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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法治社会(二)

  人民主权本质上在于国家权力是在公民与社会之间存在,而不是压迫人民、阻碍社会进步的力量。人民主权是一个抽象的理念,如果以为在国家机器中建立一个类似神或君主式的最高权力机关,这样就把人民主权和最高权力机关划了等号,似乎有理这样的统一集中的权力机关就有了人民主权。这种权力具有至上权威性,有不受监督性,绝对性,易导致神化现象,结果就是不仅会使掌权者自以为是,也会使人民的善良之心被蒙蔽。对掌权者而言要么会使其感到力不从心,责任太大而无能为力;要么会使其滥用权力而发生腐败行为,不可能自动合适的运用权力,从而造成国家机器不能有效运转,失去制衡,人民也会感到它是个怪物,很虚幻,只不过是暂时的自我精神安慰,不会真正重视它、信任它。法治建设就要力求实现在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要求国家机关内部分工,是效率的要求、科学化体现;要求国家机关合作,是道德的必然;要求国家机关分权,是民主的需要、法制的必然;要求国家机关互相监督,是正义的需要、实现民主的必然途径。 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自治团体等等,都是法治的主体形式之一,不具有特权性,和公民一样是平等的法律主体,都应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中国的人大机关,它可以说我就是人民,我就是法律,谁也不能制约我,我就是最高最神圣不可侵犯的,从而演变出荒诞的法治,最极端的人治冒充为法治,欺世盗名。因为这种所谓的法治暗含的理念就是:人民的意志就是国家的意志,党代表人民的意志,所以人大不需要权力的监督,只受党的监督、领导,人大是形式上的“君主”,真正的“君主”是党,具体一点就是党的最高领导。人大的所谓神圣权力地位,现实中就演变为某一最高领导人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这实在是神权、君权的现代翻版。它远离宪政,远称不上是法治,可谓最精致的人治,具有极大的欺骗性,虚伪性。这是权力至上的社会,是非理性的暴力社会,与文明背道而驰。
  (一)认识论  
  1、任何真理都有相对性,完全绝对的真理不存在,没有普适于一切社会的真理,任何真理都有适用条件和范围。
  2、没有任何人或团体当然掌握着社会发展的真理。
  (二)法治公理 
  1、人不可成为权力的奴隶,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权,人权不低于主权,国家理性建立在维持基本社会公德的价值基础上。
  2、在法治社会没有特殊的、享有任何法律特权的团体、组织和个人。
  3、没有可以不受监督的道德完全自觉化的可以完全信赖的绝对化国家权力主体。
  (三)法治定理
  1、国家权力不能集中,必须分立,集权制不适用于共和民主制国家。
  2、国家权力机关必须互相监督、制衡,立法权也要受监督。
  3、立法权与监督权不可合一,法律程序性要求任何公权力都不能自我监督。
  4、监督权是唯一与民意直接合一的权力,是民主权利法制化的必须。
  二、五方面矛盾
  (一)政府与人大的矛盾
  1、人大立法权与政府行政权的矛盾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议行合一,导致公正立法的障碍,因为立法者不会制定侵害自身利益的法律,有限政府、责任政府难符其实,依法行政举步维艰,造成依法行政无良法可依。2)【1】现行法并没有严格限定行政自由裁量权,更缺乏实施严格的内部责任制,对行政立法权缺乏严格限制的能力。【2】{1}行政立法应限于执法的程序问题,而关于公民实体利益的问题只能由立法机关进行立法就必须靠严格的立法制约,但强政府、弱人大格局势必发生政府立法泛滥或无法操作的冲突或双方集体的对民众、社会不负责。{2}所以,经常性发生滥用行政权力、破坏政府的威信、破坏法律、破坏民众的法治信仰、最终破坏民众的自由幸福的生活的事件也就不足为奇了。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但是,在现行国家体制下,政府权力难以控制,现实是人大职权难以发挥作用,地位弱于政府,制造了监督消极化、事后化等人为的矛盾,导致行政立法往往比人大立法更加有效、更加权威的奇怪现象。
  2、人大监督权与政府行政权的矛盾
  1)【1】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实施法外管理,则公民有拒绝接受管理权。【2】{1}行政专横、压迫行政管理相对方是反法治原则的作为,对这种不法的政府管理,民众当然有权对抗,但社会秩序需要现实法制的保障。{2}所以,健全的行政法治内部应制约滥用权力现象的发生,使行政复议及时处理,及时救济侵权,不要总是事后的追究责任或补偿,补偿往往于事无补。2)【1】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由其产生的其它国家机关的工作,享有最高监督权,所以,应加强行政监察职能,积极防范。【2】{1}对行政立法的独立监督是必要的、首要的、防范性监督,但人大的监督无权威性,只能事后行使罢免、质询或提请司法机关解决法律问题(又难免干涉司法),不是独立权力监督机关,既不是司法监督,也不是行政法律性监督,实践中更近似于政治性监督,人治化倾向明显,违法行政因此难以有效得到遏制。{2}从而,形成人大的监督权徒有虚名的结果,监督权不可能彻底得到实施,在现行体制内这个矛盾也是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调和的。
  (二)司法机关与人大的矛盾
  1、1)实践中,人大控制司法机关,主要体现在通过人大代表选举、罢免、质询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对司法机关实行单向的法外监督,而司法机关无对等反向监督人大的权力,形成只有服从的司法,无独立的司法的现象。2)司法机关与人大地位的不平等性,导致司法无权审查人大立法,司法无权监督人大,则必然导致孱弱的司法。
