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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留置财产的范围

  由此可见,牵连关系的概念过于模糊,范围不确定,法律适用中容易产生分歧。因此,我国《物权法》没有采用牵连关系的概念,而是明确规定,留置财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采取了留置财产与债权之间的直接关联模式,对牵连关系的构成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同时,由于在商业实践中,企业之间相互交易频繁,追求交易效率,讲究商业信用,如果严格要求留置财产必须与债权的发生具有同一法律关系,则有悖交易迅捷和交易安全原则,因此,我国《物权法》同时规定,企业之间留置的财产可以不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法律规定不得留置或当事人明确不得留置的物不能作为留置财产
  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由此可见:第一,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属于留置财产的范围。法律对“不得留置”的特别规定是充分考量各方权利义务之后所作利益衡平的结果。留置权为费用性担保权,法律将其界定为物权,不仅允许其优先于债权而受偿,而且允许其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而受偿,自有其公共政策考量。如果法律针对某一特定情形,明定“不得留置”,也有其公共政策考量,应当得到当事人的尊重。第二,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属于留置财产的范围。法律虽然规定了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可以成立留置权,但并没有规定债权人在留置权成立后必然行使留置权,若当事人已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留置权成立时债权人就不能留置该财产。我国《合同法》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第三百八十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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