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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法治社会(四)

  1、取消国家常备军队,实践世界持久和平,战争不法,取消常备军,主权国家只能存在警察。
  2、建立国际法监督委员会,它是国际人权和主权平等实现的监督机构。
  3、建立国际法院,国际事务法庭和国际人权宪法法院应接受主权平等的民族国家的诉讼和国家侵犯世界公民基本人权的控诉。
  4、建立强有力的世界政府,设置国际公共执法机构和执行官、国际警察结构、国际监狱和和国际警察等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世界和平的根本制度保障。世界政府是理性政府,法治政府,有限政府。“无为”政府,遵循规律,不干涉,不扰民。
  5、建立国际立法机关,国际法不能停留在国家同意的基础上,必须有统一的、客观的、科学的国际立法机构存在,统一国际立法,树立立法权威。
  (三)国际权力监督机制
  1、1)【1】按四维法治观看:科学法治理念需要设立国际权力监督机构。即道德性、法律性、民主性、(主权)目的性的统一的法治系统要求独立的国际监督权力运行。【2】按四维权力观看:国际法律制度设计需要设立权力监督机构,即权利与权力动态演变系统要求独立的国际监督权力运行。【3】按四维世界观看:实践哲学要求设立权力监督机构,即国际社会实践(国与国和平,人类与自然和谐,社会规律与自然规律的谐和)要求独立的国际监督权力运行。【4】按四维法逻辑看:逻辑统一要求设立国际权力监督机构,即法治社会逻辑上要求独立的国际监督权力运行。2)国际社会需要建立保障国家主权和基本人权的国际性民主监督权力机构。
  2、国际监督权力机关是联系其他权力机关和国际社会的枢纽机制,既享有直接监督其他权力机关的权力,又必须直接接受国际社会的民主监督,最后防线是主权者的自卫权和公民的对抗权(当主权者和个体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启动,应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
  第五节 实践国际法的支持系统
  宗教联盟、国际法律制度、文化多元并存、人类社会公共道德,政治民主合作、世界济济一体化等人类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制度文明的统一和法治社会理论等思想是实践国际法的基础支持系统。
  一 国际社会个体化理念 
  国际社会个体化理论是实践国际法的理论支持之一,其主要内容是指,个体是自然的组成部分,个体是自然的子集,属于自然。自然是天道(上帝)的组成部分,自然是上帝的子集,属于上帝。国际社会是个体世界的组成部分,国际社会是个体的子集,属于每个个体。没有主权者,就没有国际社会而言。不能孤立的看待个体和社会、自然、上帝的关系以及不加区分的混淆它们之间的关系。
  二 思维世界观
  四维世界观是实践国际法的理论支持之二。
  其内容是,法治社会的一般哲学理论基础是四维世界观,不理解四维世界观,就不理解什么是法治的本来含义,也就无法正确实践法治社会,所谓的法治活动就是盲目的。任何存在都是四维存在,人与世界是不可分离的:没有人世界还存在是错误假设,世界是人的组成部分,没有人就没有世界,或者说人类不存在了,世界也就消失了。自然四维世界是时空统一的系统;是无限的相对性、主观性和有限的客观性的统一。仅仅从空间角度或仅仅从时间角度看待它们的关系也是没有根据的。
  其具体形式是,三维客观空间(现象),即反存在(客观意识、理性、上帝、空、道、心、灵魂),(亮)物质 ,无意识(暗物质)和一维主观时间(本质),即纯粹个体主观意识的统一或三维客观时间(现象),即我的分化,即本我,自我,超我和一维主观空间(本质),即纯粹个体的想象空间的统一。
  三 四维律-法统一体论
  实践三维法与一维律(四维律-法)是实践国际法的理论支持之三,其具体内容是,三维法,即(时间性)传统、判例、理性,历史,理想,现实;一维律,即联合国宪章(空间),是客观法。三维律,即(空间)道德、法制、民主;一维法(时间),即法治信仰,是主观法。法治四维律,即道德、法律、民主、主权,是实践法。三维律(法治空间)与一维法(法治时间)或反演,即(演绎宪法和基本法律概念、原则)主观法,客观法,实践法的律法制度循环演变史是历史的裁判。
  四 法的四维逻辑
  法的四维逻辑是实践国际法的理论支持之四,其具体内容是,传统逻辑理论是可以发展的,逻辑首先是人类思维的约定。形式逻辑、辩证逻辑、制约逻辑、数理逻辑等,都有其适用范围。建立在系统论基础上的系统逻辑以及中国人的天人合一的整体逻辑是不可忽视的逻辑方法,具有普遍意义。四维逻辑就是结合系统逻辑(三维)与整体逻辑(一维)的一种“道德”逻辑观,也是四维时空观的反映。它包括两条逻辑律:
  1、“道德”不变律。
  太极之道,是绝对同一的道,是未分化的世界,是“无、有”,是世界的基础和来源。“有”、“无”也是相对的,“道”、“太极”才是绝对的。四维世界不变,道也不变,时空不存在,世界也不存在;反之亦然。意识是自我意识,而非对所谓客观实在的认识。自然无为。“无为”,是指人的行为的绝对合“道”性,完全遵循自然规律,不假人为;是指至高无上的“道”是完全绝对不变的存在;是指万物皆有“道”,万物齐一,本质无差别的世界。无,即是说“道”是无,“道”无名,求“道”即忘我、无我。世界是(0,1)的模糊集合体,世界在“无、有”之间,或者说在(0,1)之间,中间状态是不能完全确定的,遵循非二值模糊“道德”逻辑。
  2、三真一假律。
  “道”分化后之世界是四维世界,是三维空间(表象、有、德、自然实、真)和一维时间(本质、无、道、天、虚、假)的统一世界;是偶然、必然、未然;自由统一的世界;是客观有限,空间有限性的世界;是本我,自我,超我;超人统一的世界;是我、他人、万物;天合一的世界。1)一分为三,存在的相对性,即存在是“一”,是未分化的,它分三个方面;即感知和技术探测到的是在(所谓的物质)、不可见性之存在(所谓真空)和无意识(所谓梦、灵感、悟性、宗教智慧等生命现象),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也是存在的重要方面。因此,存在具有相对性,每个人的悟性差异所决定;真空不空,物质可灭,时间性。偶然性,偶然的生命,小偶然律。统计规律,超微观世界的无规律性,大量事件的概率性。2)合三为一,相对绝对,建立在不变的道上,差异的相对性,同一性的绝对性。必然性,万物齐一而归道,天人合一。大因果律。
