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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法治社会(二)

  3、1)效率促进社会的发展,同时带来秩序的紊乱与破坏;公平使社会秩序的紊乱得以调整和修复,同时使效率局部、暂时的降低,带来社会整体的最大效益,从根本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2)效率与公平互补,效率与公平的整合有利于社会秩序的最大稳定化,当二者极端不平衡时,社会秩序的机制作用会促使其实现合理的转化。3)效率、公平、秩序是一个社会统一体的三个方面。
  七问:国家与法律对社会的价值是什么?
  1、1)【1】马克思认为,国家是历史现象,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永远存在下去,法律亦然。【2】法治理论则认为,国家、法律将与社会共亡,这是文明的必然趋势,除非人类抛弃文明而另有选择。2)【1】国家、法律产生的本源是为实现社会正义和保障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益。【2】国家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经阶段:个人自由与集体自由之间的张力是社会文明、发展的根本动力。2)只有当国家、法律成为社会存在的必要方式和手段并服务于社会的和谐时,国家、法律才真正与社会相容,它们之间的张力消失只能是一种理想状态。
  2、1)【1】任何形式的国家都应多党公平竞争而执政,在常态宪政国家,政党应是为执政而自由存在的。【2】没有当然合法的唯一执政者,民主政治如是要求,法制如是要求,社会的政治文明如是要求。2)【1】国家权力客观上是司法(道德公正)、民主(行政为民)、法制(立法公平)三维权力的统一体,是人民主权的客观形式。【2】代议制政府为民主选择而产生,为民服务,职务不得连续和世袭,受民监督。【3】一切公共行政权力来自民众授权,受立法、司法监督,这是理性的政治要求。3)【1】无最优越的执政党,也无最优越的政府,要打破政党与政府的神话:每个人都是国家和社会的本来主人。【2】{1}贤人加良法才能实现法治的目标,自由不是随意行为,而是依法而为。{2}好人无法可为恶,恶人有法可为善。4)【1】法治本质上要求精英政治,管理者不论其财,而论其德才。【2】只有精英才能正确使用法律的自由裁量权,更加有效的贯彻法治的原则和精神。【3】精英是由人民决定而非少数人决定或自我决定,民主选举的精英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是法治的必须,也是法治要保障的制度。
  3、【1】无产者德才未必高,有产者德才未必低。【2】异化后的国家、法律变成个体或少数人压迫、剥削多数人的统治工具,成为纯暴力机器,国家、法律与社会本质上发生冲突、矛盾不可调和了:今日的国际社会中,国家暴政、法律压迫、社会不公、侵犯人权的现象仍然并存。【3】绝对化的法制主义、国家主义都是反社会化思潮。
  八问:历史、现实、理想、理论的关系是什么?
  1、1)【1】现实社会既是历史的延续,又是历史的中断。【2】延续是发展,中断是重演、倒退或新的发展方向的开始。2)理想代表目标、方向;现实是必须面对、解决的具体问题;理论是驶向理想的工具、航船。好的理论可以使我们迅速、高效、低成本地达到理想的彼岸。3)【1】理想社会建立在现实社会的基础上,与现实不可分割,现实是未来的重要组成部分。【2】历史可资借鉴,未来理想可光耀现实、存在的动力,现实最要紧。【3】历史、现实、理想未来是一个大系统的不同阶段、方面或子系统。历史观、发展观、实践观应统一,树立整体系统的大社会观念非常重要。
  2、1)【1】理想与现实的极化需要理论的整合而转化,理论是沟通二者的中介,没有理想和脱离现实同样是不可取的。【2】社会理想、社会科学理论、社会现实是统一体的三个方面。2)理论应将历史、理想现实化,所以,要重视科学理论的重大作用。
  九问:宗教、哲学、科学的关系是什么?
  1、没有宗教,就没有不朽的人类精神;没有哲学,人类智慧不会提升;没有科学,人类的智力不会发展。
  2、1)宗教分化出哲学,哲学发展又分化出科学。2)哲学是综合与分析的统一体,本质上也是中立的,宗教是综合的,科学完全是中立的,重分析、实践,它们都有相对独立的社会价值。3)宗教精神、哲学意识、科学态度对人类文明都是不可或缺的不朽价值,是人类精神的三维,是文化现象的统一体,这是文化多维观,是一种新视角、一种新思维、一种新观念。
  十问:宗教与道德的关系是什么?
