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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法治社会(四)

  法律人面前无任何权威,“打倒”学术权威,辅助新人,鼓励创新。
  法律人决不搞学术帮派和学术亲缘关系,法律人人人平等。5、不说谎言
  人性弱点的首害是“弱者”的谎言与欺诈,这是个体不成熟的游戏行为,它可引发无数罪恶。
  虚荣、不劳而获等不当观念,使人难为诚实。
  诚实待己比诚实待人还难,为人诚实因此是多么重要和难得呀!
  法律人必须诚实,说实话,不做政治及金钱的奴隶。
  6、尊重传统,忠于真理
  家国社会之根本在于“忠孝”,此乃维护社会秩序的精髓之一。
  无忠心,则家国社会永无统一安定;无孝心,则亲情人伦社会秩序必乱。做人讲忠行孝,益国利家利社会,这是为人的基本责任。然“忠”不是唯上,“孝”不仅对长,一切以真、善、美为原则。
  “大忠至孝”是爱国家爱社会爱人类的精神光大。传承人类精神的基本形式是“孝”心,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形式是“尽忠”,它具有相对的绝对性。
  法律人尊重传统,尊重忠于社会真理,法学无国界。
  7、热爱人类,热爱法学
  为人之根本在于要讲仁义,爱人之心、走人之路是做人的常理。无仁则无善行良言,非人当为;无义则无人气似兽行,人情道理不在,人际关系惟有利害、利己损人,公德不存,世态炎凉,精神颓废。
  要全身但绝不可无仁义,生命是无价的,自由是无价的,仁义也是无价的,是绝对的理性精神。
  法律是科学。
  法学是统一自然科学和宗教的人文社会学问,是平衡理性和情感的学问,是追求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的学问。
  法治社会是法律人的信念、追求。
  法律人要热爱人类,热爱法律学问,探索法律技术,法治信仰高于一切精神。
  8、不得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一切偷盗之行都是不光明正大的可耻行为。
  无偷窃抢夺之念,则不会有非份占有,不会有抢劫,不会有窃国大盗,更不会有战争式的掠夺。
  不劳而获是有罪的反社会行为。
  法律人绝对不可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9、独立自由、不做奴仆
  奴役意识不仅是不道德的种因,而且一切奴役行为本质上也都是反人类的犯罪行为。
  人格精神是无价的、尊贵的,人不可有奴性意识,不可为奴也不可奴役他人。
  法律不是统治工具,任何法律人都不可有出卖学术真理的意识,出卖学术行为是毁灭自身和他人尊严的反人类行为。
  法律人要爱人、敬人,保持做人的尊严,不可出卖学术。
  (二)法律人的特殊使命
  法律人是自由、独立、公平、正义的化身,作为法律人是法治社会的荣耀,每个法律人都不应辜负法律人这一光荣的称号。
  法律人肩负人类和平的伟大使命,是法治社会的设计师,还是改造人类社会的工程师。
  全世界法律人应协作起来为法治社会的实践和理想而快乐的学习、生活和工作。
  附件:
  1、《世界法律人协会章程》(建议稿)
  序 言
  全世界法律人赋有维护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一切人平等权利之信念,维护社会正义,尊重法律人义务,促成自由社会进步,力行容恕,彼此以仁爱之道,和睦相处,接受法治原则之理念,积极为国际社会国际法实践服务,反对战争,维护世界和平。
  全世界法律人应积极促成国际社会的精神文明、制度文明和政治文明及国际社会的全面和谐发展,树立共同理想,同心协力,为法治社会实践而努力。
  为此,全世界法律人设立属于自己的相应国际活动组织结构,定名为世界法律人协会,并制定《世界法律人协会章程》,以使全世界法律人共同遵循,大力宣传,努力发扬光大人类的普遍法治精神之理念。
  第一章 宗旨及原则
  第一条
  世界法律人协会宗旨为:
  (一)推行法治社会学说,反对一切形式的战争,维护国际社会普遍、持久和平,实践法治社会目标,促进人类的共同幸福。
  (二) 促成全世界法律人之国际协作,以交流法治共同体文化思想及国际间立法、执法、司法、律师服务等法制技术方面的共同问题,且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共同增进人权保障在全世界的普遍的实现。
  (三)组成各区域组织和个体法律人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区域会员协会和个体法律人应遵行下列原则:
  (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权利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章程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应以宽容的学术氛围,平等的进行法治学术交流,鼓励法学学术的独立研究,积极开展实践国际法的研究和传播。
