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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知识产权:违反反垄断法的前提还是结果?——对《反垄断法(草案)》有关规定的修改建议

  只要我们认清了知识产权滥用是知识产权权利人违反反垄断法的结果,这个修改是不难的。笔者试提出两个可供选择的建议:
  第一,直接删除该条文,不对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适用进行特殊的规定。因为知识产权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可能会违反反垄断法(竞争法),是各国法律和包括TRIPs协议在内的国际公约所公认的。反垄断法对所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都可以适用,对知识产权的行使也是如此。知识产权既不是反垄断法特殊照顾的对象,也不是反垄断法特别限制的对象,因此,没有必要对所谓的知识产权滥用在反垄断法中进行特殊的规定。
  第二,如果要保留该条文,以示对滥用知识产权的特殊关注,该条文可以修改为:“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将《反垄断法(草案)》中的“滥用”改为“行使”两字。知识产权的行使包括权利人自己实施权利、许可他人实施权利以及排除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其权利的行为等。在行使这些权利的过程中,权利人可能会存在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这样,反垄断法就可以直接依据有关规定对这些行为进行规制,而无需再去认定什么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存在与否了。
  
【注释】
笔者目前看到的仅仅是《反垄断法》的2005年11月修改稿,因此无法对2006年6月已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进行置评。但是有媒体报道: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介绍,草案将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纳入适用范围。因此,《反垄断法(草案)》对于滥用知识产权的规定,与《反垄断法》2005年11月修改稿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参见:中新社记者王岩、孙宇挺:《中国反垄断法草案剑指滥用知识产权:有明确规定》,2006年6月24日,,2006年12月11日搜索。

国律师公会反托拉斯法部、知识产权部和国际法部对中国所拟议的反垄断法的共同建议,参见]。2006年12月11日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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