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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之“优化”——由“邱兴华案”谈起


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46页。

余叔通、谢朝华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汪建成著:《理想与现实——刑事证据理论的新探索》,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8页。

黄风译:《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1994年版。

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特殊情形是指《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29条第2款第(3)项规定,内容为:将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安置到医疗住院机构或精神病住院机构分别进行法医学鉴定或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苏南桓著:《刑事诉讼法与你(四版)》,台湾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377页。

黄朝义著:《刑事证据法研究(二版)》,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215-216页。

在我国台湾地区,法院为发现真实,可以依职权调查证据,但对于公平正义之维护或对被告之利益有重大关系事项,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法院“对于公平正义之维护或对被告之利益有重大关系事项”负有澄清义务,所以须依职权调查。参见林钰雄著:《刑事诉讼法(上册 总论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0页。

林钰雄著:《刑事诉讼法(上册 总论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98页。

[美]格莱姆(Michael H.Graham)著:《联邦证据法(影印版)》,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78页。

王威:“死刑犯精神病鉴定宜为法定程序”,载《中国青年报》2006年12月16日。

据统计,全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仅为30%,而北京更低,不足10%,参见黄秀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不足一成”,载《北京日报》2005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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