  2、1)法治社会要求不能存在当然可以不受司法监督的立法和不受司法监督的政治权力,那么,人大的宪法地位怎样确定?如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则无任何组织可以置于其上。2){1}实际上,哪个国家机关都不可能成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哪个组织也不可能享有国家权力之上的权力。{2}行政机关不能,其执法性质所决定;司法机关显然也不能,由司法公正的本质所决定;立法机关也不能,立法不公,就没有正义可言,法制的基础崩溃;监督机关也不能,监督也要公正、无倾向性、无政治立场性、唯有顺应民心而为。
  (三)执政党与人大的矛盾
  1、1)公民权利的丧失是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基础,抽象的人民权力由不合法治程序产生的代表以会议的形式掌握。人大是政治的工具还是行使国家权力为民众服务的国家权力机关之一?人大权大还是执政党权大的矛盾从未得到根本解决。{1}现实中是人大也并没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实际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工作中党的领导表现在人大代表自觉接受党的方针、政策,制定出法律、做出决定并加以贯彻执行。{2}这说明在人大之上还存在一种更高的、看不见的、不透明的权力,但它不属于国家权力。{3}然而,在法治社会没有特殊的、享有任何法律特权的团体、组织和个人。{4}那么,这种高于国家权力之上的权力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对此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反思。2){1}即使在西方国家,任何执政党在民选执政的前提下,也只与行政机关结合,这是民主政治的一种可以选择的普遍形式。{2}就是说,执政党对国家机关的领导只能局限在政府(行政机关),而不能及于其它国家权力机关,所以,人大不是政治机关而是国家权力机关之一,必须改变人大的政治性机关的传统观念。
  2、1)人大享有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权。2)从人大职权上看人大地位应高于任何组织,包括政党。3){1}人大似乎权力最大,地位最高,但从未形成现实,原因何在?{2}既然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之一,那么,必然要求执政党不可凌驾于国家权力之上,国家权力是为国民服务的,属于全体国民。4)任何国家的执政党与国民的距离和紧张都是不容回避的现实,双方的非同一性说明执政党不可能当然的代表国民意志和利益,更不代表公民的自由人权的有效保障。5)任何性质的执政党如果享有高于人大的权力,那么这种权力无合法来源性,没有法治依据,不是真正的宪政国家,否则,人大就成了某个执政党实现其政治需要的工具,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权力机关。
  (四)人大自身不可克服的矛盾
  1、1)人大一职二任的弊端表现在人大立法的滞后性、简单化、不稳定性、非权威性等等。2)法治社会需要立法自治,专业化,为政府和民众提供可选择运用的良好法律。3){1}人大立法权又高于监督权,人大监督行政化、政治化而非法制化,这样势必形成人大监督的低效、不公、徒有形式。{2}实际上,只有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是统一性的国家权力,即监督权是和社会、公民直接结合的权力,因为只有监督权属于民众自身,是民权和国权的统一化权力。
  2、1)法治内涵大于人治,包容人治,而不是完全对立的关系,二者都是国家社会的客观形式,二者的反对是反社会的绝对自由化立场。2)所谓人治的法治化,也就是要在遵循法理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3)【1】人治的精髓是相信道德在法治实践中的作用。【2】人大本质上是人治模式,人治的最高形式了,是集权化国家权力体制,强调了分工,忽视了平等监督和互相制衡。3、1)【1】{1}集权的目的体现是高效还是公正优位?{2}法治选择公正优位。【2】法治要求一切国家权力都要为公民自由服务,为社会发展而存在,为国家稳定效力。没有自由就没有民主,人民只有在非反社会群体中有意义,应当是非政治性概念,只有此时,法治社会本质上才是属于全体人民的。【3】不是为谁执政服务而设置国家权力的,天下为公的本质在此。2)【1】{1}国家权力不能集中,必须分立,集权制不适用于共和民主制国家,没有可以不受监督的道德完全自觉化的可以完全信赖的绝对化国家权力主体。{2}国家权力机关必须互相监督、制衡,立法权也要受监督,因此,人大也要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2】法律程序性要求任何公权力都不能自我监督,因为监督权是唯一与民意直接合一的国家权力,是民主权利法制化的必须。【3】人大的立法权与监督权就是不可合一的,人大的监督权必须分离出来,真正使监督权力发挥国家权力的作用,建立立法与监督独立的机制,否则,人大制度本身永远走不出自我矛盾的怪圈。
  (五)司法机关与政府之间的矛盾
  1、法治的发展是特权法向普通法的转变,法治必当保障人权、服从民心、限制国家权力,因此,需要独立司法裁判;还需要违宪审查制和宪法控诉制,实现自然法和实在法的统一。
  2、1){1}在法治社会,政府只是现行法的实践者,完全可能出错。政府也不是执政者的工具,而是为民众服务的权力机关。{2}为此,必须实行限政,必须严格依法行政。2)若坚持依法行政,{1}首先是要确立司法独立,国家机关的权力对等、地位平等、在宪法中没有绝对至上的法治主体。{2}司法不独立,没有司法的权威,就不会有法律的权威,也就不会有彻底的依法行政。{3}同时,健全行政侵权司法救济程序,受到侵权者必须可以得到司法的最终救济。
  3、1)现行体制下,司法机关不能有效遏制政府的违法行政,还没有完全建立起对行政立法进行司法审查的有效机制。2)实践中,行政机关的专横与司法机关的无奈的矛盾是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体制带来的根本弊端之一。
  三 五个问题
  (一)宪法谁来制定?
