财产权的对立关系后,还有助于解决体制改革过程中长期困扰我们的国有资产的“内流失”问题。“内流失”问题主要是由于政府利用财产的效率低下和浪费造成的。资源利用最充分、社会利益最和谐、各方利益最大化的理想状态是私有财产权靠在私权一边,公有财产权靠在公权一边。因为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的效率和减少浪费。而“能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法律是最适当的法律”。 正如用左手够取左边的东西,以右手获取右边的东西是最有效的方式一样。可以推想,若只用其中一只手,或虽用两手但方式相反去处理同一问题效果都不会最好。因为,不但会出现“丢西瓜捡芝麻”的外部损失,而且会因此降低效率而出现机会成本损失的内部耗费的增加。据统计,1982年——1992年,我国国有资产至少损失5000亿元,其中,经营性损失占40%、管理性损失占24%、政策性损失占16%。这三种“内耗”之和竟达80%, “邯钢经验”就是通过加强内部管理以减少内耗,从而实现企业扭亏增盈的经验。所以,切实减少“内流失”极其重要。而这又必须充分认识到国家内部私有财产权与公有财产权同样应当界限分明并彼此对立。
  第二、市民社会内部的“隐性”变量的作用
  其一,有利于普通的社会成员摆正位置和淡化国家与民众的对立。比如从法律上讲,民众对于国家最大的义务是纳税。由于传统观念把国家的征税权看作是对社会财富的无偿强夺,因此民众对税收很难形成自觉的心态,并设法抵制或偷逃税收。其实税收所含有的国家强制和无偿因素只占一部分。而另一部分的因素应是民众为享受公民权而必须分割一部分自己的财富,并将其转化为支撑公权利的公有财产权。所以,民众对税收抵制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自身权利的藐视。认识到这一点,可以提高人们对自身的认识能力,并缓和由于对自身认识不清所造成的与国家的紧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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