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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法治社会(二)

  2、1)现在我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意味着在一定的条件下,存在一种绝对的、最高的国家权力,以虚幻的人民意志和全体人民名义行少数人专政之实。2){1}现实往往是是多数人的暴政或者少数人的专制,可信度低,不公平、不公正、不公开透明。{2}这样,国家权力极容易演变为执政党的利益工具,使政治错误找不到现实的法律责任承担者,只有让死人负责。{3}但是,法治社会中,任何组织都不能对自己的行为不负法律责任。
  3、1)【1】司法独立,必然要求执政党与政府、司法、立法、监督机关分离,所以,任何国家权力都应当独立,任何政党都不可能当然的代表国家权力本身,不等于国家权力,也体现不了国家权力的功能。【2】国家权力机关也必须相互独立,相互制衡,各司其职。【3】{1}监督活动以人权保障为底线,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2}为此,必须“党司分开,政司分开”,党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地位平等。2){1}因为,在法治社会法律的性质发生变化,法律已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2}如果权力在法律之上,则法律不是表达真理而是统治者的意志借助法律强制性功能实现自我意志的方式,这样的政治化法律已不是法律,甚至是反法的。
  (二)司法独立的可能性
  1、司法独立本质上是由司法的中立性、科学性所决定的,对国家稳定、社会发展毫无消极作用;
  2、司法独立下的独立司法可以在个体、国家、社会之间寻求平衡,法官处于裁判者地位,应用法律进行独立判断,无特殊价值倾向性,忠实于法律;
  3、司法活动不是立法或执法活动,具有更强的非政治性,是受政治权力影响最弱的国家权力的运行活动;
  4、文化多元化、法律科学理念的普及,民主政治带来的政治文明的巨大变化、市场经济下的经济全球化、法制环境的建立、法治信仰的树立,和谐社会的发展需要为司法独立带来曙光。
  (三)司法独立的必要性
  1、没有司法独立,必会抑制法学发展,法学发展的源泉动力丧失;
  2、没有司法独立,势必阻碍司法活动的发展;
  3、没有司法独立,还会严重影响司法中立、客观地进行法律判断,导致权大于法、使法律权威不立;
  4、没有司法独立,司法机关则不能摆脱对党政机关的依附或干涉,不能自由、自主作为或者不作为;
  5、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统一和稳定道德的信念、缺乏民主理性、法律意识淡薄,阻碍法治社会的建设。
  (四)司法独立的意义
  1、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促进独立司法、促进法治信仰的树立;
  2、有利于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最大现实化,切实保障人权;
  3、有利于增强司法职权,树立法官威信,强化司法人员责任意识;
  4、有利于针对性监督司法活动,实现司法个体化、技术化、社会化,弱化法官权力意识;
  5、有利于公开、公平操作,加强司法活动的理性化、透明度,与国际先进法律制度统一,法学世界化,法治无国界;   
  6、有利于促进法学独立、自由、自主发展,利于利用古今中外一切优秀法律遗产;
  7、有利于国家机器正常、高效运行;
  8、有利于最大限度实现社会正义。
  (五)司法独立的条件
  1、司法人员素质保证;
  2、司法机关内部体制合理,权力、职责法定;
  3、经济基础、政治体制等方面的保障。
  (六)司法独立的形式
  1、体制
  1)全国人大分离为立法、监督两大独立机关;
  2)司法机关不包含检察机关,“法检”分离,司法部应改为执法管理部,是政府统一执法的协调者;
  3)改变政法委领导司法机关这种特殊的政治化机制;
  4)国家机关权力分立,相互制衡。
  2、组织
  1)改人民法院为宪法法院、高级法院、省法院、市法院、县法院五级法院,分别与立法(专门立法)、监督(专门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平行。
  2)宪法法院为审查立法合宪与否及侵犯人权救济案的组织,是进行宪法解释及直接适用宪法的司法机关。
  3、制度
  1)法官终身制。法官成为令人尊敬的职业人,永远不受政治变革而改变地位身份,是表达社会真善美的最普遍化行业形式。非依法律不得改变法官的身份和职权。
  2)实行法官责任制,建立公民陪审团制度。
  (七)司法独立的内容
  1、只服从法律本身,坚持法理原则,弘扬法治精神;
  2、各级法院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办案,法官独立审判,法院成为最无政治性的权力机关,保持政治中立,最大限度实现与人民意志的统一、和谐;
  3、律师与检察官、自诉人平等,公平对抗;
  4、法官有权创设判例;
  5、制约立法、审查执法。
  (八)司法独立的特征
  1、国家机关分权与制衡相统一,合理分工,权力独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2、宪法至上,以独立宪法法院为标志;
