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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言学校”评析——以我国宪法文本中普通话条款的规范分析为路径

  尽管宪法条文明确规定推广普通话的主体是国家,但是普通话的推广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的参与,因此公民和社会组织也应该配合推广普通话。
  2.推广与相关概念
  为了进一步弄清楚“推广”的涵义,有必要比较与推广相关的几个概念。
  其一,推广与推行。现代汉语词典对推广的解释是:扩大事物使用的范围或起作用的范围。对推行的解释是:普遍实行。[7]从该两词字面推敲并结合普通话的使用看,推行有排斥其他使用的意思,在我国,如果说要“推行”普通话,在多民族、多方言存在而经济、文化又不太发达的情况下,并不现实。而推广只是说扩大范围,在某种程度上并不排斥其他语言的使用,充其量是限制使用,这符合实际情况也符合普通话发展的趋势。在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彭真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中,曾使用过“国家推行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的字眼。[8]而现行宪法使用的却是“推广”二字,这是比较准确的。
  其二,推广与提倡。现代汉语词典对提倡的解释是:指出事物的优点并且鼓励大家使用或实行。[9]提倡主要强调的是一种鼓励,不带有强制性。推广更多的具有国家主动的色彩。在我国,各种情况非常复杂,使用方言而不使用普通话的人还比较多,而且经济文化程度发展有限,如果宪法仅仅规定提倡使用普通话,那么其效果与推广使用是大相径庭的。
  其三,推广与保护。现代汉语词典对保护的解释是:尽力照顾,使不受损害。[10]保护适合针对弱势语言,非主流语言。在我国,普通话自50年代开始就是主流语言、强势语言,所以如果宪法规定“保护”普通话并不合适。与之相反,民族语言等可以使用“保护”的字眼。
  3.推广是否意味着同时伴有禁止
  如前所述,推广使用并不排斥其他使用。从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可以看出,推广普通话并没有排斥其他语言的使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7条规定: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所以说推广普通话并不意味着禁止其他语言使用,宪法上的规定为方言的使用留有空间。
  推广在某种程度上会限制其他语言使用。推广普通话的结果是扩大其使用范围,无疑其他语言的空间就会减少,虽然有交叉使用的情况存在,但是普通话的主流地位会日益加强。方言等的使用应该理解为非主动和非主流,这是符合宪法规定的原意的。
  三、方言学校中的方言与宪法上的“普通话”以及普通话与民族语言、外语的关系
  方言学校中的方言与宪法上的“普通话”的关系是从宪法规范角度解析方言学校事件的一个关键点。同时,厘清宪法上的“普通话”与民族语言以及外语的关系也有助于全面理解宪法上的“普通话”的涵义以及方言学校事件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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