  1、达到道德的境界是人生的最高智慧境界,道德的堕落是人性的根本退化,其中的自由是表象的、以毁灭人类的自由为代价。
  2、1)宗教的最有生命力部分即道德教化作用,道德的宗教化是非常有用的形式。2)道德内容信仰化、赋予宗教的形式,全民一致信仰,则道德将内化为基本的人生信念,成为个体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支柱,可以产生巨大的内在力量,为德治社会奠定最有利的思想基础和前提条件。
  3、应认识道德教育社会化的必要性,行德化是万世之功,是利己、利家、利国、利全人类的最伟大的教育活动。
  十一问:情、理、法、权与社会的关系是什么?
  1、1)【1】非理性、情感是社会发展的原始动力,理性化代表社会发展趋向,逻辑思维是人类思想发展的可选的、重要的方式之一。【2】理性与逻辑调控非理性与情感,它们的有机统一构成人类存在的整体状态。【3】要保持这种系统的必要张力,寻求它们的动态平衡,不能舍此取彼,不可抑此扬彼,一切决定于具体的条件,时间和地域。2)意志与真理并不总是协调的,取舍定于实情。谁更可靠?这是未知的、或然的,都可取或都不可取,人类不是完美的。
  2、1)【1】情为心、为意、为非理性,理是相对的,法有普遍性。【2】情、理、法为质,权为变通、施行的策略,合情不尽合理,合理不尽合法,反之亦然。【3】{1}情、理、法都应由权力来变通,在此意义上,权势具有最高权威力量。{2}人治无强行有为之权,却有顺应无为之道,此人治之权、政治活动的必要性思想基础。2)情、理、法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但不能忽视社会发展的权威者的势能作用。3)【1】社会运动的动能、势能合而为社会发展的总体能量,统一的社会能。【2】重情、有理、合法加上权势的推动,社会将会加速度发展运行,体现社会系统的最大能量。
  3、1)道理往往是特殊性,为普遍性所包容。2)【1】社会存在的复合、整体性决定社会稳定、国家发展以主流定方向,但应尊重特殊性存在的合理性,包容、宽容、援助它。【2】即使是反社会化的特殊性存在也不例外,应有道家万物合一,化腐朽为神奇的最超然的时空观、存在观。
  十二问:法、法理、法治、法制、法律、规则与社会制度的关系是什么?
  1、1)法包含法理,法理包含法律。法理是法律的灵魂,法通过法理而明晰化,通过法律而具体、现实化。2)反法律可,违法理可,但不可非法,法之精神具有绝对性、不朽性。
  2、1)社会制度二重性:政治制度与经济制度互补。2)【1】社会制度多层次:初级、中级、高级三层次,即规则与法律;法理与法制;法与法治。【2】三级制度是社会制度文明的结构模式,表现形式。3)政治、经济制度唯有“法”化,即层级化才走上制度的科学化、文明化,在此之前社会制度处于前科学阶段,是非文明、非理性的混沌低级状态。
  3、1)社会制度变革的连续性表现为“法”的变革,是文明的法制变革,是和平演变,并不是唯暴力革命才会带来社会制度变革。2)法治是社会制度科学化的最高形式,建立法治社会是政治国家的最终形态、目标,同时,政治国家使命也将结束、政治国家消亡。3)法治社会的道德化阶段,是最高的社会形态。
  十三问:人道、人性、人权的关系是什么?
