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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进公司律师建设 提升银行法律工作水平

积极推进公司律师建设 提升银行法律工作水平


姚启建


【关键词】公司律师;银行
【全文】
  一、银行业以同一个声音说话,积极推进公司律师落实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已有包括个别商业银行在内的公司试点了公司律师,并已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然而,我们广东省内的商业银行,大多数还没有实行公司律师。从各银行的法律人才、部门设置等条件看,已具备建立公司律师的内在条件。但是,银行单独向有关公司律师的主管部门申请以及反映情况,其推动的力量是有限的。在商业银行设立公司律师,事关银行业的整体行业利益,及其需要银行业以同一个声音说话,积极争取、尽快落实商业银行的公司律师设立事宜。在市场经济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银行业以同一个声音说话,形成整体合力,增加整个行业在社会的话语权就显得更加重要。例如:
  最高法2004年11月4日公布的《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这一颇为“人道”的规定在银行业界引起了轩然大波。京、沪、粤等地的银行业同业协会当时曾上书表示,最高法的规定内容不利于银行维护房贷债权,要求在体现以人为本、维护借款人权益的同时能够保障银行房贷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1日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这实际上大幅度地改变了最高院在一年前发布的那个司法解释。施行了将近1年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被就新的司法解释作出了相应的变更,在一定程度上是银行业界的一个胜利。
  再例如,《破产法》修改二审稿,曾建议企业职工的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受偿,严重损害了银行业的整体利益。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协会、有关商业银行等有关单位组织召开会议并最后形成会议决议,同意国务院、人民银行提出的方案:企业职工的劳动债权只优先于没有担保的一般债权,而不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不足清偿的部分按照国务院另行制订的有关规定执行。这也是银行业界为整体利益而进行的一次具有重大意义的会议。
  二、没有律师执业资格严重阻碍了银行法律工作人员的工作领域
  目前各商业银行基本都设立了自己的法律部门,但大多数银行还没有自己的公司律师,只有内部的法律工作人员,由于没有律师执业资格,严重阻碍的银行法律工作人员的工作领域。银行内部法律人员只能处理银行法律事务,为经营活动提供法律咨询等业务。由于没有律师身份,与一般的企业雇员没有什么不同。比如诉讼案件的调查取证等只能委托社会执业律师,而自己不能以律师的身份参加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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