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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与“正当性”译词辨

  最后,在综合分析比较的基础上,笔者的意见是,当以“正当性”与“合法性”对译Legitimacy和Legality为宜。据高鸿钧先生在其著作《现代法治的出路》中分析,古语中,“正”、“当”二字通常分别使用,“正”的词义有“不高不下”、“不歪不斜”、“公平合理”等含义;“当”则有“对等”“适宜”“应该”等含义。“正”与“当”二字组成并列词“正当”,意指“相当相称”“正确适宜”等,例如,《易经·否》:“象曰:‘大人之吉,位正当也。’”,《与周参政书》(陈亮):“文章清古,议论正当”。“正当”一词的现代用法除了有沿用古义的方面,其新意是指,人们基于特定价值尺度对社会秩序、政治法律制度以及人的思想行为等所作的正面判断。也就是说,符合某种价值标准的制度或行为即是正当的,或者说具有正当性。这种含义和用法恰好对应于Legitimacy在西语中的意义,所以,以“正当性”对译Legitimacy应无异议和歧义。而“合法性”,如前文分析,其在现代汉语中的一般意义是指某种制度或行为是“符合(现行)法律的”,从法理学或思想史的角度看,能够大致清楚地表达法实证主义意义上的Legality的含义。所以,以“合法性”对译Legality也是适宜的。如此看来,“正当性”与Legitimacy,“合法性”与Legality的分别结合,才是一双门当户对的美满“姻缘”,不仅“情投意合”,而且互不干涉。当然这样的安排只是笔者之愚见,是否适宜恰当,还要就教于方家读者。
  在本文即将结束的时候,再做一点题外的议论。自九十年代,所谓“思想淡出、学术凸显”以来,学术自律和学术规范等问题得到广泛地关注和重视,在热烈的争论和探讨之后,这方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改善和进步,应该说,这是中国学界这些年来的重要成绩之一。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学术规范的统一与完善其实是学术建设的奠基性工作,对于我们这个历史悠久的泱泱人文大国来说,时至今日还要做这些ABC的工作,实在是有太多的缘由苦衷,此处不能细表。但是,“亡羊补牢、未为晚也”,只要开始,便有希望。其实,当下我们也还正在开始阶段,从广义的学术规范来说,要补的课还很多,前文提到的学术翻译就是重要一端。近年来,学术出版事业忽然又见繁荣,有些“千树万树梨花开”的气势。以前,人文社科类的书架上,半年时间也未见多少新“面孔”;如今,一周不逛书店,眼睛就又被一排排装祯精美的图书淹没了,其中尤以西文译著为多。但是,繁荣掩盖不住问题,许多译著的质量令人很不放心,对一些译著的批评也常见于网络报刊。究其原因,除了译者功力水平、责任心以及出版部门的问题外,翻译规范不健全恐怕也是重要因素。例如本文所提到的重要学术概念在翻译中的不统一,包括经常出现的人名、地名书名的不统一,不仅影响译本的质量,而且有伤学术之根本,实在不可掉以轻心。近现代中国之学术,大抵以西学为重心,而西学之研究,很大程度上要倚仗迻译介绍,甚至可以说,我们现在据以思考言说的语词概念、方法理论,哪一个不是由西方译介而来呢?学术翻译的重要性不需多言,学术翻译的规范问题自当引起学界同仁共同关注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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