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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评析

  合作社作为一种商事组织,其营业活动与其他商事组织别无二致,它的交易活动分为与成员交易和与非成员交易两种,在与非成员进行交易时它也必须追求交易价值最大化,即使是与成员交易也必须按市场价格进行。如果合作社的经营不能实现营利的目标,势必难以为继,为成员利益服务的宗旨也必然落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承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利性,这一点明显地不同于欧洲传统经典合作社强调合作社的非营利性的做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之所以抛弃了合作社非营利性的传统观念,一方面是为了克服传统合作社效率低下,难以为继的困境;另一方面也是对以美国为代表的新型合作社所奉行“投资——利润”取向的市场化潮流的迎合。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了防止合作社再次误入集体化的歧途,抛弃前苏联和我国自50年以来把合作社作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错误认识。 集体所有权实质上是总有的一种表现形式,指由一定的团体对标的物享有管理和处分权能,而由其成员享有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权能,成员脱离团体丧失成员身份,随之失去使用和收益权。 这种产权安排显然不如合作社产权安排得明晰,它无法产生成员对团体的控制权,反而形成成员对团体的依赖,成员对团体财产并不享有明确的财产份额,因此,成员的权益被锁定于团体内,不具有可转让性,成员一旦离开团体将丧失一切权益。这与成员享有股权是所有者、控制者,成员退社可以返还股金,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甚至允许成员转让股份的产权特征大相径庭。另外,“合作社体现的是生产要素的组合方式而非特定所有制形式,这也就是为什么合作社在不同社会制度中能够建立和发展的原因。 ”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运行的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3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这些原则是在充分吸收欧洲传统合作社和国联盟的合作社原则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农民发展经济合作组织的实践经验而形成的。1844年12月21日,在英国成立了著名的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它创立的一些实务规则,一直被奉为欧洲合作社合作社发展的基本原则。其中主要原则有:(1)成员资格开放,入社自愿,退社自由;(2)实行民主管理,重大决策采取一人一票的议事规则;(3)资本报酬有限;(4)盈余按交易额进行分配;(5)保证货物的质量与分量,按市价进行交易,只接受现金;(6)保持政治和宗教中立;(7)注重成员的教育等。1995年国际联盟将合作社的基本价值确定为:自助、民主、平等和团结。合作社成员信奉诚实、公开、社会责任和关心他人的道德价值观。国际联盟还针对各国合作运动变化发展的趋势,以罗虚代尔原则为基础,从1921年至1995年先后四次对合作社的原则修改和完善。最后概括归纳为7项原则:(1)自愿和成员资格开放。成员资格可以自愿和不受歧视的取得;(2)成员民主控制。合作社按成员事先约定的方式管理,成员享有平等的投票权;(3)成员经济参与。成员为合作社提供资本金,其中须有一部分作为合作社的公共财产,作为成员的条件之一是,对其投入的资本金,只获取有限的资本金补偿,对股份利息进行严格的限制。盈余按三部分分配:第一,建立合作社发展储备基金,其中只少有一部分是否不可分割的;第二,成员按与合作社的交易额受益;用于支持合作社大会批准的其他活动。(4)自治和独立。合作社是成员的自治和自助组织,它在与政府和其他组织的关系中必须保持成员的民主控制和自治。(5)教育、培训和宣传。合作社为了组建和顺利的良性发展必须对其成员、选举的代表、管理人员和雇员进行合作原则和合作技术方面的宣传、培训和教育;(6)合作社之间的合作。为了以最有效的方式为成员服务,应加强合作社之间在地方、全国和国际范围的合作。(7)关心社区。合作社通过其成员批准的政策,为社区的发展而工作。 与前三次修订相比,1995年修订的合作社的原则对基层以外的其他合作社层次不再强调一人一票,但是,再次强调合作社的公共积累不可分割。有人研究指出,100多年来合作社的原则只有三条基本未变,即成员民主制,按惠顾返还盈余和资本报酬有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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