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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商业银行业务的重大影响及实务操作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股东享有撤销权。这是本次修改新增的内容,对银行来说具有的影响力不可等闲视之。依新公司法22条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因此调查了解公司的治理结构、管理程序就显得尤为重要。有鉴于此,银行可以要求公司向银行出具相关决议时注明:本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作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其所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概由本公司承担。
  第七、上市公司担保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担保,除公司法122条规定外,应特别注意证监会、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以下简称“120号文件”)。这是近几年来发布的若干个涉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的最新文件。该文件将于2006年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同步实施。该文件对证监会以前发布的一系列涉及上市公司担保的规定作出了部分修改,以便与新《公司法》所确立的原则保持一致,也是《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中有关规定的细化。120号文件的主要内容分为以下部分:一是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方面的规定;二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审批的规定;三是对证监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强化监管方面的规定。
  商业银行在接受担保时,除要注意《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公司法》的规定外,还应当注意《120号文件》以及《56号文件》和《61号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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