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3处罚客体——不当行为
体育纪律处罚是针对不当行为的。体育不当行为是指危害体育秩序,违反体育规则,应受惩罚的行为。
体育纪律处罚中不当行为可以分为“与体育有关的行为”和“与体育无关的行为”。“与体育有关的不当行为”包括:暴力(包括身体暴力和谩骂);犯规;比赛中的骚乱(煽动仇恨及暴力、挑拨公众、种族主义、弃赛);虚假注册;胁迫;伪造和作假;腐败;控制比赛;下注比赛;使用兴奋剂;不尊重团体的决定;不负责任的评论等。“与体育无关的行为”指体育组织由于维护体育形象的需要,对一些体育人发生在体育之外、与体育无关的不当行为也要进行处罚,运动员的私生活和场下行为(Off-field conduct)也可能伤害体育运动,此类行为包括酗酒、滋事、服用娱乐性药物(Recreation drugs)、骚扰女性、飚车、打架等不检点行为,另外,如果相对人触犯
刑法,只要是故意犯罪,不论是何罪名,体育组织一般都要对其进行纪律处罚。
体育是娱乐的一种,但是演艺等其他娱乐行业就没有类似的处罚权。为何体育组织可以对运动员提出较高的道德要求?其主要理论依据是诚实竞争理论和榜样理论,这两个理论合起来就是“挑战对手、吸引观众” 。为了实现公平竞争的目标,需要建立对所有竞争者都有约束力的纪律处罚机制。体育组织对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进行处罚,是因为服食兴奋剂会得到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体育组织对于赛中体育暴力的处罚,是因为公众需要安全有序的体育竞争。但对一些行为的处罚用公平竞争理论很难解释,譬如体育组织对运动员的私生活也加以约束,如运动员服食娱乐性药物,此行为与公平竞争无涉,这时就要用榜样理论来解释。运动员是公众的榜样。处罚服食娱乐性药物的原因是他们没有为公众提供良好的榜样。
4.1.4处罚的种类
体育纪律处罚的种类包括:(1)申诫罚,即影响相对人声誉、给相对人施加一定精神压力的处罚,主要有通报批评、警告两种;(2)财产罚,即剥夺一定财产或科以财产给付任务的处罚,主要是罚款;(3)能力罚,即取消或限制相对人某种能力或资格的处罚,主要有停赛、禁赛、禁止随队进入比赛场地工作、取消比赛资格、取消转会资格、降级、取消注册资格、撤销或降低技术等级、取消举办或承办比赛资格、扣分、判对方3:0获胜等。
4.1.5救济者
体育组织还为对处罚不服的相对人提供救济手段。救济包括两方面内容:一,通过规则设置救济途径,对于较重的处罚,无救济则不能设立;二,实施体育处罚,必须首先明确救济途径,并告知相对人救济的途径。相对人对处罚不服可以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诉,这种救济机构可以是内部的也可以是外部的,有的体育组织同时提供内外两种救济手段。如果提供内部救济,则在寻求外部救济前,应穷尽内部救济。内部救济的仲裁员虽然由体育组织指定,但身份相对独立。一些体育组织禁止将纠纷提交司法解决。
4.1.6规则
规则是体育纪律处罚的依据。竞技体育因其自身的特殊性,长期以来形成了独立的规则,这些规则是在竞技体育中形成的由各体育组织共同约定和遵守的行为准则。
在体育中,在最广泛意义上有4种不同层次的规则:(1)最基本的运动规则(Rules of the Game),如竞赛规则、裁判规则、违规处罚的规则。国际足球联合会公布的足球比赛规则,就是足球运动的最高行为准则,国际足联的任何一个国家会员或者地区会员、所有的球员、足球俱乐部、裁判员、教练员、足球官员等必须无条件遵守。(2)规程。体育活动中的工作程序,如体育工作计划、体育赛事日程安排、运动员选拔程序、比赛的分组、编组等。(3)管理法。是保障体育组织运转的规范性文件,如体育组织的章程、运动员身份和转会的有关规定等。(4)惯例。体育中还有一些规则是没有成文,但是在体育组织中被潜移默化、心照不宣地遵守的,这就是体育中的惯例,这些惯例是对成文规则的补充。
4.1.7程序
程序是指体育纪律处罚权运用时所必须遵循的时间、空间、步骤和方式,是运用权力的形式,是体育纪律处罚的保障。纪律处罚程序是体育行会为了更好地管理其所属的会员,保持其制定的规则执行的严肃性而进行的内部程序 。
4.2体育纪律处罚中的价值冲突与整合
价值冲突是法存在的前提条件之一,在任何一个社会中,价值冲突都是普遍存在的,而最根本的价值冲突就是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冲突 。在体育中,虽然从理论上说各方利益应是一致的,即体育项目得到持续发展,但是,各方都有不同的利益,公众要求得到公平、精彩、安全的比赛;个体要求自身权利得到保护,实现个体利益最大化;组织要求保持组织的权威性和参与者的信心,维持项目可持续发展。各方利益常常出现矛盾。对体育纪律处罚的挑战来自对不同利益的平衡——一边是体育组织对该运动的良好管理,一边是运动员的合法权益 。
由于体育的特殊性,体育纪律处罚要对相对人权利进行限制,其中一些权利是个体根本性的权利:体育组织可以对相对人私生活中的不当行为进行处罚;体育处罚的内容严格,常常给个体财产、声誉带来影响,甚至停止他们从业;体育组织禁止相对人将纠纷提交法院解决,只能在体育组织提供的救济方式下解决,运动员即使有异议也没有平等的讨价权利,因为对于运动员来说,为了参赛只能签下体育组织准备的所有表格。
但是,这些对相对人权利的限制是体育行业的特殊性决定的,也是体育良性发展所必须的,是在体育实践长期发展中探索出来的经验。体育组织常常会面临一个两难选择,即在保护运动员个体权利与维护体育的形象和良好的秩序间平衡。如果强调体育的社会价值,则应维护体育秩序与形象,满足公众对体育的需求;如果强调体育的个体价值,则应侧重保护体育相对人的权利。
体育纪律处罚中当不同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应如何取舍呢?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本位论”认为,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这一矛盾中,公共利益规定着该矛盾是对抗性矛盾还是非对抗性矛盾这一性质,在总量上也始终大大超过单个社会成员所具有的个人利益,因而是该矛盾的主要方面。个人利益始终应服从公共利益 。如果没有公共利益的调节,社会成员的利益将在相互冲突中被无谓地消耗,难以得到发展。如果整个体育行业因为兴奋剂、贿赂等丑闻失去了社会公信力,“皮之不存,毛之焉附”,整个行业的参与者的利益都会受到影响,因此,为了这一特殊行业的发展,个人利益和组织利益应服从于社会公共利益。体育的最大利益是公共利益,即公众得到公平、精彩、安全的比赛。在体育纪律处罚中,要始终坚持以保证公平竞争,促进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为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