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掌权者和人民意志都不代表真理,关键是要将真理与权力、暴力分开。2)没有永远正确的科学理论、没有无条件的绝对真理,真理往往在少数人手里,这与民主的多数人决定恰好抵触。
4、1)【1】在个体问题上,自由、自治是首要的原则,人权只为自我而存在,是私利的维护而需要,但在社会公共问题上,民主是为维护人权和特殊性而设的制度,是否决性的,民主是必要的手段。【2】民主绝不可演变为多数人的暴力,必须制约于社会公德、中立的法律。2)社会公德是民主的基本前提,法制是表达社会真理最理性的方式,是协调公私关系的有效形式,对维护公益具有决定性的意义。3)【1】民主、法制都是形式,正义、真理、进步才是标准。同时,人权的维护是不可逾越的底线。【2】{1}生命权的绝对性告诉我们,在其他一切价值面前,生命权是第一位的,绝对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2}法律的救济是不充分的,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这是千古真理。{3}当不团结、对抗是为了反对不民主、反对压迫时,可以破坏法制。不讲无原则团结、和平,不把法律绝对化。{4}当公民基本人权被剥夺而得不到及时救济时,公民有权造反。造反是民主权力,是人权,造反有理,造反合法,是公民的自救权利,是民众的正当防卫方式。{5}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主人,公民造反的权利是法治实现的保障,造反是民主权利的最高表现形式,造反法是民主的最高法,所以,造反也是自然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法治社会应宽容造反行为,打破统治者的神圣性、欺骗性,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真实表现。
5、1)【1】在法治社会民主是工具,手段,形式,如何更好的应用法律,尊重民意,监督权力是民主的重要内容。【2】民主的程序与民主的内容同样重要,缺乏真实有效的民主程序的民主是虚假的民主。2)谁自以为代表人民的利益而不重视民主程序的真实性,谁就是在蔑视法治,破坏法治,这种政治活动必然是欺世盗名或反民主的野蛮政治。
6、1)【1】人民主权真实含义应当是尊重每一个人的权利,而不是多数人或少数人民代表决定一切。【2】谁拥有真理谁就享有权力,这是民主的应有之意,否则就是强权真理或政治野蛮。【3】服从法律真理而不是权力或金钱,让权力、地位与金钱在法律面前黯然失色,这就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2)铲除一切形式的特权,只有公平、平等的人权,这就是法治的使命。3)【1】公民的权利包括公开表达的宗教思想和言论的自由、享有财产及免受一切专横权力侵害的保障。【2】实际上公民享有的一些基本权利,比如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是不受制于任何政治议程中的投票结果的,公民拥有独立于任何社会政治权力之外的个人权利,任何侵犯这些权利的权力都会成为非法权力。3)由于人民作为一个整体并不能亲自行使自己的权力,他们必须把这种绝对的全体委托给少数人,但是,那些打着为人民谋利益旗号的政客,却相信的是暴力哲学,即多数人的力量大于少数人的力量这一原始经验,是胜者为王,败者为寇的古代家天下哲学,这与军事支持的霸道哲学一致,不是法治的精神体现。
7、1)【1】存在一种民主主义者对人性邪恶性的看法,他们认为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反对“先定约束”,总是试图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以致实现直接民主,而没有想到去限制人民的权力。【2】实际上,这种不受限制的民主是非常危险的。2)民主需要法制,法制也需要民主,民主与法制之间可以相互吸收、相互借鉴、相互补充。民主的正常运转需要法制为它提供“规则”,在法制缺失的情况下建立民主政治是不可想象的,束缚人民的手脚是为了保护人民的手脚,法制对民主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缺失法制的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与“多数人的暴政”无异,因此,法制必须对民主进行一定的制约。3)如果法制不对民主进行一定的规约,那么不受限制的民主必将导致自我毁灭。
五、保护私有财产是法治社会的基础
1、1)公有制剥夺了个体独立的经济基础,只有国家是真正独立、自由的法人,掌权者因而显得特别重要、伟大,有权者从而千方百计想使手中的权力私有化、神化、秘密化,随之带来的是权力的膨胀、不受监督、腐化,变异,变成压迫民众、欺骗民众、阻碍社会进步的少数人手中的特权,所以,公有制是家天下的变种。2)【1】公有制建立在虚假的前提上——物质财富可以无限丰富,财富可以按需分配,劳动是人类的自由活动,在达到这一目标前,人人都要无私奉献,只是为了美好虚幻的未来,完全没有现实性的假说。【2】实际上不能自主、无自由的人怎么可能踏入人间天堂?
