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英国在跨入国家文明之后,法律的创制、解释与实施,重大国务政策的制定,继续保持了社会成员广泛参与的古代习惯,这意味着立法权、司法权和决策权都没有完全脱离社会,演变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纯国家(政府)权力。所有这些均与古代中国那种“礼乐征伐自天子出”、[15]“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16]国家大事“皆决于上”的情形截然不同。这里,有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即:为什么古代人类所共有的原始民主习惯大多随着国家的产生而荡然无存,而在英国却得以大量保留呢?这个问题主要是由英吉利国家的起源方式所决定的。
国家起源方式五花八门,但大致说来似乎不外两种基本类型,一是暴力型的部族征战方式,二是非暴力或少暴力型的部族联合方式。英国的国家起源方式基本上属于后一种类型,尽管不及希腊罗马那样“纯粹”。英国国家起源的第一步始于盎格鲁-撒克逊人对不列颠的入侵,但第一批盎格鲁-撒克逊人是应原始土著的请求而进入不列颠岛的。根据《盎格鲁-撒克逊编年史》记载,433年不列颠人“渡海到罗马,乞求罗马人帮助他们反对皮克特人”,在没有成功的情况下,他们又派人找到盎格鲁人,“请其酋长帮助他们。”[17](P41)所以,在入侵者和土著之间较少发生你死我活的暴力战争,在英国的早期历史文献中很少有大规模战争的记载就足可证明这一点。另外,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入侵方式是以部落或氏族为单位的整体式移民,随着这些大陆来客源源不断地到达,在数量上逐步超过了土著,原不列颠人大部分退避三舍,转入西部和威尔士山区,东南部即英格兰地区遂成为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天下。整个征服过程类似于后来英国人对北美的殖民,属于一种民族迁徙型的移民入侵。
盎格鲁-撒克逊人在英格兰定居下来后,通过自身各部族间的相互兼并或通婚联合建立起若干小王国。小王国再经过同样的方式聚小成大,于6世纪末融合为七个较大和相对稳定的国家。由于这些国家主要不是依靠暴力征伐建立起来的,所以各国普遍保留了较多的原始民主遗风。在称作“七国时代”的300多年内,各王国为称雄不列颠,展开了持续不断的争霸斗争,先后有四个王国取得不列颠霸主地位。然而,此间从未出现过早期中国那种动辄投入十几万甚至几十万军队的“血流漂杵”、“尸横遍野”的战争场面,更少出现强凌弱、众暴寡的“灭国”现象,每一代霸主仅满足于被他国尊为名义上的“不列颠统治者”。因此,尽管霸主宝座几经易手,但英格兰的七国分立格局和各王国的内部权力结构基本保持未变。特别是后来七国走向统一的方式,与秦始皇横扫六合,全靠武力自上而下缔造出一个大一统帝国的道路截然不同,英国走的是在外敌压力之下的内部自发联合道路。从8世纪起,丹麦人不断入侵英格兰,并一度占领东北部地区。面对外族的入侵,各王国主动联合一起,共同保家卫国。当时正值最后一代霸主威塞克斯王国的鼎盛时期,领导各王国进行抗战的责任自然而然地落在该国国王阿尔弗雷德身上。他领导南部各国抵挡住了丹麦人的进攻势头,一度与丹麦人南北分治,他的后继者转守为攻,逐步收复了丹麦人统治区。入侵者一旦被赶走,一个在威塞克斯王朝统治下的统一的英格兰便顺理成章地出现在不列颠。参与抗战同盟的各国,如肯特、埃塞克斯、苏塞克斯等,分别作为单独的郡而成为统一王国的一部分,其原有的内部建制除了降格一级外,其他原封未动。东北部“丹麦法区”是陆续收复的,每收复一地,便参照早期各郡的政治模式设置郡和百户区政府。统一完成后的中央政府,实际上只是威塞克斯政府统治范围的自然延伸,体制结构上毫无变化。在这种自下而上的和平聚合统一方式中,原始民主遗风较少遭受破坏,在统一后的英国继续保持下来。
三、发育于封建法和王权与贵族的均势结构
1066年诺曼征服后,英国封建制度迅速确立。此后的两个世纪是欧洲封建社会的“高峰期”(High Age)。此间,一度占据主导地位的封建法和王权与贵族集团的特殊关系,给刚刚萌芽的英国宪政传统提供了进一步发育成长的大好机会。
所谓封建法,指的是建立在土地分封基础上的领主——封臣之间的封建法权关系。这种关系不是一种单纯的绝对支配和服从关系,而是一种以互惠互利为前提的双向性封建契约关系,就像一种婚姻契约。[18](P373-374)在这种关系中,领主和封臣分别享有某些确定无疑的权利,同时又分别负有某些相对应的确定无疑的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均不见于成文法律,只存在于习俗和惯例之中,但为人们所熟知,分别制约着双方的行为,在实践上起着法律的作用。倘若其中一方单方面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要求习俗、惯例规定之外的权力,则被视为“违法”行为。此时,另一方有权通过法律程序要求对方改正,即投诉于领主法庭,通过判决获得救济。倘若法律程序于事无补,受害一方有权宣布解除封建契约关系:领主一方可收回其封地,封臣一方可放弃效忠义务。1216年,曾发生过这样一个事例:富尔克的父亲沃利恩的领地被哀里克•费茨•罗杰强行侵占,富尔克作为该领地的合法继承人向国王约翰的法庭提起诉讼,请求伸张正义,但被约翰拒绝,于是富尔克宣布说:“国王陛下,您是我们的合法领主,只要我领有您的封地就有义务效忠于您,但您也应保护我的权利,而您并没有做到这一点,为此,我不再负有效忠于您的义务。”[13](P158)必要的时候,封臣甚至可以对领主使用武力,但这只是在法律解决彻底无望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手段,而且不得伤害国王及其家人的生命和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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