  3、罪刑法定与类推制度并用;
  4、法官考试与竞选产生;
  5、“法检”分离。检察机关不具中立性,故不归司法机关范畴。
  (九)司法独立的要求
  1、体现法的独立性,司法活动与政治活动相分离,树立政治活动应为法治建设服务,而不是政治活动的工具的理念;
  2、与其他权力机关地位相同;
  3、各级法院独立性;
  4、1)必须监督独立。内部监督(上下监督、责任追究),外部监督(与其它权力机关平行、独立的监督机关),社会监督(公民、舆论、社会自治团体等等)形成体系。2)立法监督、独立监督、社会监督、宪法法院监督一体化;
  5、司法独立必然要求独立司法,体现最高法治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独立司法是指法律是唯一的权威,职责独立,依法办事;
  6、权力的分立更需要权力的配合、协作,这样才会更有效的配合,使国家机器高效有效的运行;
  7、必须接受其他权力机关的监督。
  (十)司法独立的现实途径
  1、科学法制观树立,改变思维方式,使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的思维方式相结合;
  2、通过体制改革实现法律与政治的分离,是司法独立的首要前提;
  3、修改宪法,使宪法真正成为国民的最高法律,平衡全民利益,协调个体、国家、社会的基本关系,具有最大程度的稳定性,而不是某一执政政党的统治管理工具,不应执政者改变而改变;
  4、改变人大地位和性质,确立司法独立的宪法依据;
  5、除三大权力机关相互制衡外,还设应独立监督权力机关;
  6、司法机关内部体制要相应的变革;
  7、法院享有创造判例权、司法审查权;
  8、1)需要设立独立宪法法院。以体现宪法至上的法治精神,无疑只有宪法法院可以肩负起这一法治加于其上职责。2)宪法法院可以审查立法合宪性,宣布违宪法律非法并且不予适用;
  9、1)法学研究、教育社会化而非官方化、政治化、国家化,相对独立性。2)社会主义法学不可一统天下,应百家争鸣、学术自由。
  (十一)司法独立的关键和困难
  1、实现司法与政治的分离,实现独立司法,司法机关独立和司法裁判独立是司法独立的关键。
  2、司法独立的困难是:体制转型是会遇到的最大障碍;观念的变革的渐进性、长期性。
  二、自由化政府
  ——关于政府行政问题
  症状:侵权、压迫
  1、1)【1】内部侵权与外部侵权都应获得司法的救济,这是必须遵循的基本法理。没有内部行政立法的健全,外部执法公正也无从谈起。【2】公务员本身被行政机关侵权或被领导侵权,找上级打官司,代价常大于受到侵害的利益,这种虚设的救济制度,有还不如没有,行政监察的低效、软弱是被实践反复证明了的。2)【1】上级违法下级有权不执行命令,下级只有相对服从上级的义务,而不是绝对服从。【2】{1}现实中,依法办事往往远不如服从权力来的高效和顺利,对人民负责远不如对上级负责来的容易,最后的结果常常是没有掌权者真正对人民负责。{2}『1』这也是为什么我们的现实中所谓的公仆成为民众老爷的重要根源所在吧?『2』这与内部行政侵权没有引起法律的足够注意,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没有完善的司法救济制度关系也很大吧?
  2、1)【1】我们的依法行政的发展何时与社会的发展同步?行政机关内部建设如何才能加强?为民服务何时变为执政者的法律义务?普通民众又何时会相信政府的执法呢?【2】{1}司法的权威何时在国家机关内部建立起来,是当代行政法制建设不容回避的问题。{2}这说起来也是可笑的事情,恐怕也是中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巨大困惑。2){1}国家利益、社会公益是个体化私益的集合,私益与公益不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从根本上说,没有私益就没有公益。代表公益、私益关系平衡的宪法是静态的,行政法是动态的宪法,没有健全的行政法,宪法寸步难行。{2}而法治要求依法行政首先是限官,其次才是限民,以保持官民之间的一种平衡关系。所以,依法行政是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之一。3)滥用行政权力,破坏了政府的威信,破坏了法律,破坏了公民的法治信仰,最终破坏了民众的自由幸福的生活。4)若坚持依法行政,首先是要确立司法独立,国家机关的权力对等、地位平等、在宪法中没有绝对至上的法治主体,司法不独立,没有司法的权威,就不会有法律的权威,也就不会有彻底的依法行政;其次,依法行政决不可把人看作物,可以量化管理,但不可走向极端,必须尊重每个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个人)的特殊性,重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心理、必须是人性化管理;第三,必须严格限制行政立法权,行政立法限于执法的程序问题,而关于公民实体利益的问题只能由立法机关进行立法。对行政立法的立法监督、司法审查是必要的;第四,必须严格限定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严格的内部责任制;第五,非领导职公务员享有独立职权,职权法定,各负其责,是法制的必然要求。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地位、权力保障是依法行政的关键;第六,依法行政要求行政相对方与行政管理者地位平等,权利对等。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实施法外管理,则公民有拒绝接受管理权,行政专横、压迫行政管理相对方是反法治原则的作为,对这种不法的政府管理,民众当然有权对抗;最后,健全的行政法治内部应制约滥用权力实践的发生,使行政复议及时处理,加强行政监察,积极防范,而不是事后的追究责任或补偿,补偿往往于事无补。同时,健全行政侵权司法救济程序,受到侵权者必须可以得到司法的最终救济。