2、1)【1】在私有权保障的前提下,才有现实的、自主的人权可言,才会极大促进物质财富的增长。【2】私有制从实际出发,自由因此变得实在可行,为人权的带来基本的物质前提,这正是法治的基础。2)私有财产的法定性使每个有财产的人都有坚实的物质基础,有了经济差别、社会分工、独立自由的经济主体,这样,人们才容易形成共同理念、信仰、理想,才有公民的共同需要、理想、信念,而不是反之如是。
3、1)【1】{1}社会的不公正不在于所有制形式,而在于制造所有制的制度和机会是否均等、公平、平等。{2}公有必须私营;私有也要公营;不在于剥削是否合理,而在于剥削的方式、程度是否受限。【2】生产资料私有制为个人剥削他人劳动提供了有力条件,公有制则为集体剥削他人劳动提供了理由。【3】个人不能剥削多数人,多数人可以剥削少数人,这是暴力哲学,不符合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2)【1】私有制主体不代表由前者专政,公有制主体也不代表无产者专政。【2】国家不是哪一个阶级的,不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而是为国民服务的工具。【3】不管谁执政,都应公平的为各阶级、阶层的全体国民服务,执政者必应致力于公益。3)生产资料公有还是私有并不能决定产品分配的形式和劳动者的地位,资本主义的经济垄断、两极分化,经济危机都是可以克服的矛盾,不是与生俱来的,法治化是减少和预防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社会化大生产需要的是法制而非公有制。
4、1)【1】所有制是否合理取决于是否与生产力相协调,是否促进社会的普遍富裕,而不会是人人均富的社会。【2】{1}私有制本身并不是绝对不合理的制度,正如公有制也不是天生绝对合理、优越。{2}资本主义的经济垄断、两极分化,经济危机都是可以克服的矛盾,不是与生俱来的,法治化是减少和预防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2)公有制与经济垄断一样是经济发展的枷锁,反对暴富,反对赤贫,反对均贫富,实现社会的公正。3)【1】权力要与财富分离,经济要求自由公平的竞争。【2】公有制导致权钱不分,导致经济由执政者垄断,适用范围是十分有限的,私有制具有更大的适用性、公平性。4)本质上说,公、私所有制同样优越,各有其适用范围,可以并存、转化。5)【1】私有制本是要求个体的经济独立性,是对封建公有制的反对,同样是所谓国有制的反对。【2】私有制带来自由竞争,带来机会的均等性,带来经济的活力,带来经济的自主,使资本家与劳动者公平交易。【3】私有制使人人利己不得损人,使人人权利平等,使人为自己负责,从而普遍提升人的道德素质。6)社会所有制只是要求投资者必须是劳动者,而不是社会主义的虚假的按劳分配、平均主义,计划经济、权力经济不但无益于经济的发展,也毫无公正性可言。
5、1)公有制经济制度下的虚假的按劳分配、平均主义、计划经济、权力经济不但无益于经济的发展,也毫无公正性可言,其落后、腐败、不公远胜于私有制经济带来的的弊端。2)【1】资本家和工人是一体化的产物,分工不同,分配方式有别,这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符合法的精神。【2】{1}我们反对天生的资本家,但不应反对凭借劳动致富的资本家。{2}我们反对压迫,但不反对合理剥削,合法致富。{3}『1』公平的机会,公平的分配,而不是平均分配。不可能人人地位相同,只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人的能力有大小、努力程度不同,不可能占有同样的劳动果实。3)【1】{1}所有制决定分配论是唯物主义决定论的观点,所有制是形式,分配的公平取决于地位、能力、分工,这种差别不是天定的而是人的努力的结果。{2}多劳多得,救济弱者。{3}不可能完全达到共同富裕,贫富差别是永恒的事实。{4}所以,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不存在谁优越的问题,所有制决定论是片面的。【2】人与人的平等比所有制更加重要,独立自主的人越多,这个国家才会更加兴旺发达,社会才会更加进步文明和谐。
