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只是一个方面,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共同体不仅出于安全考虑,同时更应该针对共同的优良生活。因此从希腊罗马到近现代的英美国家,对于国家或共同体这种社会组织,经常使用的是这一个词:commonwealth,即共同的福利和幸福。
亚里士多德说,但是在主奴关系的统治之外,还有一类自由人对自由人之间的统治,被统治者与统治者的出身相同。这类治理的方式就是我们所谓城邦政治家的治理体系(宪政);在这种体系中,统治者就必须先行研究受命和服从的品德,…(‘惟有起于民间,才能擅长治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品德虽属相异,但是好公民必须修习这两方面的才识,他应该懂得作为统治者,怎样治理自由的人们,而作为自由人之一又必须知道如何接受他人的统治—这就是一个好公民的品德。[23]
可见,亚里士多德划分宪政与“变态政体”的标准,是究竟是自由人对自由人的统治,还是专制的统治(以主人管理其奴隶的方式施行统治)。亚里士多德说,主奴管理的方式并不意味着主人就不重视奴隶的利益,相反,主人一定会在一定程度上关注奴隶的利益,而且,当奴隶死亡时,主人就会丧失最重要的利益。
虽然奴仆同样关心自己的利益,但是奴仆绝对不会如主人那样关心那个共同体的利益。西塞罗说,罗马的宪制较其他的宪制更为优越的地方在于,其他的宪制都是由一个人制定的,而雅典的宪制是由许多人甚至许多代人共同制定的,而不依靠某一两个天才。认为,自由的宪制具有稳定性的效果。在由“主人”,或者说主体性的公民所组成的这种共同体中,公民不仅希望并能够获得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安全保证,他还对共同的福利和幸福有着确定的利益,因为作为主人,共同体的利益就是自己的利益。至少,作为主人,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使自己的这些利益和通过劳动获得幸福的权利恒久确定,他就会对共同体生活具有较奴仆更多的利益,对规则化的稳定的共同体生活具有深刻的利益。具有这种深刻的利益的“主人”的人数在国家中的比例,与这个国家的恒久的稳定性成正比。当“主人”的共同体与国家重合的时候,它就产生出一种具有稳定性的共同的优良生活,commonwealth。
共同体的宪政与主体性的公民之间具有这样一层功利关系,即当共同体的目的是保护作为“主人”的共同体的成员的利益的时候,共同体本身就具有了来自每一个成员的支持、拥戴和捍卫,就具有了坚固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因为它的存在,与每一个成员的利益息息相关。[24]
五、共同体的合法性
关于共同体的合法性,道理很简单,无需深奥的理论。如果猪代表了我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而别人抢走了我的猪,我所在的共同体不加干预,或者干脆就是我所在的共同体直接抢走了我的猪而不加合理补偿,那么我就有理由不再对这个共同体具有归属感和爱,在一些情况下,我甚至会愤起反抗这个未履行职责或者侵害我的共同体。当每个人的猪都可能被抢走,就会产生这样一种状况,就是每个人都有理由不再对共同体具有归属感和爱,甚至会愤起反抗这个未履行职责或者侵害我们的共同体。在这样一种状况下,共同体就不复存在了。枪支、愚弄和柏林墙固然可以暂时阻挡这种共同体的崩溃,但却无法从根本上避免这种崩溃。
贡斯当认为,财产权并非什么特别神圣的东西,它与一般的自然权利是有区别的,应处于社会的管辖之下。但是财产权与人类生活的其他方面密切相关,其中一些方面根本不属于集体管辖的范围,另一些只在有限的程度上属于它。贡斯当说,“针对财产的专横权力,很快就会产生针对人的专横权力。”首先,因为专横权力有传染性;其次,因为对财产的侵犯必定会激起反抗,权力则会粗暴虐待进行反抗的被压迫者,而且,因为权力已经选定要夺走他的财产,结果就会导致侵犯他的自由。“蔑视人们的财产权将迅速导致蔑视人们的安全与生命。”贡斯当举了一个功利主义的例子:“我只想指出,采取这样的措施,政府将会大大地得不偿失。路易十四在他的回忆录中写道,‘国王是绝对的君主,自然享有完全的自由去处理其臣民的一切财产。’但是,当国王自认为是臣民所拥有财产的绝对主人时,臣民们要么会藏匿他们的所有,要么会为它而斗争。如果他们把它藏起来,那对农业、商业、工业及各方面的繁荣都是严重的损失。如果他们把它滥用在轻浮粗陋的非生产性享乐中,那又说明他们已全然不顾它的有益用途。没有安全感,经济会成为诈骗,节制会变成轻率。当一切东西都可能被夺走的时候,人们会尽可能地消耗,以增加从掠夺下抢救一些东西的机会。再者,当一切都可能被夺走的时候,人们也必须尽可能地消耗,因为一切被消耗掉的东西就等于是从专横权力手中夺回来的东西。路易十四以为他正在表达一个非常有利于国王财富的观点。恰恰相反,他正在说的东西注定会毁掉国王,还有他们的人民。”[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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