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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物权法》,给业主的一道护身符——《物权法》与小区业主权利

  五、小区房屋的拆迁
  1、关于征收房屋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近年来,因房屋拆迁而引发的纠纷,如同农村征地一样,已成为各级政府十分头痛的问题,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对于征收问题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征收补偿两个方面。拆迁、征地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此次明确规定此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而相应的补偿标准也明确,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并且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然而,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因为无法作出明确的定义,因此并没有对它的范围作出规定,使得部分地方政府借此漏洞,滥用征收权力,侵害群众利益。对此,有待法律进一步作出规定,并在实际操作中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
  2、关于征用房屋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征用是国家强制使用单位、个人的财产,不必取得所有权人的同意。从本质上讲,这实际上是对私有财产的侵害,因此各国法律对征用的情况均作了严格限制。《物权法》规定,面对抢险、救灾等社会整体利益遭遇危机的紧急情况,集体和个人都有义务提供便利,这是各方利益博弈的结果。但同时也要明确,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如果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征用是政府行使行政权,不是民事关系,因此,《物权法》的规定仅从民事角度作了原则性规定。
  六、业主物权受到侵害的救济方法  
  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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