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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类型侵权行为系列(七)

  3.自杀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从本案中可以明显看出,孙某的死亡结果,就是李某自杀行为所致,两者之间具有直接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4.自杀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毫无疑问,在自杀行为人自身,就自杀行为而言,是故意行为,但是对于实施自杀行为所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当然不是自杀行为人所追求的,因此不能是直接故意。然而,就受害人的损害而言,自杀行为人或者能够预料而放任后果的发生,或者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总之是存在过失的,而不能说不存在过错。如果强调其放任而认为具有间接故意,似乎不准确,但是疏于注意而没有预见造成他人的损害,则是确定的。因此,认定自杀行为人对于他人的损害有过失,是有根据的。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认为,自杀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构成侵权责任。这种侵权行为的特点在于,承担责任的主体已经消灭,无法自己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这种侵权责任的发生,是在自杀行为人自杀死亡前的一瞬间完成的,应当属于死者生前所欠责任。既然在其生前产生的责任,当然应当由其承担责任。
  应当指出的是,自杀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赔偿责任,应当局限在自杀行为人自己的财产上。按照《继承法》的规则,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应当由其遗产承担。如果继承人承担了被继承人的遗产,就应当继承被继承人所欠债务,不过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范围以所继承的遗产为限,不能超过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如果继承人不继承该遗产,则直接以被继承人的遗产承担责任,不能超出遗产的实际范围,而责令其近亲属承担责任,以至于造成株连他人的后果。
  二十五、人工构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2004年4月4日下午4点左右,福建罗长高速公路马尾到琯头段长柄高架桥往北500米处发生大面积塌方,塌方路段长度约70米,塌陷落差约15米。坍塌的路面沿着中央隔离栏齐刷刷错开,向外推移了十多米。高某驾驶广州产本田轿车,在公路塌陷的时候,正赶上路过该路段,突然就发现前面的路断了,经过紧急刹车,但感觉还是像乘电梯一样,汽车在塌陷处往下坠落,最后落在塌陷处的最底层,所幸人和车都没有受到实际的损害。据福建省高速公路公司负责人介绍,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路基软、地质差,淤泥又深又厚,雨季来临使地下淤泥产生流动,造成公路塌方。
  这个案件并没有发生诉讼,但是这个案件是一个典型的人工构筑物的侵权责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2月26日公布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了这种侵权行为及其责任。这就是: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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