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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法治社会(二)

  (五)人大合法么?
  1、信仰建立在人的能力的有限性基础之上,法治建立在人的理性具有可靠性的基础之上。任何真理都有相对性,完全绝对的真理不存在,没有普适于一切社会的真理,任何真理都有适用条件和范围,法治也是相对的。
  2、{1}人权、宪法、民意、国家权力不可分割,构成法治现实的四维结构,即人权与(社会)公德、(人民)民主、法制。{2}缺少任何一维都不构成法治社会,都不可能完全实现社会的最大和谐和平衡发展,都会破坏社会的内在有序性,破坏社会的动态自我调节能力,都是对人类理性的挑战,都不能说是文明社会,都是人类的野蛮、暴力、退化(不等同于非理性)的表征。{3}按四维法治观,人大具有不法性。具体的说,人大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位的设置不法性表现为:1)导致社会公共道德的缺失。国家权力大于人权的现象,使国家宣扬的道德难以成为社会全体公民的自觉信念。2)导致人民民主的形式化。以所谓的比例代表制度代表人民民主的真实性是缺乏依据和不符合实际的,基层代表来源不合法,按比例、名额分配代表,公民参政、议政机会不均等。3)导致法律的专制化、简单化、非权威化和滞后性。立法不具超前性,仅仅停留在经验总结的水平上,往往刚出台就产生矛盾或者是操作性差、不具体原则性强、弹性大漏洞多,产生给执法带来困难或者随意执法、司法解释比法条还多的问题。4)导致公民自由实现的受阻性、人权的压迫性。【1】法治的价值取向,在保障基本人权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实现人人自由、平等。法律是国家意志、社会意志和公民意志的统一性体现,系统化的。【2】{1}据说人大是代表和反映人民意志的,那么什么是人民意志?什么是国家意志?什么是执政党的意志?是少数代表的意见?是执政者的政策、路线、方针还是法律?三者如何统一的?{2}在这里,自由非法受阻,思想也不自由,因为在一元化思想占统治地位的前提下,其他思想必受压制或打击,更难以包容异端。{3}民众总是正确的吗?执政党总是正确的吗?国家机关总是正确的吗?{4}都不是。{5}否则,就不要科学理论,也无须实践,法律也是多余的,按执政党、掌权者或民众意志办事就可以了,而这样做则是建立在假定人权无不可侵犯性,国家、人民利益高于个人利益,集体的人权大于个体的人权的反法治的理论基础上的。
  四、结论  
  1、将人大两种不同性质的立法权和监督权合一带来的是低效、冲突、无权威,需要建立独立的国家监督权力机关,而监督权本质上属于社会性权力,既享有国家权力,又与社会直接结合,这是民主法制化的最直接体现。
  2、1)立法专业化,法学家立法,而非人民代表立法,立法权属于社会。2)【1】立法必须中立,不公正的立法是法治社会不允许的。【2】立法者应全体国民选举产生。【3】从事立法的法学家只制定应然法,当然应在宪法原则之内立法,同时立法不可违背宪法
  3、行政执法者可以适用立法,司法者可以选择立法。
  第三编 倦鸟知返 皈依自然 
  第十二章 关于法治社会的三十六个问题   
  利国利民为政治,文明社会不离法。人类进步皆有责,自由民主是真谛。
  一问:宗教对人类社会的价值是什么?
