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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合同法中的“强制性合同”

  其次,在另一些情况下,虽然当事人仍享有订立合同或不订立合同的自由,但只要当事人决定订立合同,则选择合同相对方当事人的自由即被限制或被取消。如当辜人在于自己毫无利益可言的情况下,纯粹基于对他人的恶意而拒绝订立合同,亦即拒绝某人作为其合同相对人,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例如,雇主并非基于职业上 的利益,而是基于损害某一属于某个工会的工人的自由权的动机而将其解雇(《劳动法》L. 461-3条; L. 412-2条);又如,出租人基于某人的小孩较多而拒绝向其出租住房;再如,出租人在缺乏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续订土地租赁合同(《法国乡村法》第837条)或商业租货合同等等;此外,乡村土地的出租人如果决定将其所有的土地予以出卖,在同等价格的条件下,其必须将之优先出售给愿意纳买该土地的承租人,后者对承租的土地享有优先购买权(《法国乡村法》L. 412-1条及Y.C下)。对此,1962年10月20日法令及1967年9月29日、1967年12月9日法令还将类似的权利赋予了“乡村设施及土地规划协会”(S. A. F. E. R)。土地所有人如欲出卖其农业用地(无论是否出租),必须将出售条件正式通知该协会。在承租人不行使优先的买权的情况下,该协会享有优先购买权。对于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问的关系,也存在类似的法律规定(1975年12月31日法令第10条;1989年7月6日法令第15条)。在这一方面,特别具有代表性的是1972年7月1日72-546号,法律所作的规定。这一规定涉及到反对种族歧视问题。按这一规定,当事人拒绝雇佣某人,如果是“基于其出身,或基于其属于或不属于某一种族、某一民族、某一人种及某一特定宗教”等,当事人将受到刑事制裁。
  很明显,上述两种情形中的合同仍保留着“同意”的因素:在第一种情形,虽然当率人必须订立合同,但他可以和自己愿意与之订立合同的人打交道。这样对当事人有一个好处:如果当事人不愿订立合同,合同就无法成立。而在第二种情形,虽然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当事人无法进行选择,但是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订立合同,因而同意的必要性仍然相对存在。
  二、同意的必要性的绝对消灭
  同意必要性的绝对消灭,是指当事人不订立合同的自由与选择相对方当事人的自由的双重消灭,即当事人不仅必须订立合同,而且只能与特定的人订立合同。
  同意必要性的绝对消灭主要是由下列原因引起:
  (一)因有权决定是否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受到法律制裁的结果所引起某些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拒绝与法律规定的相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除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外,有时,合同还被法律视为已经成立,即视当事人已和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对方订立了合同。例如,在符合1948年9月1日法律第59号令规定的情况下,所有人被强制依照一定条件,“同意将房屋出租给先前因子女多而被拒绝的家庭,并与之订立至少为期三年的租货合同。”同样,根据《法国乡村法》L. 412-10条的规定,如果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被出租人(出卖人)所规避,承租人有权主张出租人向第三人所作的出卖财产的许诺为无效;同时,承租人可以取代第三人而成为买受人。这就是说,由于法律制裁的结果,某些未来只消灭选择相对方合同当事人的自由合同,有可能转化为订立合同的自由与选择相对方当事人的自由的双重消灭,亦即同意的必要性的绝对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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