  1、1)法治就是法的意志的现实表达,没有健全的法制,就没有法治可言,法制是法治的必然结构,人民民主、社会公共道德是又法治的本质内容。2)没有人权基础便无国家权力存在;无国家权力人权无保障;无宪法,人权、国家权力都不能合法存在;没有民众意志,一切权力(利)都无现实性。
  2、1)宪法至上,法律权威是法治的基本精神,宪法无阶级性,宪法必须是稳定的,这是宪法的最本质特征。2)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那么宪法法律就必须是无立法倾向性的,所以,宪法的主体应当也仅应当是全体社会公民。
  3、1)全体公民、各党派、无党派团体、各民族都是制定宪法的主体参与者,应全民投票表决通过宪法。2)宪法不是用来平衡社会各阶级力量的关系的,阶级论是人类社会初级阶段的社会划分方法,适用于自然封闭的社会,对现代开放的社会已不适用。
  (二)人大为什么会成为“橡皮图章”?
  1、1)历史上奇怪的现象:人大代表曾经是一种荣誉!现在也没有根本改观。2){1}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人大代表却成为一种实质上象征性的摆设,说明人大权威不立,有名无实,功能弱化的根本原因不仅仅是那个人的主观愿望问题,根源还是体制出了问题,我们并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国家权力运行机制,这也显示出设置集权、单一化国家权力机关的重大弊端。{2}在实践中人大必然不能担负起最高国家权力的重任。
  2、实际上,人大也无真正的独立性,表面上人大集政治、立法、监督等权力为一体,但执政党又领导人大,本质上其政治功能远远大于其它功能,所以,人大只好做“橡皮图章”了。
  (三)为什么省委书记要兼任人大主任?
  1、省委书记兼任人大主任的现象,从反面说明人大无权、不独立,或人大主任说了不算,有职无权,好象“傀儡”一样。
  2、党除了代表各族人民的利益以外,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以党代法是权力高于法律的极端人治化的专制国家的体现,所以,只有人大真正变成独立的国家权力机关,才能显示其重大作用。
  (四)为什么会“党国”不分?
  1、1)阶级性、国家意志都不可能是法治的本质,某一阶级的法本质上是不法的,此时的法律只不过是统治者的工具而已,民主是虚假的、道德是非人性的,是统治者的主观法而不是客观规律的反映。2){1}法的非阶级化、中立性、超阶级性是法的最本质属性,现代社会已超越了人类社会初期的阶级社会形态。{2}法治社会还包容反社会分子,尊重和保障他们的基本人权。{3}在政治主导的阶级性国家完全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法治,政治权力与国家权力的混淆是传统社会的残余现象的反映。
  2、1)没有任何人或团体当然掌握着社会发展的真理,那么,任何执政党也就没有绝对领导国家权力的特权。2){1}执政党与政府的合一是可以也是必要到的,但仅止于此。{2}因为政府是经过民众同意的、法治严格限权的、及时更换的,而且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分权制衡,独立监督机关可以及时有效的监督,这样可以确保政府必须在法治的范围内活动。
  3、1)这里不是指党政不分,而是执政党与国家权力的全面分离,使国家权力回归本位。2)本来,执政党仅仅是履行一项国家行政管理权,忠实地执行法律的活动,即使是执政者集体也不能代表国家权力和人民利益,执政党只为人民服务,不为自己谋私利而存在,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制定政策和法规的活动,是法律决定政策的导向,而不是政策决定法律的立、改、废。3)执政党的意志与国家意志同一化,导致二者紧张关系的人为消除,忽视客观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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