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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概念的法律内涵辨析

  射幸合同的主要特征是,射幸合同确定的利益并不必然发生。这种不确定性使得此类合同的缔结染上了某些“赌博”的色彩。因此,法官或者仲裁员不能以其不违反等价有偿原则为由判定此类合同无效,也不能以其构成显失公平为由允许一方当事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典型的射幸合同是保险合同尤其是财产保险合同。投保人以支付一笔金钱(即保险费)为代价,买到一个在将来出险时获得保险金赔偿的机会。在保险期间,如发生保险标的损失,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就可以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赔偿金额(保险金),此时的保险金往往大大超出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反之,如无保险事故发生,则作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投保人只付保险费而无任何收入(人寿保险例外)。
  彩票作为彩民与彩票发行机构之间的合同关系也属射幸合同范畴。换言之,彩民支付一定金额后,仅获得可能中奖的机会而已。彩民可能仅支付几十元甚或几元却可捧回几百万元大奖,也可能购买彩票金额高达数万却分文未获、颗粒无收。这都在情理之中。
  彩票合同的射幸性(机会性)取决于彩票中奖的偶然性。这种射幸性质只针对单个彩票合同而言。就其全部彩票合同的总体来看,彩民购买彩票支付的总金额与获奖总金额的比例关系可依据概率而计算。假定在特定彩票的发行活动中共有彩民1万人,这1万人中间肯定有人中奖,只不过中奖者有可能是张三、而不是李四而已。因此,从彩票发行整体情况看,有人中奖的现象不具有偶然性。
  五、彩票表彰的中奖权为期待权而非债权,更非所有权
  彩票表彰的权利可以称之为“中奖权”。何谓中奖权?是期待权?债权?抑或所有权?笔者认为,中奖权的性质可从抽象意义与具体意义两个层面上予以探讨。
  抽象的中奖权,指彩民基于彩票持有人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期待权。换言之,抽象的中奖权仅指获奖机会。博取中奖机会,进而取得奖品是彩民购买彩票的主要目的,也是彩票市场具有魅力的本质要求。不以中奖为目的的彩民,本来就不必成为彩民,而可直接向慈善或者公益组织捐款;不以向彩民分配奖品为宗旨的彩票也不可能、至少很难发行出去。因此,抽象的中奖权是彩民所享有的固有权,不容彩票发行文件予以剥夺或限制。当然,彩民在购买彩票后能否中奖,获奖几何,均为未知数,故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为一种期待权。
  彩民的期待权与彩票购买价款支付义务是彩票合同的主要内容。彩民购买彩票后,如果幸好中奖,固然可以请求依约定程序兑奖;倘若落榜,既不能请求返还购买彩票价款,更不能请求彩票发行机构或者销售机构支付利息。这是彩票持有人与债权持有人最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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