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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氏评析《宜昌市妇幼保健院不服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七、从属问题:为什么没有没收?
  按照工商局的逻辑,保健院收受钱物当属受贿。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追究其责任的时候,为什么只是罚款,而把“没收”给“贪污”了呢?难道没有违法所得(那辛辛苦苦调查出来的五万余元又是什么呢?)吗?这是依法行政吗?该不会是“惧怕”五万元的听证“大限”吧?当然,关于这一点,保健院自然是不会有异议的。
  八、疑问法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
  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请问:购买商品,何来给对方折扣?折扣的本质是价格减让,只能由卖方来实施。
  九、问题:折扣、佣金为何入账?
  折扣入账,是无稽之谈。双方按照约定的减让价格进行交易,交易价格是明确、具体的,只需将交易价格入账即可。至于交易价格是否经历了减让磋商、减让多少,都与入账无关。
  佣金入账。支付佣金的一方,入账的问题不大。收受佣金的一方,如果是提供了正常的促成交易服务,也会入账。问题的关键是:中间人的身份是否合法?如果中间人是正当、合法的促成交易服务的提供者,且具有合法主体资格,入账不是问题。如果中间人并没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如:熟人、朋友帮忙,促成交易,收取一定数额的“好处费”,无账可入,也无可厚非。
  《反不正当竞争法》真正所要打击并意图禁绝的是这样一种普遍蔓延的丑恶现象:所谓的中间人,其实就是——买方或卖方的代理人,而不具有——真正的中立地位,而是——从属于交易的一方。但是却滥用自己的代理人权利,以牺牲被代理人的利益为交换条件,从交易对方暗中获得好处。这种好处俗称——回扣。这一黑幕交易是不能见光的,尤其要对被代理人隐瞒。这样的“内奸”也不可能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和账目,入账也是不可能的。这种现象,就是“传说”中的——商业贿赂。
  医院中通常的黑幕交易是这样进行的:1、不好卖的药(好卖的药是不愁卖不出去的,而且还是医院主动找上门来以高额的价格成交)的厂商,暗中找到医院的关键人物(当然是说了算数的一个或少数几个人),通过“表达心意”来“联络感情”之后,不好卖的药就可畅通无阻的进入该家医院。2、至于处方医生开出某种药品,就可获得相应的提成作为回报,则属于医生滥用患者的无助信赖和信息不对称的优势,以损害患者利益为代价,与药商共同分享不当利益。医生原本是中立的药品处方人,却演化为“拿药商钱财、替药商消灾”的药商的“合伙人”。而这一身份,却被医生隐瞒了(不过现在已经尽人皆知了),也不符合医生的职业操守。患者是在和恶意串通的两方打交道,势必处于极端不利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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