  (四)各会员不得使用个体自身或组织优势,制造权威势力,或以与协会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或组织之法治思想自由表达。
  ( 五)各会员对于协会依本章程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配合,对于任何法律人的独立实践国际法法制科学之研究应积极给予帮助。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
  任何个体会员,当其行为严重违反法律人义务造成不良影响时,大会经秘书处之建议,得永久开除其会员资格。
  任何区域组织会员,有屡次违犯本章程所载之原则者,大会经秘书处之建议,得将其由本组织除名。
  第三章 机关
  第四条
  设世界法律人协会的主要机关如下:大会、国际仲裁组织及秘书处。
  第六条
  协会对于任何法律人均得在其主要及辅助机关在平等条件之下,充任任何职务,不得加以限制。
  第四章 大会
  组 织
  第七条
  (一)大会由世界法律人协会所有区域协会会员代表组织之。
  (二)每一区域会员在大会的代表,不得超过五人。
  职 权
  第八条
  大会得讨论本章程范围内之任何问题或关于本章程所规定任一机关之职权;提出对各该问题解决之建议;负责实践国际法推行之监督。
  第九条
  大会应发动研究并作成建议:
  以促进法治学术交流的国际合作,并提倡实践国际法之逐渐发展与编纂,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助成全体人类社会之基本自由、和平、和谐之实现。
  投 票
  第十条
  (一)参加大会之每一会员,应有一个投票权。
  (二)大会对于重要问题之决议应以到会及投票之会员三分之二多数决定之。此项问题应包括:滥用立法权问题、执法责任追究、司法腐败问题、监督不公问题,侵犯基本人权问题,剽窃学术成果问题,攻击学术自由问题。
  (三)关于其他问题之决议,应以到会及投票之会员过半数决定之。
  第十一条
  凡参加会议会员滥用法律人权利,不履行法律人基本义务时,即丧失其在大会投票权。
  程序
  第十二条
  大会每年应举行常会,并于必要时,举行特别会议。特别会议应由秘书长组织或过半数会员之请求召集之。
  第十三条
  大会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大会应选举每次会议之主席。
  第十四条
  大会可设立其认为于行使职务所必需之辅助机关。
  第五章 国际仲裁组织
  第十五条
  国际法院国际仲裁组织为世界法律人协会之最高仲裁机关,享有实践国际法推行的最高监督权,并可参照国际法院规约之类似规定执行其职务。
  第十六条
  协会会员为国际仲裁组织当然当事人。
   第十七条
  (一)协会每一会员为任何案件之当事人者,承诺遵行国际仲裁组织之裁决。
  (二)遇有一造不履行依国际仲裁组织裁决应负之义务时,以执行裁决。 
  第十八条
  (一)大会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得请国际仲裁组织发表咨询意见。
  (二)秘书处对于其工作范围内之任何法律问题,得随时以大会之授权,请求国际仲裁组织发表咨询意见。
  第六章 秘书处
  第十九条
  秘书处置秘书长一人及本组织所需之办事人员若干人。秘书长应由大会推荐委派或竞争上岗,每界任期三年,可以连任。秘书长为本组织之行政首长。
  第二十条
  秘书长在大会应以秘书长资格行使职务,并应执行各该机关所托付之其他职务。秘书长应向大会提送关于本组织工作之常年报告,并负责协会常务事项之管理和执行。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得将其所认为法律人做出的可能威胁国际和平、有悖实践国际法推行,阻碍法治研究学术自由及侵犯基本人权之任何事件,提请大会注意。
  第二十二条
  (一)秘书长及办事人员于执行职务时,不得请求或接受本组织以外任何政府或其他当局之训示,只对本组织负责。
  (二)会员应承诺尊重秘书长及办事人员责任的专属国际性,决不设法影响其责任的履行。
   第二十三条
  (一)办事人员由秘书长依大会所定章程委派。
  (二)办事人员之雇用及其服务条件之决定,应以其是否符合效率、才干、及忠诚之最高标准为首要考虑。征聘办事人员时,于可能范围内,应充分注意地域上之普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一)本《章程》除了第一章外之修正应通过大会共同讨论以确定。
  (二)本《章程》由协会之国际仲裁组织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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