  1、1)【1】社会本质上是个体的集合系统,所以,社会的人性化是必要的。【2】{1}人道是人性化的体现,即集体的人权体现。{2}人权是社会建立的基本要求,没有人权,社会一切价值不复存在,社会变得无意义。2)社会不能以大概率、多数人的意志、集体人权保护为由而侵犯个体基本人权,肆意侵犯个体基本人权是人类社会的灾难,是绝对的反理性,也是非理性现象存在。
  2、1)独立的、基本的个体自由是社会建立和稳定的基础,任何社会集团、组织对其成员都应实行人性化管理和服务,对反对者甚至罪犯,都应给予人道主义待遇。2)对社会全体成员的无差别的基本人权的尊重和保护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目标。3)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通过国家的制度保障才是秩序的本质,才是自由人的秩序,才是符合法的精神的,它与一切特权的、压迫的、非人性的、不理性的人治观念相反对。
  3、1)人权价值不变,虽然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社会价格。2)压迫人权的社会必将自我崩溃,世上所有的人对这个世界的特权都有平等的权利:特权的平等性摧毁特权本身。
  十四问:权利、权力、责任、义务与社会的基本关系是什么?
  1、1)【1】社会起源于责任而非权利,权力来自于权利而非义务。【2】国家也是因责任而建立,而非为权力而存在。2)【1】保障独立主体的权利是国家的核心任务,也是社会的基本目标。【2】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通过国家的制度,尤其是法制而实现社会化。3)国家因此是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必要工具,但不是充分的手段和条件。
  2、权力、权利植根于人道,即宁静和谐简单无为自然自主忘我无他的独立存在方式:至真至善至美的体现。
  3、1)人权的第一制约机制是人民民主,第二制约机制是社会公德,第三制约机制是法律,最终制约机制是个体自由的自律。2)法制国家司法权必须与其他国家权力分立制衡,权力分立时,司法权是制约权力的内在机制,但此时仍是暴力统治的——权力最后的一点暴力空间,物极必反:法治社会必然取代人治社会。3)国家权力、人权最终指向它而寻求平衡——实现真正文明、理性、现实化的社会,即法治社会(无战争的和平社会)。
  4、人类理想的社会是使人从权力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而迎来自由、平等、正义的人性化的公民义务社会,但这是极端化社会状态,不会长久持续。
  十五问:权利、自由与人权的关系是什么?
  1、1)【1】自由是权利的前提,权利是人权的实现形式。【2】权利不能绝对自由化,人权以责任为要件。任何主体都有伸张权利的自由,这是人权的必然要求;同时,任何独立主体都有为其他主体行同样权利和自由而创设条件、约束自身权利的责任。【3】权利的自由是受客观条件制约的,是动态的、发展的、系统的、平等的关系。法律应为此定制程序,保障权利自由的最大化。2)【2】权利的形式不是抽象的、理想化的,而是现实的,应从实际出发,只有应然的权利而无绝对必然的权利。个体的权利行为能力不同,每个主体的权利不可能达到同样的程度。【2】{1}助人行权相当于扩大了自己的权利。{2}国家、社会、他人有义务帮助弱者行使人权,以维护人类社会的最大正义和最佳和谐状态。3)【1】生命必然有限,灵魂可以不朽,人类不会永存。【2】正因为生命有限,人权才神圣不可侵犯,正因为灵魂不朽,自由才无上尊贵。
  2、1)无独立权力,则无独立责任,正如经济领域的发达,必然要求个体承担经济责任,老板不能抽象化,必须是一些具体的人,权责利是一致的。2)对自己负责才能对他人负责。3)当有权的人无责任,有责任的人无权力时,就无法律的公平正义可言,就谈不上社会制度的文明。
  3、1)【1】权要与法呼应,法要依权而行,权法要相当。【2】法治社会不是束缚个体的自由,而是实现个体自由的最大化,它是为保障基本人权而存在,要求无责任就无政府。2)【1】法愈健,治愈缩,个体的作用越小,自由越真实。【2】法治越发达,人权越绝对、不变、静止,个体乃至人类的自由越和人性一致、更加真实。
  4、1)【1】人权的基本内容是不变的,具有绝对性,是法治的惯性参照系统,是一种价值标准。【2】它由宪法确定,因而,宪法是至上的,宪法之外无权利,法律之外无权利,权利之外无自由,这是法治的精义。2)【1】从本质上说,实现人权神圣不可侵犯的社会就是法治社会,是现实的自由社会,国家的一切权力应在法律中规定,不得与人权宪法相冲突。其形式是人权宪法是社会的根本大法,宪法法院与普通法院应分设,形成开放、科学的司法系统。【2】人治社会是少数人自由的社会,个人意志,有权者的意志就是法律,人权难以有独立的品格,其形式是有宪法无人权,权力大于法律,法律是权力的工具。
  十六问:民主与科学、法制、道德的关系是什么?
