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两国宪法学家在这一点上所形成的不同特色,也与中国法学家比较喜欢应用演绎法,而日本学者则似乎比较擅长归纳法的逻辑思维方式有关。只是像现实中的有些中国学者那样论点过于集约、绸密,往往不免导致产生“结论大于论证”的倾向。此外,许多中国学者似乎没有认识到:在实证研究中,单纯依据资料的整理和分析而不必刻意追求得出结论,照样也可以在学术上作出贡献[7]。而对日本学者来说,如果仅仅用论述的展开来吸收或涵盖自己见解的话,那么往往会使人们对他们的见解产生“羚羊挂角,无迹可寻”的感觉。当然,“文如其人”,许多日本学者的论文往往回避明确地提出自己的结论,甚至采用暗示的手法来揭示结论,这与日本文化中普遍存在的“暖味性(可理解为委婉、含蓄)”因素具有一定的关系。而当代中国学者如果也应用这种方法的话,那么,上述的中日两国宪法学家在研究中所呈示的第一个不同特色,就会趋于消失。也就是说:日本人在论述中的“暧昧性”,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们有效地回避了政治意识形态的纠葛。
与中日两国学者在这点上形成截然不同的研究特色相联系的还有:中国学者推出的研究课题往往非常之大,而日本学者所设定的课题则相对较小。换言之,中国学者偏向于追求宏观研究,日本学者则擅长微观分析。在大致等量的论述幅度中,日本学者往往集中地探讨一个小巧玲珑问题,其论证绵密、精细、充分,而中国学者则往往在一个“庞然大物”的课题上天马行空。前者有时会被视为小气巴巴,后者有时则会流于泛泛之谈。
第三,中国法学家往往以引述法律条文为主来论述法律制度的问题,日本学者则同时重视分析和检证这种法律制度在实际运作中的实态,乃至深入探讨其成立或变迁的社会历史文化背景。
其实,大致在七十年代以前,日本的大部分中国法律专家,也曾具有当今中国学者的那种倾向。所不同的是,现在他们多认为这是一种应该得到克服的倾向。著名的中国法律专家浅井敦教授在进入八十年代后指出:当时,“日本的中国法律研究的问题在于,徒有过剩的意识形态以及主观臆断的理念,缺乏对客观事实的检证”[8]。为此,他们对过去的研究作出深入的反省,认为至今为止他们自己对中国学者的高论往往囫囵吞枣,丧失了具体分析的视角,而当时堪称绝望的资料不足的客观现状,也在无形中助长了那种“非实证性研究的蔓延[9]”。
勿庸赘言,日本学者对自己研究的这一点反省,反过来对中国法学家改变当今法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同样也未必不无深刻的启示意义。
第四,中国学者倾向于独立研究,重视突出个人观点,而日本学者则同时重视吸收其他学者甚至其他领域的学术成果,使他们的研究具有一定的递进性、累积性。作一个也许是“蹩脚的比喻”的话,便可以说:在对同一课题的研究中,日本学者像是在进行“接力跑”比赛,而中国学者则彼此反复在一个起点上起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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