6、1)【1】公有制、私有制,计划经济、市场经济都是经济存在、运作的方式,不存在绝对优劣的问题,适用条件不同而已,任一方式的极端化发展都会给社会带来灾难。【2】经济本性是分工自利的活动,经济主体必须要公平竞争,计划经济不能成为国家经济的绝对主导模式,这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2)【1】{1}公有制、私有制都存在一个限制问题,在合理范围内都是有效、正确的方式,公有不可私营,私有不可控权、公营。{2}私有制的膨胀才是可怕的,正如公有制的无私一样可怕。【2】{1}发展经济的目标应当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效益与公平兼顾。{2}法律公正、科学效益、政治统一的结合可以衡平公、私所有制的关系。3)【1】经济制度是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政治制度是可选择的一样,经济制度也没有绝对的模式。【2】公有制要求较多的计划经济形式,私有制需要较多的市场经济形式,但无论私有制、公有制还是混合所有制等等其他一切形式,只要符合主体的意志,促进生产力的发展,都是可取的。4)【1】人性的复杂化不可忽视,人性善的单纯化假设是虚假的主观愿望而已,不存在绝对优越的经济制度。【2】{1}经济活动要民主,要法制、要道德规范,垄断经济或经济主体单一化,都是反社会化的,不法的。{2}应反对经济垄断导致的两极分化,反对公有制下的平均主义,这两种极端都是破坏经济发展的行为。
六、建立国际联合政府是法治社会的发展方向
1、1)【1】国家既是抽象的又是具体的,任何个人、政党、政府都代表不了国家意志、或国家权力。谁都不能把自己的意志等同于国家意志而强加于人。【2】国家本身是理性化的产物,是中性的,人群的秩序需要国家,统治管理国家的代表与被统治被管理的民众之间的矛盾调和凭借的是国家理念。2)【1】国家是独立自主自由的,具有永恒性,国家不存在,人类文明也就结束了。【2】文明社会的发展极限将与道德社会等价,不断走向精神文明。3)国际法的建立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基本标志,使一个国家兴旺发达而破坏另一个国家生存发展的法制不是进步的法制,阻碍社会的整体进步,是不合国际法的。4)【1】阶级国家会消亡,但作为社会工具的中立国家具有不朽性,国家不是阶级斗争的产物,而是在是人类理性的创造。【2】不存在不朽的社会制度和国家,不存在绝对优越的社会制度和国家。
2、1)【1】国家既然不是私有物,那么就不能是阶级压迫的工具,国家是公有的,则国家的主人就是全体公民,少数人压迫多数人和多数人压迫少数人一样都是不法的。【2】国家起源于私有制,但发展方向是社会化、公有制,家天下必然让位于公天下,阶级压迫必然让位于阶级合作、公民自治,这同样是社会的进化。2)【1】国家不保证每一个人都富裕,但必须保障每一个人的基本生活条件。国家可以让富翁与平民共存,但不可造就乞丐。【2】{1}暴力国家、人治社会,阶级性是其本质,但文明国家,法治社会中立性是其本质。{2}一切国家都有义务保障每一个公民的自由的生存权、发展权、享受权。3)禁止杀人,战争只摧毁军事基地、设施、武器等的智力、财力、物力等的竞争是未来战争的趋势,是战争的理性化,人类社会只有相对的和平。4)【1】只要社会管理活动需要权力,国家就需要保持,国家与法同在,无法无国,无国无法。【2】社会分工不可能消除,人心不可能完全一样,需要不可能完全一样,但人人平等,必须尊重每一个人,这就需要法治。5)国家的本质是公共的,那么多数人的理性选择,不是唯一、最好的,但一定是较好的、可选的,符合各阶层公民的需要的选择,那么法治就是科学的选择。
3、1)【1】马里旦认为,{1}人的根本属性在与他的精神性,这是人与上帝相同之处,社会的目的是为了共同福利,这不仅是指物质生活,更重要的是参与上帝的精神生活,即过善的、具有美德的生活。{2}他还说,『1』社会目的的主要价值观在与发展人的人格和自主性或自由。『2』文明的根本特点在于尊重人的尊严。『3』人对社会而言不仅是从属关系,而是高于政治社会。政治社会是一个整体,国家仅仅是整体的一部分,尽管它是所有组成部分中最高的部分。『4』当国家不能维持和平和取得自足时,就必须建立世界政府。当世界上各民族为了共同的任务,而不仅仅是为了防止战争,愿意生活在一起时,便是世界政府建立之时。【2】随着道德的进步,法律就减弱其作用的范围程度,但永远不可能使全人类达到同样的道德水准,否则,人类社会也就解体了。【3】法与社会同在,法治精神不朽,此信念是不可动摇的。【4】人与人、人与自然的斗争是不会消失的,法庭一万年都要,则国家一万年都存在,但此时的国家是本质上的国家,即人类联合政府。2)既然封闭国家不能自立于世界,那么国家之间的矛盾是应当可以调和的,相对和平观如是观之。