  3、1)【1】传统体制造就大量不健康的双重人格的官吏,而不是心地善良、单纯、执法公正的公仆。【2】为官者为了所谓的政绩,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祸害百姓,其实是为了谋取私利,这是违法乱纪,谈什么功劳?【3】而实事求是、敢做敢当、求真务实者遭殃,顺从唯上者平步青云、升官发财。2)【1】{1}人治国家需要人才,但完全包容庸才。{2}中国的政治体制从古至今,始终包容大量的庸才,甚至使高素质的人才毁于体制内,人才往往不但发挥不了作用,反而可以祸国殃民,这种体制的弊病在体制内是无法根除的。【2】法治社会需要人才,而且本质上是不包容庸才的。3)【1】法治的社会,守法是执政者的第一义务,依法办事就是为全体公民服务,否则,执政者立即走向反法治的道路。【2】压迫民众,侵犯人权等等行为严重背离依法行政的本质要求,绝不应是执政者的行为,就丧失了执政权力的基础,背离了执政的目的,不会为民众授权,国家机关也永不应再用这样的公务员。
  4、1)【1】上级选拔领导的人治化制度可以造就良好的政府吗?能带来公平和高效率吗?没有竞争机制的用人制度可以造就优秀的法治人才吗?【2】实践反复证明,人治化的组织选拔人才不能造就优秀的治国的法治人才,带来的是许许多多的不公和行政工作的低效,甚至腐败。【3】在这种体制内,人际关系远比品德、能力重要,完全遵循着武大郎开店定律,是把人才变为垃圾的制度。2)【1】没有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没有依法治吏,没有责任追究,实在难谈法治,难谈依法行政。【2】依法行政无疑需要大量优秀的法律人才,只有优秀的法律人才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使法治精神、宪法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断变为具体的现实。【3】依法行政,应该让行政机关内部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失去效力,公务员必须及时轮岗、下岗,交流,而且要打破铁饭碗和公务员终身制。【4】依法行政最有效的机制就是人事组织法的彻底改革,不仅要有公正、平等的竞争性实体性规定,还要公正、平等的程序性规定。现在的组织选拔制度完全是人治的方式,是特权制度,弊端丛生,是不公正的、不平等的、缺乏有效监督的制度。3)个体与个体之间相互的制约,才需要道德和人权保障;人民有对抗的权利,才使人民与公仆相互制约,才需要民主的制度;公仆有统治、管理的权力,才需要行政法制,规范公仆的行为,使其为民服务,效忠国家。4)法制是中立的,法律不应仅仅是执政者的工具,还是为全体公民服务的所必须应当遵循的规律。
  5、1){1}依法行政坚决反对以政策治国,执政者的政策必须在宪法与法律之间活动,法外无政治。执政者的意志必须转化为可行的法律才能施行,政策不得违背宪法原则,不得违背法治精神,不得侵犯人权、不得压服民众。{2}而政策失误往往没有具体的责任人,一切政策若要实行,都必须接受立法、司法的监督制约。{3}否则,就会有无法无天的政策而得不到制约、限制。2)一句话,依法行政要求政治法治化,反对政治人治化、自由化。
  6、政府可以享有行政立法权,政府只有依法办事的权力,没有任何法外特权,政府行政立法必须经过授权、必须严格按程序法办事。
  三、阿Q式人大机关
  ——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问题
  症状:虚伪、无能
  现象——
  之一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之二 人大的法律职权: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由其产生的其它国家机关的工作,享有最高监督权。
  之三 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主要是党的政治领导、组织领导、思想领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工作中党的领导表现在人大代表自觉接受党的方针、政策,制定出法律、做出决定并加以贯彻执行。之四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一、反思的依据现实法与自然法完全可以统一,人治本质上还在法治的范畴内,也可以说是法治的低级阶段。试图找到一种永恒的最佳治理方式,寻求一种不同时间、地点到处都能适用而且都有效的社会治理方式是不可能的,一个社会的最佳治理方式必须是适应该社会发展需要,必须是为人们社会生活所需要的,更重要的是要将主观性法与客观性法统一起来,从而,最充分实现人的自由、最充分的保障人权、最大限度的维护社会的和谐及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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