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近代西方人权观
1、“天赋人权”
1)洛克将自然法的内容归结为:人们都有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如果谁的权利受到侵犯,谁就有报复、惩罚和反抗他人的权利。这些为自然法所规定的权利,就是所谓“自然权利”。概括起来有:【1】平等权。人人生来平等,没有任何人具有高出他人的权利,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2】自由权。人人自由地处置自己的人身、财产和以自己的意志去做不损害他人的任何事情。【3】生存权。每个人都有不可剥夺的保护自己生命的权利。【4】财产权。这是自然权利的核心内容。2)在自然权利中,洛克强调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它与生存权同样重要,因为人要想生存,就得有维持生存的生活资料。这些自然权利,就是启蒙思想家们所说的“天赋人权。”
2、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
1)斯宾诺莎说:“我既已身所显示的天意赋予每个人以自由,我进而证明此自由权可以,并且应当,交给国家与行政当局而无危险。否则,事实上,和平就要受到威胁,社会也蒙其危害。为证明我的论点,我从个人的天赋的权利出发,个人的天赋权利是与和个人的欲望和力量同其扩大的。我尚有一出发点,即任何人不应别人让他怎样就怎样,他是自己自由权的监护人,我指出我们只能把此等权利转交给我们索韦托保护我们的人,他们除了有保护我们的义务外,还有安排我们的生活的权利。所以我就推断,统治者所享有的权利只能以他的权力之大小为限。他们是正义与自由的唯一监护人。凡有事端人民都应遵统治者的命令而行。话虽如此,既是人都不能完全放弃他自慰的能力已自毁,我断言人的天赋权利都不能绝对为人所剥夺,而人民由于默认或公约,保留几许权利,此住权利若被剥夺,必大有害于国家。”2)斯宾诺莎断言:“人性的一条普遍规律是,凡人段位有利的,它比不会等闲视之,除非是希望获得跟大的好处,或是出于害怕更大的祸患;人也不会忍受祸患,除非是为避免更大的祸患,或获得更大的好处。也就是说,人人会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我说人权衡取其大,权衡取其轻,是有深意的,因为这不一定说他判断的准确,这条规律是深入人心,应该列为永恒的真理与公理之一。”3)斯宾诺莎还认为:“政治目的决不是把人从有理性的动物变成牲畜傀儡,而是使人有保障的发展他们的身心,没有拘束地运用他们的理智;既不表示憎恨、愤怒或欺骗,也不用嫉妒、不公正的眼加以监视,实在说来,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
3、公民权利以天赋权利为基础
潘恩指出,1)根据每个人生下来在权利方面就和他同时代人平等的原则,每一代同它牵到人在权利上都是平等的。“任何一部创世史,不管它们对于某些特定事物的见解或信仰如何不同,但在确认人类的一致性这一点上则是一致的。我的意思是说,所有的人都处于同一地位,因此,所有的人生来就是平等的,并具有平等的天赋权利”。在社会中,人权是不可分割和转让的,是不可消灭的,而只能代代相传,而且任何一代都无权打破和切断这个传统。如果现存的一代或任何一代沦为奴隶,这并不能缩小下一代获得自由的权利,错误的东西不能具有合法的传统。天赋权利是人在生存方面所具有的权利,其中包括所有智能上的权利,或是思想上的权利,还包括所有那些不妨害别人的天赋权利而又为个人自己谋求安乐的权利。个人既充分具有这些天赋权利,又有充分行使这种权利的能力。公民权利是指人作为社会一分子所具有的权利。这种权利十一个人原有的天赋权利作为基础的。尽管个人充分具有这种权利,但却缺乏行使他们的能力。所有这一类权利都是同安全和保护有关的权利,个人要行使这种权利,只有作为社会的一分子,同社会携手合作,才能满足自己的要求。公民权利是由人的各种天赋权利集合而成的。无论从公民权利的来源而言,或者从行使公民权利的能力而言,公民权利都是以天赋权利为基础的。2)一个人借助天赋权利,就有权判断自己的事物,但是如果他不具备明辨是非的能力,就不能很好地判断自己的事物,因而也就不能实现他的权利,所以他应把这种权利存入社会,并使社会权利处于优先地位。因为人们是作为社会权力的股东,从而有权支持股东。人要在社会中作为社会的一个成员,参加政治生活,才谈得上公民权利的运用和实现。3)潘恩深信人类应该是自由的,他认为,不仅应该宽容,而且要确认意见的分歧是由易而又具有创造性的,并且要求给所有的人以平等的权利,而不论他们的意见如何分歧,国家可以有权对某些行为加以惩罚,但任何情况下都绝对无权迫害或处罚不同意见。一个人喜欢有什么见解,这是他的天赋权利,而公民权或国家授予的权利决不能废除这些天赋权利,因为公民权或国家授予的权利只能从天赋权利中产生。