4、1)【1】国际组织是高于国家之上的人类统一社会的象征,未来科技的发展、文明理性的发展、道德的统一需要这样。【2】国际组织、国家、民族、集体、个人具有平等性,人类的和谐,要从现实出发合乎理性。【3】{1}人类社会的自由和解放需要国际联合政府的存在,它不是各个主权国家的灭亡,而是平等的让渡部分主权。{2}个人、民族、国家的独立性都是相对的,都有可能消亡,但人类精神不朽,国际联合政府是人类社会的最高组织形态。2)国际联合政府、国家、民族、集体、个人具有平等性,而国际联合政府是人类社会理性的高级形式,所以国际法优先,这是迈向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5、人不能胜天,还有未知的世界,或然的灾难等等,永恒的太平盛世是幻想。所以,法治社会的最高宣言是,珍惜并追求自由和平等是人类平等的权利,任何人(个体、民族、集团、国家等)都有权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专制、压迫、不公正和暴政,并为追求和平统一的人类联合世界而努力!
第三节 关于中国政体的三个案例分析
一 、奴性的司法机关
——关于司法独立问题
症状:腐败、不公
如果说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那么,确立法院是解决法律问题的最高权威才是司法独立的标志,而且司法机关还有权撤销政治机构制定的不法的法令。在中国,即使最高人民法院也仅仅是解决法律问题,因此我们通常习惯于将法院理解为执法机关,而政治问题则由党委、人大和政协等进行解决。显然,在我们国家里政治的权威是高于司法的权威的。中国
宪法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
宪法解释权应当改变为司法机关解释
宪法,正因此,为了使政治活动充分合法化,为了使司法活动客观化、中立化,为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人权切实得到保障,必须走司法独立的法治道路。
独立、正确运用法律裁判,实现司法公正是对司法机关活动最本质的要求。所以,司法机关在此指狭义的司法机关,即法院。
(一)正确理解司法独立
在我国,司法独立是指在国家非政治化的前提下,
宪法至上,法律权威,司法机关的权力独立,即独立于人大、政府、党委、政协等所有政治权力机关及其他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职权独立,法官责任自负。
1、1)【1】执政党、政府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如何看待?在法治视域中,二者只能是促进积极司法,努力体现社会公德、普遍民主与科学法制的统一。【2】政治问题要法律化,而不是法律问题政治化。2)司法机关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权威机关,之所以是权力,是因为其强制性终端需要暴力的支持,但是,司法过程本身毫无暴力性,而是文明、理性、科学的表达社会真理的过程,只能是平等对待政府和公民,应当是“官民平等”的维护者。3){1}事实上,司法的权威无疑还必须要建立在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中,因为法院从来不会和人民的愿望顽强作对,司法机关才是真正是沟通社会、民众的枢纽。{2}司法活动必须不受任何权力的指挥,必须不受任何政治组织权力者领导的,只服从法律是其唯一必守的强制规则,所以,法官不是国家公务员,法官就是法官,不是政治活动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