  1、1)【1】真理与谬误是互补的,常由认识的不同视角不同所导致,二者是认识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之两面,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转化。【2】无绝对真理,也没有绝对谬误,这是人类认识的相对性,应重视二者的转化机制,即科学化方法。2)民主是情绪、情感、心愿、人际关系等非理性的表达方式,若无科学标准和制度、程序或法制的保证,那么民主就是荒诞的。3)【1】民主观点是一种视角、参照,应重视民众的基础作用,但是,民主的绝对化是错误的。【2】民主必须建立在公德、公信之上,并加以法制调整,科学规范,才是健康、有效、可行,最有效力的。【3】民主求平等,法制要分权。4)虽然集权制有人治、专断之嫌,但民主政治与集权、专制一样,极端化也是非常危险的东西。
  2、1)【1】{1}道德是民主的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保障。{2}没有道德的民主是一盘散沙,是低劣的、原始化的民主,是民众的情绪的宣泄,似闹市的浮华。【2】没有法制的民主是无效率、不公正的、无平等保障的群体行为,是无方向和秩序的混乱活动。【3】民众道德的教化与健全的法制是科学的民主活动的两条腿,片刻不可离开此二者。2)不是不要民主而是把民主活动视做一个系统的运行机制,反对专制,反对大民主,反对民主的人治化(即民主集中制或集中民主制),追求民主的法制化,即法治。3)法治的实质是民主,核心是公德,形式是法制。人治是权大于法,法制是法大于权,这都会导致社会的不公,唯有法治寻求法律与权力(利)的平衡制约,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社会公平的实现,使社会自由、健康、有序、稳定的发展进步。
  3、1)【1】任何对正义单一的强调都必然要将法律与道德分开,它反而把后者轨道人与人之间的私人领域,而给法律一种形式的性质。【2】法律之所以不同于纯粹的报复,就是因为它有道德象征的意义。【3】社会化、法制化是道德的理性化,个体道德转化为社会公德是法治的任务之一。2)【1】道德具有不变性、不朽性,没有道德无人权可言,无道德也同样谈不上法治。【2】法治的道德化是人类深层理念的理想化形式,永远照耀人类精神,却又用不可及—人类的悲剧性命运。3)无独立的德治。
  4、1)【1】拥有基本的道德观念是人之为人的前提,舍此难谈为人,法律不能与公德冲突,而是要维护它,法律是社会公德的表达形式,社会公德也同时是法律的核心内容,没有道德的恶法不能称其为法律。【2】{1}法律与道德都是调控社会关系的方式,人无以自律时则需要他律。{2}法的权威性立于道德,要与权力适当分离,人权与国家、社会公共权力的平衡是法制的灵魂。2)【1】{1}社会是个体的集合,每个人都是社会不可分割的基本单位,是社会文明健康发展的必不可少的存在,不可或缺。{2}人有善恶,人无不死,社会发展永远达不到理想状态,无法满足每一个人的自由,唯有在保障基本人权的前提下,按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去操作国家权力,促进社会整体的文明、进步,也即人民主权,国家权力属于人民。【2】{1}这是个体的悲剧,也是人类的无奈。{2}为了实现公正,公民为了保持自身的自由和人权,可以与人民的国家相抗衡,这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3】法治文明要调控的社会关系本质上是公民于国家的关系,基本矛盾是人权与国家权力的矛盾。3)【1】人权与国家权力同样重要,我不受人的尊重人类又有何意义?这是人权的最深刻的呐喊,是人权宪法的核心理念。【2】在道德公信的基础上,符合民意的一切有助于社会秩序文明的规则的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的建立,国家社会化,成为社会的工具,法治社会才开始启动。【3】{1}道德是法治的必要因素,是立法的根据。{2}民意是法治发展的方向,为民服务是执法的标准。{3}法律是法治的核心,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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