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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权利宪法化问题研究——以美国经验为参照

被害人权利宪法化问题研究——以美国经验为参照


陈虎


【摘要】美国的被害人权利保护运动又呈现出权利入宪的最新发展动向,这场运动引发了美国社会关于被害人权利保护模式与范围的激烈争论,被害人权利宪法化运动足以透射出一国传统的诉讼法律观以及被害人与被告人利益之关系,被害人与政府利益之关系等多维度的价值空间,并为我国被害人权利保护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被害人;被告人;权利;宪法
【全文】
  作者简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06级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电子邮箱:chenhu1979@tom.com联系方式:13476117489 个人主页:一丁法网
  本文发表于《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年第3期;
  正义,尽管属于被告人,但也同样属于追诉人……我们应该在这两者之间保持平衡。
  ——卡多佐
  一直以来,宪法都被称为“被告人权利的大宪章”,各国宪法由于直接规定了许多刑事被告人的基本程序权利而成为刑事诉讼最为重要的法渊, 尤其是美国宪法关于被告人权利的修正案更是以被告人的“权利法案”而闻名于世。以被告人基本权利为纽带而形成的宪法性刑事诉讼也由此成为宪法学界和刑事诉讼法学界最为热门的研究领域之一。但是,在宪法刑事诉讼法之关联的问题上,有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却被普遍的忽视了,即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作为刑事诉讼十分重要的程序参与者,各国宪法几乎都只是片面地强调了被告人的权利而没有规定被害人的程序权利。但是,随着世界上被害人权利保护运动的日益高涨,被害人权利宪法化的问题正日益受到广泛的关注和重视。美国就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国家之一。本文拟对美国近年来被害人权利宪法化运动及其争论进行初步地评介,从而尝试从不同于被告人的另一视角透视宪法刑事诉讼法的内在关联并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提供可资借鉴的理论资源。
  一、 缘起与运作:美国被害人权利宪法化运动概述
  众所周知,美国宪法修正案对于被告人权利进行了极为细致和具体的规定,以至人们干脆将第一到第十修正案直接称为被告人的“权利法案”,但是一个十分令人疑惑的问题是:既然制宪时存在犯罪,也一定存在着犯罪被害人,但为什么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对被害人的权利却未置一词呢?关于这一问题,美国革命之前的历史可以为我们提供合理的解释。美国学者认为,造成美国宪法及修正案未对被害人权利给予特殊关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在宪法制定的时候,制宪者认为没有将被害人权利宪法化的必要。在美国殖民地的司法体制之中,被害人可以提起私人起诉,对于被害人的损害赔偿是刑事诉讼的主要目标之一,被害人是当然的程序主体,其权利受到立法和司法过程足够的尊重, 因此相比于在权利法案制定时刑事被告人常常受到英国殖民者不公正对待的情况而言, 制宪者没有感觉到有对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加以特殊保护的任何必要。 应该说,宪法制定者也承认被害人权利应得到体面的保护。因为制宪者身处十分重视被害人的司法体制下,其日常经历并没有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力度和效率提出任何挑战,因此当时没有在宪法修正案中对被害人权利加以特殊关注就可以理解了。其次,在1789年4月美国第一届国会召开制定宪法修正案时,被害人权利尽管由于被告人权利的入宪而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忽视,面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问题,“权利法案”的制定者声称被害人权利已经被第九修正案所包括, 从而回避了当时对于被害人权利入宪问题的挑战,使得被害人权利宪法化的问题通过一种隐蔽的方式被“合理”地规避了。正是在宪法史上对被害人权利的这两次“合理”的忽视使得美国宪法文本一直缺乏对被害人权利的特殊保护而使得其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相对于刑事被告人而言日益边缘化。美国被害人权利保护及宪法化运动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展开的。笔者将美国肇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这场被害人宪法化运动大致分为三个阶段:酝酿阶段、被害人权利入各州宪法阶段及被害人权利入联邦宪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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