4、人权旨在促进共同福利
马里旦认为,人权的哲学基础是自然法。自然法不仅规定我们的基本义务,而且确认一些权利。认识权利主体,这是因为人具有人格,他不仅是取得目的的手段,而且自身就是目的,并且应该作为目的来对待。有些权利,像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道德生活完美的权利,属于自然权利。自然权利是不可剥夺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权利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因为人权旨在促进共同福利,因此是否应该对这些权利加以限制也要有这一目的来判断。
第二节 天赋民权
中西方历史上都产生过重视人民权利的自然法,可以称之为“天赋民权”,不过传统中国的民权思想比西方产生的早且中国人更加侧重民权问题;西方却将民权思想更加理性化、科学化了。
一、中国的民权观
1、民贵君轻
孟子认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他将仁义原则置于君臣、君民的从属关系之上,要求限制君权、反对专制。
2、官无常贵,民无终贱
1)【1】墨子认为,使劳动人民免于盘剥残害而获得生存的权利,是法律的首要职责。他一方面借“天志”论证劳动者生存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即“人无长幼、贵贱,皆天下之臣也”,因而“天”对于每个人都“兼而爱之,兼而利之”,不准“相恶相贱”。另一方面,又明确提出“赖其力者生,不赖其力者不生”,认为劳动是人类生存之本,是物质财富的来源。【2】墨子认为,法律应保障“义”,惩罚“不义”。“义,利也”,财产是主要的物质利益。“不义”,主要也是“亏人自利”,“不与其劳,获其实,已非其所有取之故。”可见,他认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坚决反对非法占有别人的劳动果实。2)【1】墨子坚决反对贵族专政,要求“农工肆之人”有参与政治的权利,还提出“官无常贵,民无终贱”的口号。【2】他指出:“不义不富,不义不贵,不义不亲,不义不近”,以及“举义不避贫贱”、“举义不避疏”、“举义不避远”。
3、“大公”之法
王夫之认为,法律为“公”为“民”,是千古立法的“精意”之所在;以“大公”之法取代“大私”之法,是法制发展的必然趋势。在他看来,虽然君主位尊权重,但其个人的意图仅仅是“一人之义”,属于“私”的范畴,今世君主的一支是从当时的形势出发提出的,那也只是“一时之义”,也没有脱离“私”的范畴。只有体现大多数人的利益,即“天下之大公”才是真正的“公”,才能作为立法的宗旨。
4、君主是天子的大害的君民平等论
黄宗羲认为,1)“有生之初,人各自私也,人各自利也”,并没有君主,也没有法令。但到后来,由于个人只顾个人,“天下有公利”而无人兴办,“有公害”无人除掉,于是才产生“使天下受其利”、“释其害”的“人主”。2)君主是“天下之大害”,“天下之法”要为民除害,就应该严禁任何为专制君主谋私利的行为。法律与国家政权一样,“为天下,非为君也;为万民,非为一姓也”,因此应该将“以天下为主,君为客”作为立法的最高原则,必须以“万民忧乐”为宗旨。3)所有的人都有平等的权利,不但在经济、司法方面是平等的,而且不论出生、职业、民族、也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主张统治者都应忠实地为天下人民效劳;主张所有的管理都是人民的公仆;主张人民有权起来反对以致推翻那些只顾自己而残害人民的的暴君。
5、天下一家
洪秀全主张,“人无私财”,“天下为公”。他认为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天下有无相恤,患难相救,门不闭户,道不拾遗,男女别途,举贤上德”的大同社会,建立一个“天下一家,共享太平”的新世界。他主张妇女解放,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宣称人间的一切人都是上帝的儿女、子孙。
6、去“九界”,到达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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