  1、1)【1】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在各民族、地区和国家普遍存在,具有世界性。{1}一种认识观念是极力肯定宗教价值,把教条奉为绝对真理,在顽强地与现代科学理念抗争;{2}另一种认识观念是完全否定宗教的价值,以为宗教是人类幼稚精神的表达,是虚妄的、反科学的;{3}还有一种认识观念是持现实的、客观的态度,容许宗教信仰自由,把宗教作为一种历史文化现象而在于加以发掘、保存,肯定其存在的合理性。【2】宗教对人类精神是可有可无的吗?宗教对社会存在是必要的吗?回答是:宗教是人类不朽的精神,是拯救人类灵魂的必然方式,具有绝对性。否则,人类的一切都将变得盲目,人心中的太阳将消失,陷入黑暗冲撞的荒漠之中。2)【1】人类精神的终极之光、自我拯救和慰籍的最伟大行为,就是对神性、外我的肯定,并企图与神性合一;信仰上帝,使个体、乃至人类精神有所止,有所寄托,是回归自然的不朽行为;信仰上帝,和平、文明才开始发展;信仰上帝,人才真正获得自由。【2】上帝应永远在每个人心中。
  2、1)人类文明史证明,没有神学,就没有哲学,没有哲学就没有科学。2)哲学证明上帝的一般性存在,科学不断反证上帝的特殊性存在,神学是对上帝存在的综合证明,是人类的直接感知。因为谁也无法证明上帝不存在,所以我坚信上帝存在。3)宗教的特殊性就在于唯有诚信的心灵才能感知上帝的存在,它既是无限大的,又是无限小的,毫无疑问是真实存在的。
  3、1)宗教是原创性、形象化、整体性的生命感悟,没有宗教精神,就没有人类的和谐统一,世界将是干枯的、无生命气息的沙漠。2)宗教文化是哲学、科学之父,没有宗教文化,就没有现代文明。3)宗教的精髓就是信仰无所不在、无时不有、无所不能的“上帝”的存在,给人类指出终极的发展方向、方法和道路,照耀人类社会的发展前途。4)充分肯定和平、宁静、无争的宗教智慧,个人就是与天地同在的自由而不可战胜的自我的真正主人。
  4、1)【1】个体不可无信仰,人类不可无信仰。{1}信仰对个体而说是有始有终的,在生死之外给予人类精神以宽慰的自由时空,使个体消除对生活的麻痹,热爱生活、相互友爱。{2}社会共同信仰使人类消除对人际距离及时间流逝的恐惧和无奈,会产生巨大的凝聚力,使集体力量达到最大化,对社会发展有积极强大的动力。【2】宗教信念是一种本体论,同时是一种认识论,是让人类充满想象、希望的精神。2)【1】道德、法制都是人类认识世界和自身的结晶,但人的认识不是无限的,不断发展也有未知世界,这一悲剧性人类命运决定了社会发展的方向要么是激情的民意(“酒神”精神、自由意志的体现)决定,要么是“日神”式(有信仰)的生活。【2】历史的看,两种价值选择殊途同归,是等价的:人类终究不是万能的上帝。 
  二问:理想的社会价值是什么?
  1、理想是人的精神灯塔,是个体和集团生存和发展的强大动力。【1】个体不能无理想,国家不能无理想,人类不能无理想。【2】{1}当个体理想融会于人类共同理想之中会产生巨大的人生动力,促进个体和社会的发展进步。{2}社会科学理论是一种社会理想模式,理论的建立为人类发展指出具体的方方法,应充分肯定起其作用。【3】当然,这种对理想的选择是自愿的、是平等的两愿行为,建立在个体理想自由的基础上,是共鸣、是协调,是人类理性的自觉,而不是强加的、权力压服的。
  2、心理的巨大力量不可忽视,【1】{1}个体积极的理想心理对其行为有巨大影响,消极心理或丧失理想心理会给身体、工作、学习、生活等各方面带来不利、甚至毁灭自身。{2}健康的积极的理想心理可以促进个体全面发展、身心和谐,快乐的生活、工作、学习,激发爱人、助人的能力,活动效率大力提高,使个体无争平静。【2】{1}群体拥有理想社会心理正可以促进单位、团体、民族、国家的发展强大;反则使单位、团体、民族、国家的保守、退化、落后。{2}发展共同、健康的社会心理,使理想内化为个体或群体心理,有利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三问:科学对社会的价值是什么?
