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高度重视宪政具体制度、具体程序的建设及制度创新。“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中国宪政建设必须遵循从程序入手、着眼于具体细节、立足于微观环节,采取先易后难的思路,具体而微地、积极稳妥地、渐进地推向前进。我国宪政建设的不足表现在很多方面,但一言蔽之,就是长期“重内容、轻形式”、“重实体、轻程序”、“重条文、轻实施”,只重视宪政民主的原则宣告、制度宣传,忽略
宪法的具体实施,轻视宪政程序的健全,以至宪政民主无从在具体程序和过程中实现,无法落实在具体环节细节中。实际上,宪政民主的许多内容本身就是形式,宪政民主的实体离不开具体程序,没有宪政民主程序的保障落实,就没有宪政民主的真正实体,孙中山先生曾专门研究过如何开会,其意也是如此。今天人们逐渐认识到了这一点,开始注意在具体制度建设上下工夫[15]。可以说,中国宪政建设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只可能发挥细节之变的制度力量,下大气力完善宪政建设的一系列具体微观制度、程序,不断地在具体环节上建设宪政。
第五,“政治文明”进入
宪法修正案,蕴涵了未来中国宪政发展的想象空间。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报告还提出,要“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海外媒体认为,这些提法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对执政规律的认识有了重大发展。2004年
宪法修正案在
宪法序言中增加“政治文明”的表述,提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正蕴涵了中国宪政发展的选择空间和发展方向,因为宪法规范用“文明”这个词来描述政治、要求政治,表明了立宪者对政治的形态、价值、功能的道德追问和理想追求,用意深远。现在中国的基层民主选举的探索方兴未艾,学术界也在探讨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与职权、改革完善选举制度和代表制度等问题[16],这些都符合“政治文明”的要求。再比如,西方民主宪政的一些原则——人民主权,多数决定和保护少数,解决政治分歧必须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民主必须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凡权利必有救济,司法最终解决原则,法律至上,司法独立等等,都属于“政治文明”的范畴,可以学习借鉴,为我所用。所以,在一些人看来,尽管中国特色的宪政并不符合西方自由民主宪政的基本标准,但不可否认,中国宪政的未来发展并不必然排斥西方宪政文明的一些值得借鉴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