  五 四维社会人观念 
  四维社会人观念是实践国际法的理论支持之五,其具体内容是,主观人的认识是可以由点到直线到面到空间和过去到此在到理想最后再到客观人的认识的四维嵌合的时空变换观念而不断演化的。主观意识存在与无意识、物质、反物质客观存在统一于实践存在,双方相互依存、物极必反、相互转化,循环不已,生生不息。三维客观,即反物质(反存在)、无意识(暗物质),(亮)物质(所谓的客观实在)和一维主观意识统一体是社会人的存在本质。有我、一我、无我;非我或本我、自我、超我;他我是社会人的存在现象。四维社会人是世界公民,体现的人类共性,是新人类、超人。这是一种观念性的划分,四维社会人是理性观念进化到一定阶段的客观人。三维物质世界(空间)与一维人(时间)是四维社会人的存在形式。 
  六 国际权力系统
  四维权力系统说是实践国际法的理论支持之六,其具体内容是,1)在法治社会,国际政府只是现行国际法律的实践者,完全可能出错,需要限政;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需要权威的独立司法裁判;阻止强权法,需要立法自主,为主权者提供可选择运用的良好法律;监督国际权力,需要违宪审查制和宪法控诉制度。国际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是三维法制化、刚性化的国际权力具体形式,一维监督权是民主化、现实化主权的具体表现形式。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监督权系统平衡,从而达到国家主权和国际权力的和谐,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完全绝对化的最高权力,国际权力来自主权,但主权者个别意志和国际共同意志都不是绝对至上的,至上的唯有“国际宪法”。法治社会应建立起四维国际权力系统这种完整有效的运行机制。2)国际权力必须走社会化道路,为此需要寻求国际权力和主权的有机协调统一,实现国际权力和主权者权利的平衡。国际监督权本质上属于社会性权力,既享有国际权力,又与国际社会直接结合。国际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监督权互相独立,相互制衡而且国际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都要受国际监督机关的独立监督,三大法制化国际权力——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的独立、制衡与一维民主化国际权力——监督权的统一,是国际权力系统的一个方面。其反演也成立。即三维国际权力(立法、执法、司法),即法制化权力与一维主权者权利(社会化主权者的基本权利),即民主化社会监督权力统一系统是国际权力系统的另一方面。也就是说,三维主权者权利与一维国际权力或三维国际权力与一维主权者权利系统可以循环转化、否极泰来、生生不息。
  七 法治系统 
  法治系统是实践国际法的理论支持之七,其具体内容是,1)在世界范围内,法治本质上是国际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强制化、科学化的统一,它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需要,是实现主权者自由的基本前提。理想法治只能在国际社会和平统一的前提下实现,法治社会具有超国家性、人类性。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以保障主权为目的,以一定地域内全体主权者必守的国际社会公德为基础,反映主权者普遍意志的民主制度和治理社会的科学的法律制度以及它们之间关系的有机统一体,此即国际社会的法治状态。2)国家、国际组织、政党、各种社会自治团体等等,都是法治的主体形式之一,不具有特权性,是平等的法律主体,都应依法办事,遵守法律。法治社会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国际宪法的至上性,其中,主权、国际权力都是法权,都不可能是完全绝对化的权利或权力。法治社会力求达到权利与权力的动态平衡,从而实现社会秩序的最大稳定、和谐化,即达到社会秩序的最高理性。3)法治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高级阶段,是理性化社会,人性化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飞跃。法制国家的法律权威具有相对性,不变的宪法才具有绝对的神圣性,法制国家(人治社会)应演变为法治社会,即人治社会结束,则法治社会诞生。4)法治社会的发展是特权法向普通法的转变,法治必当保障主权,尊重主权者共同意志,限制国际权力。人类社会公德、国际社会民主制度、中立科学国际法律制度动态的三维和国际宪法不变的一维构成法治社会的四维的一个方面或者主权者基本权利是法治的基本价值参照系,国际社会的民主制度是实现法治的必经途径,人类社会公共道德是法治的本质,国际法制是法治的科学表达形式,构成统一不可分割的法治四维的一个方面。5)人类社会的最佳治理方式必须是适应该社会发展需要,必须是为人们社会生活所需要的。法治社会要将主观性法与客观性法统一起来,最大限度的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最充分实现主权者的自由,最充分的保障主权。也就是说,主权者基本权利与国际社会公德、主权者民主、宪法化法制,缺少任何一维都不构成法治社会,都不可能完全实现社会的最大和谐和平衡发展,都会破坏国际社会的内在有序性、破坏国际社会的动态自我调节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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