  1、1)宗教是人类精神的根本表达方式、人类精神之母。2)【1】从对自我的无知到对自我的怀疑,哲学诞生了。【2】怀疑自我创造了哲学,这是人类意识能动性的第一次飞跃。【3】当发现并探索了人类自身存在的最基本问题,解决了身心问题之后,人类开始怀疑自然、探索自然,发现自然奥秘,科学诞生了,人类意识能动性发生了第二次飞跃。3)怀疑一切的科学精神是社会存在发展的巨大动力。
  2、1)科学技术是人类智力发展的产物,科学技术的发展加速了社会的发展进步,有利于打破社会专制、等级、特权、不平等、不公正,给个体带来了思想、行为的极大自由,同时普遍提升了人类智力,对人类文明、世界和平也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2)科学精神、理论、方法等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但是,我们要反对科学主义,反对迷信科学,反对科学万能论。3)【1】科学技术对社会的发展不是充分的,也不是绝对必要的。【2】科技发展同样不是不受限制的绝对自由、有益的行为,不可忽视科技的巨大危害性,科技也应受法制调控。【3】科技带来了对自然、人性的毁灭性破坏,使人类积重难返,加速了犯罪、战争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作用,使人性、情感发生重大变异。{1}经济发展代表物质文明,代表人类改造自然的成果,但无节制的竞争带来的高度物质文明将成为人类退化的象征,将会破坏自然和毁灭人类自身;极端的贫穷又会使人类为争夺有限利益而互相掠夺、残杀、恶性战争,这都是科学技术极端化发展的恶果。{2}科学技术的无限发展对人类是毁灭而不是福音,社会发展需要科学技术,但科学技术的价值是历史性的,而不是不朽的。{3}科学技术的恶性不容忽视,抑制科学技术的副作用,科技发展的法制化、社会化非常必要。【4】适度的发展经济,可持续的、协调发展的经济行为是首选之途,不应追求高度的物质文明,也不能不发展社会生产力。4)社会发展到一定高峰时,人类应当抛弃科学技术。
  四问:民主对社会的价值是什么?
  1、1)【1】民主本是对权力的制约,是防止少数人暴政、专制的有效机制之一。【2】民主的异化是多数人意志情绪化而对少数人实施暴政,是对个体人权的侵犯和对少数人权利的侵犯和压迫。2)【1】在历史长河中,民心代表历史发展的方向,但在某一时期、某一地方,民主下的民意往往会铸造大错或罪恶事件。【2】不可迷信民主,正如不可盲目崇拜权力一样。3)【1】个人意志是内在的,民意是表象,人的本质具有非理性、无秩序性,所谓文明是理性、秩序的社会。【2】道德才是人的自然与社会属性的统一,是人的最深本质,民意只是道德的外化形式之一。
  2、1)【1】{1}民主是相对的,法制具有绝对性。{2}法制是对民主的科学化,制度化,民主的非理性通过法制的理性调控,而促进社会公益的最大化。【2】民主的相对性不仅表现在多数人也会犯错误,还在于民主本身是一种形式,并非有了它就掌握了真理,民主不过是社会活动的一种方式而已,将民主绝对化、神圣化是完全不足取的。2)似情欲式的个人激情、美好而虚幻、没有持久性、缺乏真理性的民主活动是个人自由的实现方式之一,属于美的范畴;道德属于善的范畴;法律属于真理的范畴。3)健全的法治社会必然是真善美高度协调统一的社会,它是法治社会的最高阶段,所以,不可能存在法治国家,只存在专制国家、法制国家、民主国家。
  五问:自由与人权对社会的价值是什么? 
  1、1)【1】{1}人权神圣不可侵犯(最基本的参照系),人权发展决定社会发展方向,这是人的价值规律。{2}它是抽象的、普遍规律,是决定社会文明进步的根本规律,万世不易。【2】社会的文明进步史就是人权不断增长的历史,人日益成为人的历史,人日益得到尊重的历史。2)人权的本质是人性之自由,表现在人与人、人与国家、社会的平等度,人权既是人在国家、社会中之地位和权利,是自然权利和社会权利的统一,因为社会的不公正,追求公正成为人们的理想。3)【1】人权是相对绝对的价值,因为人的自由是有限的。社会发展体现在人权与国家、社会权力永恒的斗争中。【2】法治力图实现此种张力之间的平衡:权利、权力相互制约与司法公正的存在,它追求的是简单、和谐、自由、平衡的社会现实。4)人权是个体做人、实现自我自由的体现,尊重人权意味着尊重每个人的自由,同时意味着限制自我的自由。{1}人权不仅仅是自然权利,而且还是社会化权利,因而本质上是法权,它以做人的义务、道德为前提。{2}人权是道德性权利,人权的核心是道德,即有道德的自由、平等才是人权的要义。
  2、1)【1】文明来自理性,是人类实现自由、发现自我、改变他人(社会)和自然的伟大成果。没有文明创造,就不会有人类今天丰富多彩的生活。【2】每个人都是自由的,每个人也都是不自由的。【3】每个人的自由程度不同,每个人的自由能力不同。【4】自由不是天然平等的,自由取决于个体的努力而不是来自他人或上帝的恩赐。2)【1】{1}文化多元化、舒展人类情感、思想和全部人类精神的必要形式,但腐朽文化思想必须抑制和法律调整,要负责任的行为。{2}文化当求精良,不宜数量泛滥,文化思想自由也不具有绝对性。【2】文明在给人类带来巨大幸福时,也同时给人类带来巨大灾难和不幸:疾病、犯罪、战争、环境污染等在威胁、毁灭着人类。然而,在特定条件下,{1}人类的自然本性、非理性、冲动力量要求对社会进行战争洗礼,战争的摧毁、残酷性,将为社会带来新的可能性,意味着重新开始,重大变革。退却后带来迅速发展,促进人类理性的进一步健康发展,使人类整体互助,更加成熟、更加友善、更加热爱和平。{2}战争的积极价值不可否认,没有战争,社会的张力将会彻底消除,人类社会永远不会达到今天的如此成熟。{3}只要国家存在、法律存在、暴力存在,战争永远不可消除,战争的理性化是必要的。【3】期待永久的和平是人类的共同美好愿望,是人类理性的必然选择,是人性意识光辉的体现,和平是理想,战争则是社会发展的加速剂和终极动力,但什么时候我们也不能忘却人类的根本,不能抛弃自身的纯洁、不能超脱于自然,正如梦的召唤,要个体返回自我表现、本源;正如幻想,要挣脱本我;正如现实,要求忘我。3)【1】文明的价值是相对的,不过是人类虚构、虚妄的结果。文明的追求当有止境,去文明、去智力、去争斗,顺应自然吧。不要过分赞美、追求文明了,人类还有最智慧的选择:返归自然。【2】道德至上或无为而治也是两种可以选择的治道,它们不需要国家形态可以独立存在,直接与社会统一。显然,这种超国家的理想社会是难以实现的,在文明社会之前或国家消亡之后,这两种大治可以存在,它们具有理想性,是人类的精神救星,应崇拜之,向往之。 
  3、1)【1】没有自由便无人权,没有人权自由也无法实现。【2】自由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基因,人权则是社会秩序的体现,法律必须保障人权。【3】自由是潜在的倾向意味着人权是社会赋予每个人的平等机会,是国家、社会应保证的权利。【4】人的自由、平等是人权的首要意义:人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绝对的生命权;发展机会均等权。2)【1】没有绝对的天赋自由,也没有绝对的天赋人权,一切取决于个体的努力。自由与人权都不是完全绝对的价值:自由受制于自然、社会条件;人权受制于国家政治、法制的文明程度等因素。【2】自由、人权都是社会发展的原始动力,何尝不会出错?不可放纵自由,不可滥用权利。实质上,放弃自由、抛却人权又何尝不是一种更加超脱的选择呢?社会不正因此而得到休息、拯救吗?永无休止的自由、人权之战为什么不可以停止呢?3){1}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心理个性的自由、平等是人权的本质内容,是任何力量都不可侵犯的。4){1}人权是生命保障与精神行为自由的统一,国家权力是人权的外化形式,不可无限扩张,不能反侵自身。{2}人权之绝对是相对于相对独立的宪法而言的。
  六问:公平与效率的社会价值是什么?
  1、1)平等是相对的,公平具有绝对性,这是我们应有的基本观点。2)【1】公平体现社会效益,平等体现自然、人性良知。【2】现实中并非人人、事事平等,平等也是个体或集体努力的目标,而非完全天赋、实在是需要人为努力的。【3】公平为平等顺利实现、广泛体现创造条件,是公平造就实现平等的机会。3)【1】人类历史实质上是一部不公平史,平等从来没有在历史上真正实现过。【2】不平等是现实,是非理性的,承认不平等,追求公平,是我们所应为。
  2、1)【1】{1}秩序是社会的内在要求,社会应秩序化,否则,社会就会处于自然、原始、混乱状态,社会秩序化是必要的。{2}民意不代表民心,没有正义,即使人民民主的社会秩序化也同样是无意义的。社会秩序化的根本动因在于维护社会正义,正义是社会秩序的内在本质。{3}正义的保障是法制,法制体现公平、正义,是正义的守护神。恶劣的法律是法的异化,是掌权者窃取法律为自身特权而服务的现象,是与正义、秩序、法律相反对的,本质上是不法的:恶法非法。【2】国家是社会有序化的重要标志,是人类文明创始的基本性要求,没有国家难以想象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化。就此而言,国家是人类文明的必然选择。2)【1】稳定的社会秩序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要求。【2】社会秩序是概率、或然性,群体效应的体现,人民民主是其实现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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